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要:  俄藏Дх.06521文书是新近发现的一件唐代法制文书,其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其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经过考察,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与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关键词:  俄藏Дх.06521文书  朝集制  考课令  户部格  格式律令事类 


二十世纪以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对于唐史研究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法制史领域,随着律、律疏、令、格、式及制敕文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于唐代的法制体系及其演变也有了许多新的认识。令人振奋的是,上海古籍出版社目前正努力推进《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这一功德无量的出版工程,极大便利了学界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利用,尤其是以前所知甚少的俄藏敦煌文书的刊布,更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新材料。本文准备讨论的就是这样一件新刊布的唐代法制文书:Дх.06521号。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它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737)李林甫等奏上的《格式律令事类》残卷,此书散逸已久,因此本卷文书虽残损严重,但吉光片羽,弥足珍贵。下面就对此残卷作一初步考释,不当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

1、 残卷正面解说与录文
本卷文书编号为Дх.06521,清晰的彩版发表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3册,  该图录将其初步拟名为《唐律》,不确,具体考证详下文。文书尺寸不详,从照片上看,为黄色麻纸,全卷以楷书精写,每行之间有明显的分界线,间有双行小注,总体感觉体例严整,非常正式和精致,而且背面没有任何文字,  颇显盛唐时官文书之风格。文书首尾俱残,共存十四行,且下端皆失,无一行完存者。若据推补的情况来看,正文整行约在16字左右。今据此彩版录出,并以私意加标点。仅存残划文字,加“□”表示;下缺,以“      ” 表示;上缺,以“      ”表示;推补文字,置于[ ]之中;原文异体字,以正字移录,以便阅读。


         (前缺)
1、             □排山社     两京诸司   
2、             □社桥   嶲州会川差官□□聚敛。            
3、 
4、  [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每年分]
5、  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6、 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7、 若录事参军有[             ] [限十]
8、  月廿五日到京,9、 十一月一日见。[所部之内,10、 见任及]
11、  解代,12、 皆须知。其在任以[来,13、 年别状迹,14、 随问]
15、  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16、 当,17、 
18、  以状通送。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集,长官、上佐分番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员后集。]
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14、敕:刺 [史] 到任,当年
            (后缺)

2、 残卷内容之考证
总体来看,全卷似乎可分为四部分:
(一)、1-3行,因仅余两排双行夹注,我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内容的断简。按第一行中的“排山社”,又见于英藏S.1344号开元户部格残卷:

21、敕: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
22、县严加禁断。
23、 景龙元年十月廿日

这是景龙元年(707)十月的一道敕文,被编入开元三年(715)奏上的《开元格》(又称《开元前格》)中。至于排山社的性质,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土肥义和先生认为排即盾牌之意,排山社是农民们结成的具有武装性质的私社,故政府要加以禁断。  考虑到同卷文书42-48行所载天授二年(691)七月廿七日敕文中关于岭南风俗的描写:“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  则土肥先生的推测是有一定道理的。本卷中再次出现“排山社”一词,或者正是重申这个禁令。
第2行中的“嶲州”,系中都督府,位于剑南道南部,东北距成都一千二百九十里,为蛮、獠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二记载:“本汉南外夷獠,秦汉为邛都国,秦尝攻之,通五尺道,改置吏焉。……周武帝天和三年,开越嶲地,于嶲城置严州。隋开皇六年,改为西宁州,十八年改为嶲州。皇朝因之。至德二年没吐蕃,贞元十三年节度使韦皋收复。”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嶲州地当唐与南诏交通之要道,为控制清溪道之战略要点,唐与南诏之通使与用兵多从此道。  方国瑜先生则指出,唐失嶲州在至德元载(756),当时吐蕃与南诏联兵,共陷嶲州,南诏得南部,吐蕃据北部。至贞元十年(794)南诏与吐蕃决裂,独占嶲州,其势力遂伸张至大渡河岸。  至于同一行的“会川”,乃是嶲州之一属县,高宗上元二年(675)置,因战略位置重要,“天宝初又于县侧立会同军,在今州南三百七十里是也。”  咸通以后,会川陷于南诏,成为其两个都督府之一。  寻本行内容,估计是因为嶲州蛮汉杂居,朝廷为戒谕地方官不得聚敛而下的禁令。当然,这仅是推测,实际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总之,由于这部分残缺太甚,目前尚无法对其作出合理的全盘解说。
(二)、4-9行。这一部分存字较多,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可资比较的记载,其内容是关于朝集使制度的。按《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这是对盛唐时期朝集制度的总体概括,但其定型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朝集时间是在开元八年(720)十月的一道敕文确定的;岭南与僻远小州可以参军、县官代行朝集早在圣历元年(698)正月就开始了;  而边要州的都督、刺史不在朝集之限的规定则到开元十八年(730)才最终确定下来。  不难看出,本卷文书的4-9行正是关于朝集时间的规定,因此我们先来分析与之相关的敕文。《唐会要》卷二四的记载比较明确:“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今以残卷内容与此敕对照,检其同异如下(残卷在上,《唐会要》敕在下行):

4、[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开元八年)敕:诸  督刺史上佐每年分
5、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蕃朝集,限一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两相比较,文书所载与《唐会要》敕之内容基本相合,同出一源,恐无疑义。可注意者有三:第一,《唐律疏议》卷十的一条疏议明确记载,朝集时间是由“令”来规定的:“‘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是《考课令》。  因此,文书本条系唐令无疑,其来源正是这道敕文。从文书抄写形式上来观察,以双行夹注对正文进行补充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是唐令的一般体例,如为学界熟知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其编排就是正文与小注相间。  而以“某某令:诸……”起首,更是一道完整唐令的典型格式,对此,只须翻看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即可了然。  第二,残卷内容远比《唐会要》敕文所载丰富,它不仅规定了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分番朝集的时间,而且以双行夹注的形式对录事参军等代替长官上佐朝集的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从残卷的记载,我们也可纠正今本《唐会要》在流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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