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元典章》校《元史》(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库官·仓官贴补库官对补》,引用武宗时临江路总管万少中(姓万,散官少中大夫)上言,谓“仓官已有养廉定例,尚蒙省部定立出身,惟库官另无俸给养廉,又无优升定例”。如按照《元史》原来的标点,仓官升典史,升吏目,又“迁叙”库官,是不合情理的,只能自“库官”开始另作一句。
  另外前引《元史》中“湖广行省仓官”六字,实系赘文。从《元典章》可以看出,这条仓库官升迁的规定是由吏部拟定、中书省批准,咨发各行省通行的。如《元史》所言,则一似单独针对湖广行省,谬甚。《元史》致误之因,大约是由于公文原件开头有“湖广省元拟”一语,遂将其插入通行规定之中。此类错误在《元史》特别是《选举志》中并非个别事例,兹不具列。

  2.《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食货》(2649页):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酒课·犯界酒课不便》:

  大德五年,江浙行省,据左右司都事赵承事呈:……照得元准中书省咨,……都省议得:今后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一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止杖六十,追钞五十两。

从《元典章》中很容易看出《元史》的标点错误。“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当标点为“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元史》(也许是此前的《经世大典》)在删节原始公文时,将“二十七下”的“下”字省去,又将下一句“一十瓶”的“一”字省去,“二十七”与“十”两个数字相连,就很容易点错了。查百衲本《元史》,“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只好是一行的结束,“七”字为下一行开始。校点本的标点不慎致误,与此也有关系。日本学者编《元史刑法志研究译注》时,则对此条进行了正确的标点[18]。

[1]参阅冯承钧《元代的几个南家台》,载氏著《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
[2]元朝名为也先帖木儿的人很多。关于这一位也先帖木儿的材料,见《元史》卷一一二《宰相年表》、卷一三四《秃忽鲁传》、卷一九《成宗纪二》大德元年三月庚午条(译名作也先帖木而)、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八《萧  墓志铭》(译名作野仙铁木儿)、同恕《榘庵集》附录贾仁《同恕行状》(称咸宁王野仙公)。王梓材、冯云濠《宋元学案补遗》卷九○将他列入“鲁斋门人”,称其为“贞献野仙铁木儿先生”。
[3]《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远方病故官属回还脚力》:“延祐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云南、四川、福建、广海之任官员,已有给驿定例。到任之后不幸病故,抛下家属无力出还,穷困远方,诚可哀悯。仰所在官司取勘见数,应付元去铺马车船,仍给行粮,递送还家。”同书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所载同。
[4]《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
[5]《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礼上官员二千里外骑铺马》。
[6]引自刘坚、蒋绍愚主编《近代汉语语法资料汇编(元代明代卷)》(商务印书馆,1995)第335页。
[7]按《朴通事》虽成书于元末,但在明朝又作过一些修改,主要是把元朝的地名、官名、俗语用明朝通行用语予以改写。这里的“南京应天府丞”就是明朝地名、官名,并非元朝所有。
[8]参阅陈高华《论元代的站户》,载氏著《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
[9]见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198页。
[10]参阅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第1406~1407页的笺释与解析。
[11]《元典章》沈刻本此条三处“普昭”均写作“普照”,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未校,或因古代昭、照二字通假之故。然据《元史》,似仍应校改作“普昭”为妥。
[12]关于一部分元代白莲教徒使用“普”字命名的问题,参阅杨讷《天完红巾军与白莲教的关系一证》,载《文史哲》1978年第4期;同氏《天完大汉红巾军史述论》,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同氏《元代的白莲教》,载《元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3)。
[13]周良霄《〈元史〉校点献疑》一文(载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内陆亚洲历史文化研究——韩儒林先生纪念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已注意到《元典章》的这条材料,以为“僧名则‘普昭’似较‘晋昭’合理”,唯未指出可能与白莲教有关。
[14]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第13~15页。
[15]郑玉《师山集》卷三《送赵典史序》:“典史,县幕官也。其受省檄,秩从九品下。其事则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禄卑位薄,务繁任重,一县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王礼《麟原文集》前集卷五《录事司典史谢宏用美解序》:“典史,司。县幕佐也。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其职任之系不轻。然率由吏老将至而始任焉。”按幕官、幕佐皆指首领官,是金、元各级机构中掌管案牍、统辖吏员、协助长官处理政务的低级官员的通称。有关制度,参阅许凡《元代的首领官》,载《西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
[16]《元典章》沈刻本此条“拟将”二字误作“拟合”。
[17]周良霄前揭文。
[18]见小竹文夫、冈本敬二编著《元史刑法志の研究译注》(教育书籍,1962)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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