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自然性传承,一是社会性传承。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后者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这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所提出的一个积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这种教育途径既包括纳入国民教育规划的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这其中,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各级学校教育是一个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力量。这是由于学校教育的特殊地位和资源所决定的。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学校教育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引领作用。这一作用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学术研究,二是学科建设,三是师资培养。这些方面的工作既是支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的重要基础,更是保障这一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5.4创民族特色,各民族共发展
在多个民族共同一县的情况下,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是推动整个县城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各个民族都有应该创立自己民族的民族特色,在语言这一块,每个民族在新时代以汉语为标准的前提下不摒弃自己民族的语言,以自己独特具有的民族语言为豪。各级政府以及部门建立科学的语言分类系统,为各个民族的语言保护作出相关的保护政在文化共存的方面,各民族应多加交流,在求同存异的情况下共同发展,一起探讨发展的方向,在自己民族文化不被冲击的情况下民族之间的文化应该尽量达到一个相融合的效果,原来的民族特色不变,在这个情况之下进行交流,也能使得各族人民了解互相的文化,在宣传和普及上也达到一定的效果。
5.5建立商业一体化体系
许多少数民族的旅游带动发展的成功例子告诉我们,旅游发展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方式,同时也是很好的一个保护举措。既然毛南族有么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予以充分的利用,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相应的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喜欢一个地方,在于其美,在于其内涵,文化的内涵也起到一个决定的作用,当人们爱上这片土地之时,同时也会爱上这片土地上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也可以带来经济的收入,在带来第三产业的发展时,当地的文化也会受到重视,而如果旅游业的发展是建立在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基础上的时候,保护的问题就随之自然而然解决了。
花竹帽等的编织,相关的部门政府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生产流水线,量化的生产给花竹帽的编织降低所用的成本,地方的政策保护也在这个时候体现其应有的作用,当成本降低带来量化的生产效果,从而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经济方面的发展以及文化遗产的传承都是一个良好的结果。在商业化开发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的带领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帮助,建立起相应的体系,打造旅游、经济、文化为一体的商业化体系。
6 当前国家和地方政策
我国在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5年12月2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定于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条例的实施都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着努力。
结语: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聚居县—环江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而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像“毛南族肥套”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了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已经面临濒危的处境。我们致力于研究出毛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希望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