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割耳剺面与刺心剖腹在唐代的影响及国家的态度
割耳剺面与刺心剖腹这样以残毁自己身体来表达激烈情感,并以之作为实现自身特殊目之工具的胡俗,是与儒家“孝”的传统严重冲突的。在唐代,它们极大冲击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的古训,从而为一些汉人所接受和采用,其广泛影响甚至还引起了朝廷的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割耳明志之风早在隋与唐初就影响了以礼法名世的山东士族,如郑善果之母清河崔氏,年二十而寡,其父强迫她再嫁,她抱着善果誓曰:“妇人无再见男子之义,且郑君虽死,幸有此儿,弃儿为不慈,背死为无礼,宁当割耳截发以明素心,违礼灭慈,非敢闻命!”[42] 而关陇贵族裴矩之女裴淑英被迫与丈夫李德武离婚时,也曾“操刀欲割耳自誓,保者禁之乃止”。[43] 崔氏、裴氏都是当时第一流的汉族高门,但其贵族妇女似乎已经接受了这种胡人之俗,这是非常引人注目的。类似事件在唐代时有发生,且以汉族妇人为多,其中有上层妇女,如楚王灵龟之妃上官氏在丈夫死后,“遽将刀截鼻割耳以自誓,诸兄姊知其志不可夺,叹息而止”。[44] 也有普通民女,如山阳民女赵氏之所为:
山阳女赵者,父盗盐,当论死,女诣官诉曰:“迫饥而盗,救死尔,情有可原,能原之邪?否则请俱死。”有司义之,许减父死。女曰:“身今为官所赐,愿毁服依浮屠法以报。”即截耳自信。[45]
可见,割耳为誓之举早为汉族社会各个阶层所熟悉和接受,而此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尊重。
如上所述,在唐代,不论割耳剺面还是刺心剖腹都已有了讼冤的功能,这在事实上对国家法制形成了巨大冲击。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刺心剖腹太过危险,且一般人未必了解祆教幻术,所以割耳剺面的情况更普遍一些。早在贞观十三年(639)八月,太宗就有一道敕令禁止此类活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今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46] 可见这种行为在当时决非少见,以致引起朝廷的注意。不过,虽然有了太宗这道禁令,但似乎禁而不止。而行此举者自然以胡族为多,如诸番酋长割耳剺面替阿史那斛瑟罗申冤,以及安金藏剖腹明皇嗣不反等事。但汉人亦复不少,如前表所列樊惎之子在朝堂刳腹为父讼冤的例子。又如殷成己母颜氏“叔父吏部郎中敬仲为酷吏所陷,率二妹割耳诉冤,敬仲得减死。及成己生,而左耳缺云”。[47] 到开元十三年(725)又曾重申此禁令[48],但就在一年之后,宰臣张说被崔隐甫、宇文融及李林甫所遘下狱,“说兄左庶子光诣朝堂割耳称冤”。[49] 可见此举虽为朝廷所禁,但毕竟是一种取得公众舆论同情与司法当局注意的有效手段,故仍有人冒着处罚而加以采用,其中不仅有社会上的弱势人群如普通妇女,更有官居正四品上阶的左庶子,其讼冤的地点竟在朝堂之上!风气之盛可以想见。
此后,这种风习一直延续下去,肃宗时,剑南西川节度使裴冕曾“遭流谤,朝廷将遣使推按,[崔]旰部下截耳称冤,中使奏之。”[50]在元和二年(807)五月,又发生了闲厩使下捉利钱户刘嘉和“割耳进状”的事件[51]。这几次割耳事件的主角显然都是汉人。到文宗太和八年(834)五月,中书门下再一次申明前敕,上奏曰:“准开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小有诉竞,即自刑割,自今已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勘当。伏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多,不至甚伤,徒惊物听,请连敕牓白兽门,如进状又剺耳者,准前敕处分。”[52] 很明显,自毁身体虽为儒家经典和国家律令所共同禁止,但看来在实践上,《孝经》中的伦理约束力似乎并不很强,而国家法令似乎也并未被认真执行,以致割耳诉冤之事屡禁不止。事实上,就在太和中,邕州都督府录事参军衡方厚被招讨使董昌龄枉杀,其妻程氏“徒行诣阙,截耳于右银台门,告夫被杀之冤。”遂得以昭雪,开成元年(836),文宗又专门下敕褒奖程氏所为,封她为郡君,并与一子正员官[53]。这样的例子对于那些负冤求告者而言,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刺激与鼓励,而两年前的禁令恐怕又要成为具文了。因此,宣宗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再次下敕禁断:“近日无良之徒,等闲诣阙剺耳,每惊物听。皆谓抱冤,及令推穷,多是虚妄。若不止绝,转恣凶狂。宜自今后,应有人欲论诉事,自审看必有道理,即任自诣阙及经台府披诉,当为尽理推勘,不令受冤。更不得辄有自卧街剺耳,前有犯者,便准前敕处分后,配流远处,纵有道理,亦不为申明。”[54] 事实上,其屡禁不止正表明,这种习俗对于黑暗的司法不失为一种无可奈何的反抗。
