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孝文化批判的再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论文关键词】孝文化   孝文化批判  孝文化丛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孝文化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不公正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五四运动中受到较为彻底的批判。梁漱溟、陈寅恪、冯友兰对孝文化批判保持了较为冷静的态度;当代新的功能。对孝文化的绝对化否定带来道德教育的家庭缺位,也带来公忠伦理的畸重和人伦、情感伦理的畸轻。

    随着社会老龄人口的增多和社会赡养问题的突出,中华传统伦理资源中的孝规范被学界重新评价和认识。在已有的探讨中,学者更多关心的是孝规范的功用问题,孝文化的讨论很少跃升到义理层面。在对孝文化义理方面的探讨中,梁漱溟、冯友兰、陈寅洛以及当代新儒家、海外学者杜维明等人的探讨,给我们以启发,促使我们对孝文化批判以及孝文化本身进行新的再思考。

    一、孝文化规定的子代绝对义务

    中国传统孝文化,开始于西周,是在西周宗法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周王朝的建立约在公元前11世纪,那时的西周,已有完备的宗法制度。但完备理论形态的孝文化的形成,应从孔子算起,所以,我们把孝文化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定为两千多年。孝,《尔雅·释训》:“善父母为孝。”《说文·老部》:“孝,善事父母者。”所谓“善父母”、“善事父母”,显然是对亲子关系的单向度义务规定,强调的是子代对父代的义务。儒家典籍《孝经》规定的“孝”的义务有爱、敬、顺、养(养老)、扬(扬父母之名)、丧、祭,这些都是单向的义务关系。《孝经》终篇未言父代对子代的义务,只在《谏诊章篇十五》中讲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当父行不义时,依然只规定子的义务,(“不可以不争于父”也可从权利方面来理解。但从上下文的语气和《孝经》通篇思想来看,这里的“不可以不争”语气重心在“不可以不”上,也依然强调的是子必须去“争”的义务—甚至有特定限定的“争”,也是从子代义务的角度立论的)。《孝经》中对子代单向义务和父代单向权利的规定,明确地建构了一个亲子关系中,父主子从、父尊子卑、父令子顺的模式。依据这个关系,在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规定中,亲子关系就出现了一个利益单向流动的永恒趋势—子代利益向父代的不停流动,子代承担了全部的义务,父代享有全部的权利。父代与子代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利益失衡,代际之间失去公正。

    经过五四运动对孝文化的批判,以及上世纪50年代以来的连续性批判,传统孝文化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成为只具有负面价值的东西。近年来,虽然有人开始呼吁重视孝文化中内涵的尊老敬老内容,但还没有出现有说服力的文章,并且,这有限的呼吁,也被为数众多的否定性意见所淹没。

    二、对孝文化有保留的辩解

    五四以来对孝文化的全面性否定,是被包含在对纲常名教批判的洪流中的。但在知识界群情激愤的情绪化高于理性化的批判中,也确有冷静的思考者。他们对孝文化的批判,采取了有保留的立场。

    被称为“最后一个儒家”或新儒家第一人的梁漱溟,在1921年发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他说:“孔子的伦理,实寓有所谓挚矩之道在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使两方面调和而相济,并不是专压迫一方面的—若偏敬一方就与他从形而上学来的根本道德不合,却是结果必不能如孔子之意,全成了一方面的压迫。”“西洋人是先有我的观念,才要求本性权利,才得到个性伸展的。但从此各个人间的彼此界限要划得很清,开口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谁同谁都是要算帐,甚至于父子夫妇之间也都如此,这样生活实在不合理,实在太苦。中国人态度恰好与此相反:西洋人是用理智的,中国人是要有直觉的—情感的;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与弟,弟之与兄,朋友之相与,都是为人可以不计自己的,屈己以从人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佛、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1)(P478-479)梁漱溟这段话,是在把世界文化分为西方文化、中国文化、印度文化三种文化状态,并指出三条发展意向后,所作的对比。在这段话里,可以明显看出,他对孝文化的分析没有持绝对主义的态度。虽然他在说这段话时同时说,“宋以后所谓礼教名教者又变本加厉,此亦不能为之曲讳。}}[l)(P479)但是,他对孝文化的分析,毕竟是客观公允,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实事求是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中,父母子女间的人伦关系,不可能是压迫奴役的单向义务关系。如果社会上每个家庭中的亲情关系都是“吃人”的关系,这个社会连一天也存在不下去,怎么还会有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怎么还会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王元化在反思五四运动时,曾说梁漱溟书中的这段话“给我很大启发”,因为把纲常名教绝对化为“吃人”礼教,“今天也还有不少人是这样想”,王元化说他自己“过去也曾经有类似看法”。C2)(P68)0

    提倡“培养独立之精神,弘扬自由之思想”的国学大师陈寅格,在他写的观堂挽词中,把包括孝文化的纲纪形而上学化,并以此来论证其合理性。他说:“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idea(理念)者。..Cs)(P3>

    所谓理念,即是排除特定条件之后的精神实质或思想实质,如果具体对照孝文化,按照陈寅格的意思,孝文化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都不是理念,在孝文化中蕴含着的理念,就是作为民族精神实质的“和谐意识”。如果从“和谐意识”这一视角来观照孝文化,我们也会从绝对批判文化的立场上稍稍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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