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曾于开元十九年主持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所以沈家本在谈到此书时,曾推测道:“《格后长行敕》,裴光庭与修,此或其时所纂录者。” 即他认为此书可能是与《格后长行敕》同时编成的,这一推测有一定道理。更重要的是,裴光庭卒于开元二十一年(733)三月乙巳, 这样,载有开元二十五年新定《考课令》与《户部格》条文的本卷文书就不可能是这部书了。至于《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书,颇疑作者萧旻即天宝四载主持修定新格的刑部尚书萧炅(见《新唐书·刑法志》),《宋史·艺文志》所载乃是传抄中出现的讹误。若然,则此书在时间上是可能的,但要以一卷的篇幅记载礼、律、格、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肯定不会很详细,而应如其书名所示仅为“要诀”而已,反观本残卷,所载《考课令》与《户部格》都非常详尽,决非“要诀”可比。总之,本卷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而很可能是开元二十五年成书并颁行天下的《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因此,我们初步将其拟名为:“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
那么,该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何意义呢?这要从其编纂形式上进行探讨。如史书所载,它的突出特点是将格、式、律、令的相关规定“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在本残卷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即无论是《考课令》,还是《户部格》,抑或是敕书,凡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内容,都被编在一处,可见,所谓的“以类相从”的分类原则,应该是以事为纲,如同书名所反映的那样,即“事类”。这种编纂形式的渊源何在?
从隋代以来,律令格式并行,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体系。在《唐律疏议》中,曾征引许多令、格、式,计约一百三十条左右,其中有些是对律文的具体解释,还有一些则是对律文的变更与调整,如前所述,当律文与现行格文冲突时,处理原则是“以格破律”。这个特点已为学界所注意,有些学者就此提出唐代刑法的特征是诸法合一,钱大群先生反对此说。无论如何,唐代确实出现了一些汇集律令格式的书籍,如唐初裴寂所撰《令律》十二卷, 到开元年间就更多了,如上文所举,同类书籍,私修者有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萧旻的《开元礼律格令要诀》等,最终出现了中央政府官修的《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这样一部集大成的法典汇编。
此外,前辈学者研究表明,在唐宋法制史上有一个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法典体系由唐代的律令格式向宋代敕令格式的转变。 无疑,这一转变是以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来完成的,其先导正是编敕而成的格与格后敕地位的上升。《格式律令事类》的书名对这四种法典的排序,决非随意,当反映了开元时期各种法典地位的高下。这种排序方式当然也是渊源有自,如《旧唐书·刑法志》载:“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712)二月上之,名为太极格。”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已经是格式律令的排序了。而且,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唐王朝不再删修律令,只是删定格和格后敕。而敕的地位又逐渐超过了格,成为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的最终依据。如穆宗长庆三年(823)十二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御史台奏,伏缘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格式律令事类》以正式的法律文件形式使格日益提高的地位得到巩固,并因此成为从律令格式向敕令格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过渡,值得重视。
开元以后,《格式律令事类》开始的“以类相从”的编纂方式得到继续推广,比较突出者为《大中刑法统类》,据载,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张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新唐书·刑法志》则记此书“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可见也是将格式律令分类编纂而成的,不过,其内容显然偏重于刑法。到宋代,这种分类编集的形式更加受到重视。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曾下诏“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倣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釐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 后来的《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等,皆准此体例编成。 《庆元条法事类》今存残本,它是以事分为十六门,每门下又分为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可以看出,这与本文研究的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的编写体例颇为相近,二者因袭之迹昭然若揭,这正是《格式律令事类》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意义所在,也体现了本卷敦煌文书之价值。
最后,我们来谈谈这部书的流传与著录情况。元和十年(815)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具,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 这里不说开元二十五年新定律令格式,而径以《事类》为代表,并作为编格后敕的起点,可见此书曾长期行用。从后唐天成元年(926)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奏文可知,此书在后唐明宗时仍为完璧, 宋代所编《崇文总目》卷四刑法类有此书著录,但标一“阙”字,似乎已逸失。 《玉海》著录此书,云:“崇文目有之”。 再往后,《通志·艺文略》中著录此书:“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李林甫纂,律令格式长行敕,附尚书省二十四司,总为篇目。” 则似乎郑樵曾目睹此书。在此之后的各种目录书中,我们已见不到此书的踪迹了。
那么,该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何意义呢?这要从其编纂形式上进行探讨。如史书所载,它的突出特点是将格、式、律、令的相关规定“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在本残卷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即无论是《考课令》,还是《户部格》,抑或是敕书,凡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内容,都被编在一处,可见,所谓的“以类相从”的分类原则,应该是以事为纲,如同书名所反映的那样,即“事类”。这种编纂形式的渊源何在?