结语
以上我们从敦煌158窟涅槃图像入手,分析了唐代社会割耳剺面与刺心剖腹之风俗,认为割耳剺面虽是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一种葬俗,但在隋唐时期已为汉人社会所熟知和接受,同时也发展出明志取信、诉冤、请愿等新的功能,人们可籍此立誓,或以此引起舆论同情和司法关注,或彰显普遍民意。至于刺心剖腹,作为一种自杀方式虽在西汉时就已出现,但并不常见,此后也很少被人采用。到隋唐时期,此风又盛,这与此期大量来华的粟特人所传之祆教法术有关。胡人力图使之融入汉族社会的节日庆祝活动中,故为时人所熟悉,直到宋代的“七圣刀”表演中仍有此法术的遗存。敦煌158窟涅槃壁画中出现刺心剖腹图像,则是吐蕃占领时期敦煌粟特人改信佛教的真实反映。由于这两种风俗与汉族社会的伦理教化观念相冲突,遂一再遭到国家的禁止。
图1 敦煌158窟北壁涅槃变·各国王子举哀图(《中国石窟·敦煌莫高窟》四,图版65号)
图2 克孜尔第224窟荼毗图(《涅槃と弥勒の图像学》,图335)
图3 片治肯特二号遗址南墙“哀悼图”
(《涅槃と弥勒の图像学》,图337)
图4 聂政自屠(《南阳两汉画像石》,图版138号)
图5 斗牛、聂政自屠(《南阳两汉画像石》,图版147号)
[1]贺世哲《敦煌莫高窟的〈涅槃经变〉》,《敦煌研究》1986年第1期,第1-13页。贾应逸《克孜尔与莫高窟的涅槃经变比较研究》,刊《1990年敦煌学国际研讨会文集·石窟考古编》,辽宁美术出版社,1995年,第351-366页。刘永增《敦煌莫高窟隋代的涅槃变相与古代印度、中亚地区的涅槃变相之比较研究》,《敦煌研究》1995年第1期,第16-35页。
[2]宫治昭《涅槃と弥勒の图像学——インドから中央ァジァ》,东京,吉川弘文馆,1992年。
[3]参见贺世哲前揭文。
[4]参见樊锦诗、赵青兰《吐蕃占领时期莫高窟洞窟的分期研究》,刊《敦煌研究》1994年第4期,第82页。关于此窟形制与主要内容,参看《敦煌莫高窟内容总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53-54页。
[5]文物出版社、日本平凡社,1987年,图版65,说明见第220页。
[6]贺世哲前揭文,第11页。
[7]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上,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355页,出自《太平御览》卷365。
[8]江上波夫《ユウラシア北方民族の葬礼における剺面、截耳、剪发について》,收入氏著《ユウラシア北方文化の研究》,山川出版社,1951年,第144-157页。又参谷宪《内陆アヅアの伤身行为に关する一试论》,刊《史学杂志》第93编第6号,1984年,第41-57页。蔡鸿生《九姓胡礼俗丛考》,收入氏著《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年,第24-25页。
[9]宫治昭《中央アヅア涅槃图の图像学的考察》,原载《佛教艺术》147号,1983年。此据氏著《涅槃と弥勒の图像学》第四章,第525-553页。贺小平中文摘译本载《敦煌研究》1987年第3期,第94-102页。
[10]《资治通鉴》卷206,中华书局,1956年,第6537页。
[11]《旧唐书》卷195《回纥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5202页。
[12]蔡鸿生先生前揭书,第25页。
[13]《旧唐书》卷109《契苾何力传》,第3292页。
[14]张说《兵部尚书代国公赠少保郭公行状》,《全唐文》卷233,中华书局,1983年,第2355页。
[15]《新唐书》卷130《阳峤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4493页。
[16]《旧唐书》卷104《高仙芝传》,第3206页。
[17]《旧唐书》卷141《田承嗣传》,第3838页。
[18]《新唐书》卷224下《叛臣传》下,第6407页。
[19]参看王建中、闪修山《南阳两汉画像石》,文物出版社,1990年,图版138、147号。
[20]彭卫《论汉代的自杀现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57页。
[21]《大唐新语》卷12作“樊甚”,中华书局,1984年,第184页。此从《通鉴》。
[22]《大唐新语》卷12略同,第185页。然据《旧唐书》卷50《刑法志》,监察御史魏靖之上奏云:“郭弘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则郭霸又作郭弘霸,第2148页。
[23]江上波夫《华佗と幻人》,氏著《アジア文化史研究·论考篇》第六章,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67年,第135-152页。
[24]《旧唐书》卷187上《忠义·安金藏传》,第4885页。
[25]冈野诚《唐の安金藏の割腹》,刊日本《法史学研究会会报》第5号,2000年7月,第33-37页。
