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我”到“主体"——“社群主义"文化批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论文关键词]自我   主体   “社群主义”   个人主义

      [论文摘要]为了解决现代西方社会个人主义在张扬“自我”的同时却导致“自我”的普遍丧失这一文化矛盾,“社群主义”企图从“文化背景”中追寻自我、从“跨文化对话”中确立自我、从“文化认同”中实现自我。结果,“社群主义”实现的却是“文化原子”中的“自我”隐蔽。个人主义的“自我”丧失和“社群主义”的“自我”隐蔽只有通过主体以实践和否定的方式才能真正地得以消解。

    个人主义、相对主义①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大众文化和大众心理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导致了意义的丧失、工具理性猖撅和自由的偏颇。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社群主义”②对个人自由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权利进行了强烈批判。它认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自由“原子”化、将国家或社会工具化,应该取消“原子论”( Atomi sm)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代之以“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有时可以简称为“文化背景”或“道德背景”),才能解决西方社会大众文化与大众心理的隐忧。然而,“社群主义”的这种努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导致了“自我”的隐蔽。

    “社群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加拿大政治哲学家泰勒(Charles Taylor)认为,个人主义只知有“我的”而不知有“我”,将“我”看作产生于“虚无”(Ex-nihilo)的东西,然后谈“个人自由”,使自由没有必然的意义。泰勒的这一击,实质上,把个人自由从描述性理解逼到内在的规范性要求上。在《现代性之隐忧》(The Malaise of Modernity)一书中,泰勒针对现代人并没有“生活在我们应当的生活之中”的现状指出,“我”应是“追寻着”(Seeking)的本质的“我”,即自我限定(Self-defined )的“我”,因而,“我”也就能够被伸展为真实的“我”。而“个人自由”把个人(即“我”)看作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满足( Self-sufficient ),必然会摧毁自由的社会。因为“它错误地坚持了个人自由主义假设背景的程度:在那里,单独的个人是社会成员,而且是忠实的社会成员,(他们)促进了一些特殊的价值,诸如:自由、个人差异。幸运的是,大多数人民在自由的社会里,并不把他们自己视为原子论的自我”。;l](PI08)0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社会动物”—人应当是由社会、历史和文化所规定的。所以,泰勒对“我”的追寻也就是社会、历史和文化对个人选择和自我规定而言的内化过程,它与哈耶克所理解的“介于理性与本能之间”的习惯、风俗是个人自由的前提这种观点,是大不一样的。因为,在哈耶克那里,“我”并没有对已有的文化背景进行自我的追寻过程。

    与之相呼应,“社群主义”另一个著名代表人物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也认为,自由主义以“多元论”为背景,但是,“多元论的观念很不确切。因为它既可以很好地适用于交叉着不同的观点的有条理的对话,也可以适用于杂乱碎片的不和谐的杂烩。"} ,z]<Pia,以他的理解,个人主义的文化内涵中,只有“多”而没有“元”,应探讨“元”的意义上的“多”,才是真正的“多元”。

    与麦金太尔一样,泰勒认为,正义的标准只能从各个不同的特殊社会传统和文化背景及其变迁中得以发现和确证。如果以“社群主义”的方式来理解的话,个人主义首先应以“内在”的个人主体,即在具有丰富的传统性或社会文化背景的主体意义上,去谈论自由问题。我们认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自由外在化为对个人权利的描述,缺少自由与权利之间的内在必然性,确实会导致自由于外而失之于内,因而,被誉为“自由主义大师”的柏林(IsaiahBerlin )曾有“我们为什么生活在表层”的感慨。但是,“社群主义”对“文化”、“传统”等概念的理解是模糊的,因此,他们并不能确切地寻求到真切的文化之“元”。例如,他们在举例当中涉及中国传统时说,中国人有在自己最痛恨的人家门前自杀,以示强烈抗议的习俗。也许中国古代真的有这种事例,那也只,是极个别现象,因为,从诸子百家的思想中推不出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况且,如果仅以某些传统文化为自由的前提,结果很有可能就等于没有自由。比如,印度的种性制度,至今还在有些地方延续,如果以此为标准,这些地区就没有任何个人的自由可

    为此,一般的“社群主义”者都提出所谓“非自由的正义”( Non-liberal Justice)概念,以之表达自由并非人类的必须。大致说来,占据“社群主义”核心地位的“文化”(或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文化因素能够影响权利的次序,换句话说,不同的社会权利结构是因不同的文化理解,从而导致对人们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及其应得有所增减。第二,文化因素能够而且应当影响权利的正当性。例如,新加坡的民主权利结构就是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关系的放大。第三,文化因素能够提供区分政治的实践和公共机构的道德基础。这种纯粹以文化(包括社会与历史传统)为目的的正义论,我们可以称之为“极端的正义论”。因为,在很多不同的文化和传统当中,对人不只是一个简单的“非自由”问题,而是“不自由”、甚至反自由的问题,“社群主义”却忽视了这个严肃的自由主义价值观。

    按照“社群主义”的观点,既然人的主体性是由文化来决定的,那么对人的尊重,就应该转变为对·不同文化的尊重。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群主义”提出“跨文化对话”(Cross-cultural Dialogue)和政治赏识”('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企图以此确立“自我”和实现“自我”。泰勒认为,以康德的自由意志而形成的自由观,只是欧洲或白人的文化观。因而,它只是对这一文化背景下的个人实现平等尊重(Equal Respect ),而没有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个人实现平等赏识(Equal Recognition ) o这种批判的确是有道理的,比如:西方观念中的“上帝”是在世的人生或人的观念所不能企及的,所以,他们对上帝只能说“不是什么”,而不能说“是什么”,这基本上是不可知论的态度,所以其市场观念也就否定人为控制,而要求“自然化”。与之相反,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佛”则是人生可以通过修行能够达到的某种境界,因此,我们较容易接受可知论(我们的儒家学说也同样讲求“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泰勒就是想要说明,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只是欧洲或白人文化中所理解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观所表达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冷淡的。泰勒认为,个人主义从实质上讲只是自治意义上的程序自由主义(ProceduralLiberalism )。然而,我们应当把每一种不同文化理解为不同的价值目标,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需要文化的赏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为了确认个人之间的平等尊重,我们需要承认他人所处的文化(背景—原文缺漏)。泰勒宣称,个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就是社会地和对话地建构,同时,为了尊重人的价值,在一个国家的政体组织里,使每一个人能够持有和追求他或她自己所认同的善。但是,我们认为,“社群主义”的“跨文化对话”到底能够延展到多大范围,或到底能够进展得多深人,这与罗尔斯“多元理性论”的“交叠共识”所存在的隐患具有相似性。因为,要进行文化对话必须有一个对话立场,如果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话就会成为不可能。所以,只能站在中性的立场,那就只能是首先“离开”自己的文化背景,以人的方式来尊重他人。我们中国人所提倡的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为中心的“五项原则”就是这个道理。泰勒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只是论证过对话的必要性与如何对话。这样一来,“社群主义”的“对话”逻辑就成了问题,深层次的对话更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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