性:权利与自由(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ation, age, race, social class, religion, 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disability. 
    5. the right to sexual pleasure. sexual pleasure, including autoeroticism, is a source of physical, psychological, intellectual and spiritual well being. 
    6. the right to emotional sexual expression. sexual expression is more than erotic pleasure or sexual acts. individuals have a right to express their sexuality through communication, touch,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love. 
    7. the right to sexually associate freely. this means the possibility to marry or not, to divorce, and to establish other types of responsible sexual associations. 
    8. the right to make free and responsible reproductive choices. this encompasses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have children, the number and spacing of children, and the right to full access to the means of fertility regulation. 
    9. the right to sexual information based upon scientific inquiry. this right implies that sexu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generated through the process of unencumbered and yet scientifically ethical inquiry, and disseminated in appropriate ways at all societal levels. 
    10. the right to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this is a lifelong process from birth throughout the life cycle and should involve all social institutions. 
    11. the 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 sexual health care should be available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ll sexual concerns, problems and disorders. 
    --sexual rights are fundamental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dopted in hong kong at the 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august 26, 1999 

 1 中国共产党从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起,就在婚姻法中高扬“婚姻自由”的大旗;建立国家政权后,婚姻法继承发扬了这一传统。确实,象中国那样在法律中如此强调“婚姻自由” 的现象,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至于依靠和动用行政的力量和手段去推动婚姻自由,中国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并不象一般的婚姻法律那样内涵于民法内,却是独立出来的,事实上具有更多的公法性质。而现代中国的“婚姻自由”,也主要是指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使个人免于家庭干涉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在相反的意义上,国家对个人婚姻的干涉在现代中国却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至“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端。
    2 如“资产阶级性自由论者所主张的性道德规范,是资产阶级性生活的理论概括,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悲剧的诱因之一。性自由论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道德堕落,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背道而驰,也同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直接冲突。我们必须对此予以严肃认真的批判,揭露它在理论上的荒谬,肃清它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对少数青年人已经造成的消极影响” (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孟庆时、 程立显 、刘建 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译者的话》)。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性革命”如火如荼之时,处于“文革”中的中国,其“性的反革命”也正在搞得轰轰烈烈。如果能认清这一点,至少可以使某些人在批判“性自由”、“性解放”、“性革命”时,可以保持一些起码的清醒、客观与公正,而不至于一味地漫骂和嘲讽。
    3 自然,这种情况与“自由”、“权利”两个概念在当代中国所处的不同地位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面临的是权利、人权话语流行的国际主流社会。鉴于这样的国际背景,也鉴于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权利、人权遭到严重践踏与毁弃的事实,中国必须—也不得不—接受权利、人权的话语,非如此不足以与国际主流社会对接。夏勇先生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之所以在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除了该书高质量的内容这一决定性的因素外,应该说,书的名字也为该书增添了不小的魅力。不过,人权的相对性则使中国官方的、主流的人权理论具有了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 “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强调自由的人权理论有显著的差别。另一方面,虽然1981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自由,但与高扬自由的西方国家的宪法仍有显著的不同,而且,自由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官方的、主流的意识形态中与“自由主义”、“自由化”、“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了一起。战争年代由于军事斗争的需要,特别强调“纪律”、“服从”,“一切行动听指挥” 的步调一致,不能容忍“自由”、“散漫”。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可看作这方面的代表。在军事胜利基础上建立的政权,即使由于惯性的作用,在一定的时期内也必然继续地讨厌“自由”。
    4  关于这一点,在性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所编、著的著作中有典型的体现:如刘教授在《“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中指出:“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一股恶浊的浪潮在席卷着整个西方社会,这就是‘性自由’和‘性解放’。”(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在其主编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刘教授说:“‘性自由’是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兴起的一股思潮,八十年代以来逐渐影响我国……许多人并不真正了解西方‘性自由’的内涵,而只是把‘性自由’简单地等同于可以随心所欲地乱搞两性关系而已。”(见该书第683-68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在《世界当代性文化》中,刘教授将“性革命”与“性解放”、“性自由”等同起来,认为“西方的这股‘性革命’(也可以更具体地阐述为‘性解放’、‘性自由’)……”(见该书第10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在谈到性自由对中国的不良影响时,刘教授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性自由’为特征的西方性观念也逐渐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影响,特别是一些思想不成熟的青少年受影响更大一些,婚前性行为多起来了,婚外性行为多起来了,性犯罪多起来了,不该离婚的离婚也多起来了。为此,在清除封建思想对人们性生活影响的同时,还要清除西方社会‘性自由’思潮对人们性生活的影响,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前言》)此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的通俗刊物在描写—特别是女性的—性犯罪或“性罪错” 时,也往往认为是受了西方“性自由”的影响。小报记者更是以嘲讽的笔调,津津乐道于女“性自由者”与警察、法官以及他们记者自己的“辩论”。
    5 婚姻法教授、婚姻法修改专家小组的巫昌桢堪称这方面的代表。她的“‘婚外恋’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一文(载《民主与法制》1997年第21期),充满了道德化的宣言与说教,如“婚前守贞,婚后忠诚是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内容之一”,如“我们要遵循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旗帜鲜明地宣传爱国主义、理想主义、奉献精神,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婚姻观;理直气壮地抵制那些以个人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坚决扫除包括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在内的社会丑恶现象”,如“各个单位和部门(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城乡基层组织)都要认真抓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水平。还要认真管好‘家务事’,不能听之任之。该管不管,就是失职。”在这篇不短的文章里,竟没有出现一个“权利”的字眼,不能不让人惊讶。更为严重的是,作者完全没意识到她根本没有权利把“婚前守贞”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没有权利更没有能力“坚决扫除”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社会丑恶现象”,没有权利管别人的“家务事”。
    6 见古丽霞:“试论建立夫妻性权法律制度”,载《广东法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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