从隋代以来,律令格式并行,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体系。在《唐律疏议》中,曾征引许多令、格、式,计约一百三十条左右,其中有些是对律文的具体解释,还有一些则是对律文的变更与调整,如前所述,当律文与现行格文冲突时,处理原则是“以格破律”。这个特点已为学界所注意,有些学者就此提出唐代刑法的特征是诸法合一,钱大群先生反对此说。无论如何,唐代确实出现了一些汇集律令格式的书籍,如唐初裴寂所撰《令律》十二卷, 到开元年间就更多了,如上文所举,同类书籍,私修者有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萧旻的《开元礼律格令要诀》等,最终出现了中央政府官修的《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这样一部集大成的法典汇编。
此外,前辈学者研究表明,在唐宋法制史上有一个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法典体系由唐代的律令格式向宋代敕令格式的转变。 无疑,这一转变是以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来完成的,其先导正是编敕而成的格与格后敕地位的上升。《格式律令事类》的书名对这四种法典的排序,决非随意,当反映了开元时期各种法典地位的高下。这种排序方式当然也是渊源有自,如《旧唐书·刑法志》载:“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712)二月上之,名为太极格。”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已经是格式律令的排序了。而且,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唐王朝不再删修律令,只是删定格和格后敕。而敕的地位又逐渐超过了格,成为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的最终依据。如穆宗长庆三年(823)十二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御史台奏,伏缘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格式律令事类》以正式的法律文件形式使格日益提高的地位得到巩固,并因此成为从律令格式向敕令格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过渡,值得重视。
开元以后,《格式律令事类》开始的“以类相从”的编纂方式得到继续推广,比较突出者为《大中刑法统类》,据载,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张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新唐书·刑法志》则记此书“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可见也是将格式律令分类编纂而成的,不过,其内容显然偏重于刑法。到宋代,这种分类编集的形式更加受到重视。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曾下诏“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倣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釐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 后来的《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等,皆准此体例编成。 《庆元条法事类》今存残本,它是以事分为十六门,每门下又分为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可以看出,这与本文研究的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的编写体例颇为相近,二者因袭之迹昭然若揭,这正是《格式律令事类》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意义所在,也体现了本卷敦煌文书之价值。
最后,我们来谈谈这部书的流传与著录情况。元和十年(815)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具,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 这里不说开元二十五年新定律令格式,而径以《事类》为代表,并作为编格后敕的起点,可见此书曾长期行用。从后唐天成元年(926)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奏文可知,此书在后唐明宗时仍为完璧, 宋代所编《崇文总目》卷四刑法类有此书著录,但标一“阙”字,似乎已逸失。 《玉海》著录此书,云:“崇文目有之”。 再往后,《通志·艺文略》中著录此书:“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李林甫纂,律令格式长行敕,附尚书省二十四司,总为篇目。” 则似乎郑樵曾目睹此书。在此之后的各种目录书中,我们已见不到此书的踪迹了。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俄藏Дх.06521文书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而且,其中的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是从不同方面对朝集制作出规定。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遗忘,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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