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字,亦无每格所据敕之年月。 山本等/32-35;
刘/246-269;
唐/563-569    
神龙吏部留司格) Ch3841
(TIIT) 首尾俱残,余16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每条下有小字注释之年月日,而格文不一定另起一行,如第5行下部即开始另一条格文。 山本等/38;
唐/574;
刘/270-275 吐鲁番出土,刘氏原拟题:垂拱后常行格,不确,其后已更正,参看注释27。   
开元户部格 S.1344 首尾俱残,余69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下列年月日,除第50行外,年代也另起一行。 山本等/36-37;
刘/276-294;
唐/570-573 即开元三年三月颁行的开元前格。   
开元户部新格 北图周字六九号 首尾俱残,余45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年代也另起一行。 池田/159-175 池田先生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九月颁行的户部新格。   
开元兵部选格 P.4978 首尾俱残,余18行,每条以“一”起首,曰“准兵部格后敕”、“准兵部格”、“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 山本等/39;
刘/301-306;
唐/576 唐氏拟题:唐天宝年代兵部选格,但刘氏考定其当在开元19年到25年之间。 

可以看出,不同年代的唐格文书在抄写格式上颇有差异,但没有一件文书直接标明为:“某某格:敕,……”的形式,这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这条格文是作为一道完整的唐格,为本件文书所引,但整件文书的性质却不是唐格文书,我们从其它文献引用唐格时的体例也可得到旁证。例如,《唐会要》卷八一《用荫》所引:“《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下略)”。 
从前文分析可知,这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敕,而《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曰:“(格)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因此本《户部格》的编纂当在玄宗之时。这一时期删撰格文的情况,据《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载: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又载:“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  为便于省览,我们根据上文,并参考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将玄宗在位期间格的编纂活动列表如下(见表二):
表二
 
法典名称与卷数 奏上或颁行时间 主持人   
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三年正月(三月?) 卢怀慎、李乂等   
开元后格十卷 开元七年三月 宋璟、苏頲等   
开元格后长行敕六卷 开元十九年 裴光庭、萧嵩   
开元新格十卷 开元二十五年九月 李林甫、牛仙客   
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十卷 天宝四载 萧炅 

玄宗时,格凡四修,开元三次,天宝一次,中间还有一次格后敕的编定。因本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十一月十二日敕,它显然不可能是开元前格或开元后格。又因明载为《户部格》,则亦非格后长行敕。因此,它只可能指后两者之一。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对《开元新格》的损益很少,其依据只是开元二十五年到天宝四载间新发布的制敕,即《新唐书·刑法志》所云“稍复曾损之”而已。我们初步判定,本条《户部格》出自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新格》。
(四)、第14行。从残划可以推断,第四个字为“到”字,第二字据残余的立刀偏旁可推补为“刺”字,第三字可意补为“史”字。此行文字可推补为:“敕:刺史到任,当年”,我们推测此敕很可能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即刺史赴任后,是否可以当年入考的问题。由于朝集使入京后,升迁的机会很多,因此许多刺史到任未久,即忙着入京朝集,朝廷曾屡加禁止,史载:“先是,朝集使往往赍货入京,及春将还,多迁官;(开元七年)宋璟奏一切勒还以革其弊。”  开元二十一年(733)四月一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也指出:“若声绩未著,黎庶未康,牧守来朝而辄迁,参佐逾年而竞入,此独为人之资地耳,岂是责成之意耶?”  到次年八月更明确下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县令阙,不得差使。”  对此诏书,《册府元龟》所载更详:“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如闻刺史新除,所莅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政教阙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年入考。”  我们推测,本行所载之敕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这道敕文,“当年”之下或即“不得入考”四字。



3、 残卷性质与拟名4、 
残卷内容考察既竟,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其性质。总的看来,本卷文书中包含有一条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而且,所有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从不同方面对朝集制作出规定。那么,这样的一件文书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我们认为,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
从前引《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的记载可知,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人在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又撰《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对此,《旧唐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的记载略同。值得注意的是,本件文书的抄写体例与文献所载《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便于省览”的特征完全相合。此书逸失已久,而目前所能见到的相关材料更是少得可怜,长期以来,人们并不清楚此书的内容,对其在法制史上的地位也未加注意。钱大群先生曾指出:“开元二十五年的《格式律令事类》未得传于今世,但是有两点可以确定:一是撰写的目的是‘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是与官署有关的条文的分类编抄,并不是各法皆与刑律合体。二是这部‘事类’是开元二十五年的事,而不是今传唐律——永徽四年的《律疏》。”  钱先生的主旨是想说明,唐代并不是众法合一于刑律,这自是不错,但开元年间确实有一种为使用方便而将律令格式编在一起的风尚。例如,《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除了著录《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外,同类著作还有裴光庭《唐开元格令科要》一卷。  另外,在《宋史·艺文志》中著录了萧旻《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卷,  从书名推测大致也属同类,不过更将礼的内容也纳入其中了。
那么,本卷文书会不会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呢?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首先,这两部书都是私家著述,而本卷文书纸质精细,书法颇佳,体例严整,无不显示其官方抄本之性质,远非私家著述可比。这一点,与《格式律令事类》的性质与流传情况相当。因为此书是李林甫等中央高级官员主持编纂的官方著述,且史书明言其编成之后,“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可见,此书确曾在中央精抄并颁行天下,其实用性非常明显。由于只抄了五十本,似乎沙州还分不到一本,则此卷写本或为凉州抄送本,或为沙州录副本,  当然也可能只是从书中摘抄的与地方官府有关的部分,无论如何,其为官府文书殆无疑义。其次,从内容分析,本卷也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之一。先看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此书今亦不存,从名称可推知其编纂特色大略也是将格、令之精要排列于一起。《通志·艺文略》在著录此书时说:“裴光庭撰,记律令科目”,  恐不全面,因为书中当还包含着格的内容。又,裴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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