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与自由(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7 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论争,可参看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有趣味的是,围绕要不要用立法惩罚婚外恋(情)、“第三者”,法学教授与社会学教授形成了相当明显的分野:法学教授—信春鹰教授是可贵的例外—主张惩罚,如巫昌桢、夏吟兰、蒋月等;社会学教授—其中有些以研究性社会学而闻名—则反对惩罚,如李银河、潘绥铭、徐安琪、李顿等。
8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vii.
9 比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这部著作中,“性的自由” (英译本为sexual freedom)出现过好几次。这在今天,恐怕要直接译为“性自由”了。正是根据恩格斯的这篇文章,一般中国的研究著作普遍认为原始社会曾经存在过一个所谓的“性自由”时代。不过,著名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对中国的这种主流见解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可参见潘绥铭:《性的社会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0 韦斯特马克曾经指出,“一种习尚有时会被解释成一种权利”,( 见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刘小幸、 李彬 译,李毅夫 校,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9页) 例如,尽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性的自由”时使用了“权利”、“义务” 的话语,但也承认认那时还没出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11 性自由与权利、人权的关系,可从以下情况看得很清楚:英语世界中有案可查的以“性自由” 为书名的最早著作是1926年出版的《性自由与社会控制》(sexual freedom and social control)。笔者没能找到这本书。不过,在1948年出版的《无政府主义与性自由》(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中,并未从权利或人权的角度看待性自由;甚至“权利” 一词在这本著作中也极其少见。参见alex comfort, 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 freedom press, london.1948。至于1977年初版、1980年修订再版的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就将“性自由”与“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如这本曾用做美国一些大学教科书的著作,在第267页就写道,“在性问题上主张完全自由的人则通常强调寻求快乐,强调个人享有这种快乐的权利”,又如该书第284页写道, “对同性恋的主要争执在于,自由、自愿的成人是否有以自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只要不直接危害他人—过私人性生活的权利”。
12 例如,至少在1976年1-2月份的the humanist上就出现了一份由著名性学家、oregon大学家庭问题教授莱斯特·克肯多 (lester kirkendall) 起草、有众多著名性学家签名的《新性权利与责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这一法案比《性权宣言》早了23年。就这一法案的内容来看,《性权宣言》中列举的所有性权利,它大体上都涉及了,虽然它并没有直接列举具体的性权利;另一方面,它在言语上过于罗嗦,不大象一份“法案” ,说明理由、解释原因的文字过多。
13 如“性自由权”、“性教育权” 均是这样;其它性权利也无一不可在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
14 《性权宣言》在表述“性”时,使用了sexuality而未使用 sex, 因为sex常用于表示与社会性别(gender)相对应的生理性别。sexuality,按照《多样化世界中的人类之性》中的阐释,则是“我们作为性存在所经验与表达的方式。我们对自身作为男性或女性的认识,一如我们所具有的性经验与性反应能力,只是我们的性的一部分。性是我们本质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我们是否从事性交或进行性幻想,甚至也无论我们是否因伤残而丧失了性感受”。see geffrey s. nevid lois fichner-rathus spencer a. rathus, human sesuality--in a world of diversity (second edition), allyn and bacon, 1995, p.5.
15 sexuality在中文中也可翻译成“性欲”,等同于sexual desire。性欲、欲、人欲、色欲、肉欲无论在东西方,在主流哲学中都是应当予以“灭”、“减”、“抑”的东西,至少也应当“节”。将sexuality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是将性予以提升、神圣化了。sexuality是逐渐建构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它从强调性行为逐渐转移到强调性倾向,与人格越来越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这将在第一章中详述。
16 “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 )和“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是美国哲学家 j.范博格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中对自由进行划分时所使用的两个术语。这里借用来代称《性权宣言》中的两种性自由。见j.范博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页。
17 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有这样的语句:“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在这里,自由与权利就不好截然区分,是可以被看作同义语的。
18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文本为“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英文本为no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without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 the intending spouses"与“男女双方”显然是不能划等号的。事实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一)款“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云云,是说男女到了成年,就有了结婚成家的权利,至少在字面上,也并不能必然地理解为“男性只能和女性,女性只能和男性”才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19 一向以“性开明”著称的北欧国家,在这方面又走在了前面, 一些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同性结婚权。中国婚姻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也曾出现了赋予同性结婚权的呼声,但最终未能成功。不过,中国毕竟也在进步,现在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内除名了。
20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viii.
21 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 译, 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第128页。
22 可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23 福柯反对“压抑”假说,认为正是在所谓的“压抑”中,建构了一整套的“性话语”。参见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余碧平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4 从女权主义的角度,这一阶段的“性革命”在更确切的意义上,也可称之为“性别革命”。这一阶段的重要功绩是妇女选举权、教育权、就业权等权利的获得。
25 “性的革命的目标是一种宽容的、单一标准的性的自由,一种与传统性结合中愚蠢、剥削性质的经济基础中的腐败划清了界限的自由”。见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钟良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92页。
26 比如,在对待卖淫(性工作)和淫秽品(色情文艺)等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特别是其中的激进女权主义者—就与性自由主义者有着严重的分歧。可参看凯瑟琳· 巴里:《被奴役的性》,晓征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 见2000年9月23日《北京晚报》的“面对爱滋病,世界不能沉默”。
28 see lillian b. rubin, erotic wars--what happened to the sexual revolution? harperpernnial, 1991, p4.
29 see robert trevas, arthur zucker, donald borchert (edited), philosophy of sex and love : a reader, prentice hall ,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07458, 1997, p1-2.
30 如英国的性自由联盟( sexual freedom coalition)就是如此。它的目标是(1)促进泛性自由、相互宽容与安全的性;(2)教育个人、媒体与权威机构尊崇性快乐;(3)鼓励与其它成人性自由运动、性俱乐部与性群体之间的相互支持;(4)改革那些禁止所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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