[26]《唐故陆胡州大首领安君(菩)墓志》,周绍良编《唐代墓志汇编》,景龙033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04-1105页。
[27]荣新江《北朝隋唐粟特人之迁徙及其聚落》,《国学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1页。
[28]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卷4,三秦出版社,1996年,第207页。
[29]此卷系光启元年(885)的钞本,录文据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集校注》,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67-68页。关于此残卷沙州部分更为详尽的介绍,参看李正宇《古本敦煌乡土志八种笺证》,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31-249页,然略去了包含此段在内的伊州部分。
[30]《册府元龟》卷159《帝王部·革弊》一,中华书局,1982年,第1921页。
[31]参看荣新江前揭文。
[32]《朝野佥载》卷3,中华书局,1979年,第64-65页。
[33]参见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89-92页。林悟殊《波斯拜火教与古代中国》,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第139-149页。
[34]《东京梦华录注》卷7《驾登宝津楼诸军呈百戏》,中华书局,1982年,第194页。
[35]马明达《七圣刀与祆教》,氏著《说剑丛稿》,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
[36]最近,蔡鸿生先生又研究了唐代九姓胡崇“七”的礼俗,对“七”与祆教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见氏著《唐代九姓胡崇“七”礼俗及其源流考辨》,刊《文史》2002年第3辑(总第60辑),中华书局,第105-111页。
[37]池田温《八世纪中叶敦煌的粟特人聚落》,原刊《ユ-ラシア文化研究》1,1965年,第49-92页。辛德勇汉译文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9卷,中华书局,1993年,第140-219页。此据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67页。
[38]陆庆夫《唐宋间敦煌粟特人之汉化》,《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第25-34页。
[39]参看马雅伦、邢艳红《吐蕃统治时期敦煌两位粟特僧官——史慈灯、石法海考》,《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第52-56页。
[40]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第五章第四节《高昌敦煌的萨宝制度与胡祆祠》,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48页。
[41]陆庆夫前揭文,第31-32页。
[42]《隋书》卷80《列女·郑善果母传》,中华书局,1973年,第1804页。
[43]《旧唐书》卷193《列女·李德武妻裴氏传》,第5138页。
[44]《旧唐书》卷193《列女·楚王灵龟妃上官氏传》,第5143页。
[45]《新唐书》卷205《列女传》,第5831页。
[46]《唐会要》卷41《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72页。又见《资治通鉴》卷195,第6149页。
[47]《新唐书》卷199《儒学》中,第5683页。
[48]《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中华书局,1982年,第7348页。
[49]《旧唐书》卷97《张说传》,第3055页。
[50]《旧唐书》卷117《崔宁传》,第3398页。
[51]《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下,第1990页。
[52]《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五,第7355页。
[53]《旧唐书》卷193《列女传》,第5150页。
[54]《宋本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第二,中华书局,1989年,第338页。案明本《册府元龟》此段错字极多,而宋本此卷适存,故不引明本。此诏又见《全唐文》卷81,8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