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7-9行。其内容我们在中国存世文献中尚未找到相关的文字,但非常幸运的是,我们在日本《养老令》的《考课令》中发现了可资对照的材料。如上所述,这部分内容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其核心内容则是外官的考课问题。《养老考课令》对此有如下规定:“凡大贰以下及国司(原注:谓目以上),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 试将残卷内容与之依行比较如下(残卷在上行,《养老令》在下行):
4、□□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养老令):凡大贰以下及国司, 每年分
5、□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番朝集,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所部之内,见任及
7、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
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
8、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当,
辨答。
9、随状通送。
不难看出,残卷所存相关字句(如7行)与上述《养老考课令》完全相合,二者显然同出一源,我们可依据后者复原前者。至于其中含义,是说朝集使入京,对于所部内之官员,无论是现任,还是解代者,都应熟知他们一年来的功过行能,这样才能在应付外官考课的问题时对答如流。按唐前期考课之制:“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 也就是前引《唐六典》所云朝集使必须“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
通过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可以肯定,残卷的这一部分(即4-9行)正是唐《考课令》之一条,“令”前残缺之二字,确信为“考课”二字无疑。第二,关于这条《考课令》的年代。按,《养老令》撰集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相当于唐玄宗开元六年),学界一般认为其蓝本是唐《永徽令》,也就是说,这条《养老考课令》所依据的唐令可能是《永徽令》。另外,由以上分析可知,朝集使赴京时间的规定是由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立的,因此,本卷所载的这条唐《考课令》就不会是开元七年的令,而只能是李林甫等人于开元二十五年新定之令。在这条令中,既包括了此前的部分令文(残卷7-9行,或即永徽令原文),又将新颁制敕编入其中,可见,开元二十五年的这次定新令,是实实在在的“删辑”、“改修”。第三,残卷也提供了不少朝集制度的新信息,例如,第8-9行曰:“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是对朝集制之核心内容——外官考课进行规定:对地方长官在考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朝集使应当主动汇报。因为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上佐(别驾、长史、司马)轮流担任的,很多情况下,入京朝集的不是长官,而是上佐,从而出现了残卷所云“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规定。对此,我们还可从日本《令集解》的记载中得到旁证。按该书卷十八考课令规定:
“凡官人景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亦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实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状乖舛、褒贬不当(原注:谓景迹功状高而考第下,或考第优而景迹劣之类),及隐其功过以致升降者,各准所失轻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
对于最后这一规定,《令集解》注释引《古记》曰:
问:“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若为?”答:“朝集使不在所褒贬,唯长官所褒贬有不当者,必正谏合改正。今赍不当考文来,所以降朝集使考耳。何以知者?下条云:‘大贰以下及国司,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依此文,朝集使一事以上合知也。”
《古记》是大宝令的注释书,成书于天平十年正月(开元二十六年)至天平十二年(开元二十八年)八月间。 此书征引了大量的唐令格式,成为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的一个重要来源,本条所载恐亦出自唐制。我们可参照其规定推知残卷“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含义:因为朝集使入京时带着地方各级官员的考簿,在考堂上,他必须回答负责外官考课的官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如果他知道长官在考课本地官员时有不当之处,必须主动向中央汇报,“以状通送”,否则自己会受到降考的处罚。
关于朝集制度,我们还将另文讨论,此不多及。
(三)、10-13行。与第二部分的《考课令》一样,这一部分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且非常明确地标明它是一道《户部格》。《唐会要》的记载与之相较,更是契若符节:“其年(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我们依前例对照如下(残卷在上行,《会要》敕文在下行):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
(开元八年)敕,诸州 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
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显而易见,文书中残余文句与《唐会要》所载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这道敕文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可以断定二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这道敕文被编入格中,因此,对于文书残缺部分据此加以推补,如上节录文所示。需要说明的是,《会要》敕中的“禁限”,当误。残卷作“集限”,文意无疑更加通达,《会要》可能是在传抄中出现了错误。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条《户部格》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所周知,唐代前期的法典体系由律、令、格、式四部分构成,其中又以格为最权威、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律、令、式的追加法,它可以修改、补充、变通它们的规定,甚至能以格破律,如《唐律疏议》卷四“诸彼此俱罪之赃”条疏议曰:“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 毫无疑问,唐格的研究对于整体理解唐代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唐格亡佚已久,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极少片段,所幸敦煌吐鲁番遗书中保存着几件唐格写本残卷,成为唐格研究最为宝贵的原始材料,在对其进行解读研究方面,前辈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刘俊文先生的大作《论唐格——敦煌本唐格残卷研究》,更使我们对于唐格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 目前汇集敦煌吐鲁番中唐格文书(及已判定为唐格的文书)的著作有如下几种:(1)山本达郎、冈野诚、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第I卷《法制文献》(下表简称“山本等”); (2)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下表简称“刘”); (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下表简称“唐”); 这三种著作对于唐格的研究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之后池田温先生又发现了一件新的唐格文书,即北京图书馆藏周字六十九号残卷,据他考订为开元新格卷三户部断卷,他并据此研究了开元后期的土地政策问题。 我们先将目前已经判定的敦煌吐鲁番本唐格残卷列表如下,作为我们研究本条格文的对照材料(表一):
表一
名称 编号 特征 录文与研究 备注
神龙散颁刑部格 S.3078+
S.4673 首全尾残,共余120行,明确题名:散颁刑部格,下列刑部四司名称。每条格文起首有“一”标示,无“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