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元典章》校《元史》(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的“怯烈歹也先帖木儿”,含义同样也是指“怯烈部的也先帖木儿”,并非“怯烈歹”和“也先帖木儿”。请看同卷同目的另一份文件《场务官·增余课钞迁赏》:

  行中书省准中书省咨,元贞二年七月十五日奏过事内一件:“‘管办钱的人每,办上额外中增一分呵,与赏,更添名分’么道来。如今各省里的去年办到的,虽有增余呵,不及赏的分数。唯京兆省、福建省这两处的呵,到给赏的分数。去年为京兆省的向前来的上头,也先帖木儿等省官每根底做记验,各与一个家袄子来。……”

这条材料最后一句话,说的明显就是上一条材料中后半段的内容。上一条材料所谓“怯烈歹也先帖木儿等年时那里有来的省官每”,到这条材料中变成了简单的“也先帖木儿等省官每”,可见上条中的“怯烈歹”只是部族名、修饰语,并非单独的人名。稽诸史籍,我们根本找不到这一时期的陕西行省有名叫“怯烈歹”的长官。相反也先帖木儿却有不少材料。他早年以世祖忽必烈近侍的身份,与不忽木、秃忽鲁等人同受学于许衡。至元三十一年任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大德元年三月入为中书平章政事,任相不足一年,次年正月去职。封(应当是追封)咸宁王,谥贞献[2]。已经知道的各种材料都没有提到他的族属,据前引《元典章》来看,这位也先帖木儿显然是克烈(即怯烈)部人。

  3.《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元贞二年七月条(405页):

  癸酉,诏……云南、福建官吏满任者,给驿以归。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船轿·任回官员站船例》:

  大德元年六月,行中书省准中书省咨。来咨,奏准“福建、云南任回官员,旱路里长行马里来,到水路里应付站船”,钦此。……照得先准中书省咨,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奏准,“福建行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俺管底城子里做官来的人每,田地远么道,不肯来有。如今怎生般来的每根底,去时分铺马里去了,月日满呵,回来时分,俺根底要了解由文书的每根底,自己的长行头口里回来呵,沿路站里他每的马每根底,草料交与的’道有。俺商量得,他每的言语是的一般有。依着他每说来的,站里安下,饮食草料交吃着来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又准中书省咨,元贞二年七月初六日奏过事内一件,“云南、福建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那里赴任去的官人每,铺马里去有。任满回来呵,长行马里来有。那般呵,煞生受有。人(引者按:此字疑衍)又那里做官人去的殁了呵,息妇孩儿每出来不得。’说将来有。俺商量的,这的每出来时节,旱路里长行马里来,到水路里呵,站船里来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除钦依外,移准都省坐到任回官员品级各得站船数目,开坐前去,仰照验依上施行。

可见当时的规定,是在云南、福建任满北归的官员,旱路骑“长行马”,水路则乘站船。乘站船可称“给驿”,骑长行马就不然了。上面这条文件讲得很清楚,任满官员骑的长行马,是“自己的长行头口”。虽然可以在驿站歇息,享受饮食、草料供应,但毕竟是自备马匹,与骑乘驿站官马不同,负担仍然较重,“煞生受有”。因此,朝廷才允许他们遇水路乘坐驿站官船,以适当减轻个人负担。幸运的是,在现存《永乐大典》残卷所载《经世大典》部分内容中,也可以见到这份文件。《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九引《经世大典·站赤》:

  (元贞二年)六月,丞相完泽、左丞相吉丁(引者按:当作左丞杨吉丁。“相”、“杨”二字形近致误。杨吉丁又名杨炎龙,其任左丞事,见《元史·成宗纪》及《宰相年表》)等奏:“云南、福建行省言,‘赴任之官虽准给驿,然得代而还,则自备鞍马。且殁故者,妻子不能得出,诚可怜悯。’臣等议得,任回庶官,在陆途则乘己马,及至水路,官给驿舟送之。”奉旨:“准。”

毫无疑问,这条材料与上引《元典章》所载元贞二年七月初六日奏事是同一件事。唯《经世大典》所载“六月”,当为“六日”之误。因为就现存《经世大典·站赤》内容来看,其记载朝廷大臣奏事,例书月日,此条书月不书日,已属可疑。而且这一条材料的前面,又是七月二日的一份文件。只有将“六月”看作“(七月)六日”,才能解释得通。很明显,《经世大典》已对《元典章》所载蒙文直译体奏事公文作了改写,将原文的“长行马里来”改写为“乘己马”,“站船里来”改写为“官给驿舟送之”。改写的结果,含义更加明确。《元史》编者大概只看到后半句,以“给驿以归”一语笼统叙述,犯了严重的以偏概全错误。事实上,云南、福建行省提到的病故官员家属回乡问题,直到英宗即位后方才获准乘驿[3]。而任满官员自己能否“给驿以归”,似乎一直没有获得明确首肯。
  在此顺便就元朝官员乘驿问题多说几句。元朝广设驿站,目的在于“通达边情,布宣号令”[4],主要供朝廷官员出差、以及诸王、边将禀报军情急事时使用。至少在制度规定上,对给驿范围限制是很严的。从《经世大典·站赤》、《元典章》、《元史·兵志·站赤》所载各种规定来看,一般的地方官不要说任满回京、回乡,就是在任内因公务进京,或是赴任所上任,也不能普遍享受“给驿”待遇。至元十七年规定,外任官任所远在二千里以上,才“与铺马”,不足二千里的,只“教长行头口里去”。[5]元末成书的高丽汉语会话教科书《朴通事》中载有如下一段对话[6]:

  你哥除在那里?除在南京应天府丞[7]。
  几时行?昨日去了。
  铺马里去也,长行马去?甚么长行马,五个铺马去了。
  也不小可。去时节有甚么气像?比丞相争甚么?车马,茶褐罗伞,……那气像是气像。

可见直到元末,外官上任给驿前往,仍然并非通行待遇。当然元朝(特别是中后期)存在着严重的“给驿泛滥”、导致“站户困乏”的现象[8],这是制度执行不严所致,并且破坏制度的人主要是诸王贵族、高级僧侣、朝廷大官,与我们上面谈的问题并不矛盾。

  4.《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九年六月条(464页):

  庚辰,立皇子德寿为皇太子,诏告天下。……外任官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八《礼部二·官制二·选格·外任减资升转》:

  大德九年六月初五日,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外任官员较之内任,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减资升等”条所载略同。可以此次诏书规定“减资”者,并非所有的五品以下外任官,而只包括其中已历在外两任者。《元史·成宗纪》无端省去“但历在外两任”一语,误。

  5.《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2660页):

  诸亲属相盗,……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

此条详见《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盗·总例·亲属尊卑相盗》:

  延祐六年五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该:御史台呈:“据监察御史呈:‘切详规财物者,情莫重于盗贼;论亲属者,义莫别于服制。故盗贼有强有切,亲属有尊有卑,即今无服亲属相犯者止科其罪,免追倍赃,俱不流配刺字,有服之亲亦无减等之条,是乃轻重不伦,亲疏无别。今后凡尊长于别居卑幼家切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切盗者,缌麻小功亲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减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倍赃。其卑幼于尊长家强盗,以凡人论。庶尊卑之分别,刑法之允当。’本台具呈照详。”送刑部,议得:“御史台元呈监察御史所言,‘……今后凡尊长于别居卑幼家切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切盗者,缌麻小功亲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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