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认同与个体价值(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有共同认同性的族群,是否必须与某种语言或文化共同体拥有一种深刻的关联,从理论上来讲,这完全应取决于他自己的选择。他(她)完全有自由将自己看成是一个超越了形形色色的分界线的交汇点,即各种不同的事物都可以从他(她)这里流过,于是他(她)也就无需非要将自己视为某一族群的成员,而是通过他(她)自己的生活方式来定义自己的特性。虽然从实践上讲,以宗教、国籍为表现形式的造成认同性的族群并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团、团体那样的特点,即不具备某种自由、自愿的协议的特点,因此人们并不是随便可以进入或退出的,但这一点也并不构成该族群对其成员进行压制的理由。更何况,并非所有的人均拥有对族群的需求,有的人是真认同,也有人是假认同、半认同或不认同。人的认同性是与他人的对话交流中创造出来的,因而作为创造性的主体有权利也有能力在对自己的文化遗产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对其它文化遗产进行反思性的观照的基础上,延续某些因素,改造某些因素,抛弃某些因素。这样也就没有理由坚信所有的人都需要在自己前人曾经拥有过的文化中找到自己的根基,没有理由坚信所有的人永远都必须与其文化保持认同,就像他们需要食品、衣物和住所那样。
    如前所述,追求独特性、本真性是人类的一种本性,而“对每个个体之人性及独特性的认可构成了自由民主的核心”(13)。但是,这种个体或族群的独特性不应当也不允许体现在与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相冲突的原教旨主义的世界观上(否则这种独特性便是人类社会矛盾、动荡、战争与灾难的根源),而应体现在文学、绘画、雕塑、音乐、建筑等的不同风格上,体现在健康的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风貌上,体现在个人的不同信仰、不同爱好上。

结束语
    由于种族、性别、族群等原因所引起的歧视行为是一种范围相当宽广的社会现象。过去北美白人对黑奴的迫害,欧洲的反犹太主义,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公众对犹太移民的拒斥态度,今天印度教原教旨主义对其他宗教的歧视,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上对黑人球员的侮辱等等,都为此提供了明证。一般而言,任何一个人从出生时起便天然地属于某种族群(如种族、宗教与国籍),是这一族群中的一员,这是他(她)所无法选择的,也是他(她)所无法负责的。族群与族群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本身并没有高贵或低微之含义,也并不构成赞美或歧视的理由。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仅仅源于其能力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并不取决于他们所属的种族、性别、国籍、社会背景。在一个殖民主义时代,弱势族群受强势族群的侮辱与迫害,因而弱势群体自然要通过反抗来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态,要强调自己族群的权益,这一点完全是正当的。
    然而到了当今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种族一律平等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除非是发生了弱势族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讲,社会应当是尽力消除族群之间的界限,淡化它们之间的外在标志、外在形态方面的差别,强化一种广义的宏观的认同性:即强调大家都属人类,不论来自哪个国家、哪一民族、哪个种族、那种性别、哪一宗教,都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无论何种有价值的理念,无论何种科技、文化、艺术成就都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根除殖民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种族歧视、对弱势群体心理上的贬低与侮辱。相反地,假如当一个外人来到我们这里,我们在意的不是这位“人之个体”,而是这个人“所应归属”的族群,也就是说族群意识掩盖了人类大家庭的意识的话,那么自然就非常容易形成排外、仇外的气氛。就此而言,我并不赞同社会应对族群多元化采取促进的态度。尽管呈示自己的独特性是人类的一种本质特征,但问题在于并非每种独特的价值观念都能够在多元文化的竞争中幸存下来。社会只有义务维护和保持每个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平等的权益,而没有义务为了维持多样性而人为地扶持没有竞争力的文化与价值观念,没有义务人为地造成文化之间、族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注 释:  
(1)延森(Jens Jessen):“自由是怎样失去的?”,载于《时代》周报,2001年第41期。
(2)转引自泰勒(Charles Taylor)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7年版,第69-70页。
(3)密尔(John Stuart Mill):《论自由》,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72年版,第72,82页。
(4)洛克菲勒(Steven C.Rockefeller):“评论”, 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97页。
(5)泰勒:“认可的政治”, 载于他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66页。
(6)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民主的法制国家中为了认可的斗争”, 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73页。
(7)沃尔夫(Susan Wolf):“评论”, 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86-87页。
(8)哈贝马斯:“民主的法制国家中为了认可的斗争”, 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75页。
(9)马伽利特(Avishai Margalit):《尊严的政治》,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9年版,第318页。
(10)参见马伽利特:《尊严的政治》,第319页。
(11)转引自迪尔(Toblas Duerr):“联盟援引B.梯比,但这错了“,载于《时代》周报,2000年第45期。
(12)洛克菲勒:“评论”, 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96-97页。
(13)古特曼(Amy Gutmann):“评论”,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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