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元典章》校《元史》(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省见设令史,如遇阙员,拟将至元十九年四月以后咨发各省贴补月日人员,先行挨次收补。更或不敷,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请俸令史内发遣补充。

《元典章》文件的年代“至元二十二年正月”,是御史台收到中书省“札付”的时间。中书省定议的时间,当如《元史》所言,在至元二十一年。《元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一句的“捋”字,不通。据《元典章》,显然是“将”字之误[16]。

  4.《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3页):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译史通事·路译史出身》:

  大德三年五月准中书省咨,吏部呈:“照得各路司吏九十个月,于吏目内任用;译史九十个月,历务提领一界,于巡检迁叙。又大德元年三月初七日奏奉圣旨节该:‘如今蒙古文字,学的多是回回、畏兀儿人有。今后不争等依例委付,蒙古人依先体例,争一等委付。’钦此。今来议得:各路译史若循上例升转,比附司吏,似涉大优。参详,除蒙古人合依旧例,其余色目、汉人,实役九十个月,历务使两界,升巡检,似为相应。如准所拟,本部为例遵守。具呈照详。”都省议得:“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个(引者按:此处脱月字)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一界,于巡检内迁用。”除外,咨请依上施行。

《元史》中的“省议”,显然也就是《元典章》文件中的“都省议得”一段。两者有一处异同,《元史》中“升提控一界”,在《元典章》中作“升提领一界”,当以后者为是。提领与务使同属钱谷官(或称税务官),而地位稍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都监历三界,升务使。……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控全称为提控案牍,属于首领官,性质与提领、务使不同。从《元典章》文件可以看出,原来路译史的升迁途径是满九十月,历务提领一界,升巡检。吏部建议改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两界,升巡检(针对色目、汉人)。中书省稍作调整,定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一界,再升巡检。几种方案,都是在升巡检前要经过钱谷官的过渡。如果其中突然冒出首领官,似有不伦。另外《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在前面这段引文后面几行,还有如下一段记载:

  (大德)七年,……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

这里同样是历务使、提领各一界,再升巡检。总之,前引《元史》中的“提控”,应为“提领”之误。

  5.《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市舶》(2402页):

  (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二」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

至元三十年所定市舶抽分细则,《元史》原文谓有二十一条,校点本校改为二十二条。本卷校勘记(2409页)云:“按《元典章》卷二二《市舶则法》条作‘二十二件’,具体条文亦二十二则,据改。”查《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至元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圆议拟到下项事理,于至元三十年四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为江南地面里有的市舶司上头,……如今合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二十三件勾当,商量来。”奏呵,“那般者。行者。”圣旨了也。钦此。

以下开列具体条文,亦实有二十三则。今按沈刻本《元典章》此条文书中误写作“有二十二件勾当”(第八册页七十二下),在罗列条款时又漏去第二十二条最后十字、第二十三条开始二十字,将两条误并为一条(同册页七十九下),校点本《元史》所据,当出于此。应以元刻本为正,作“二十三”。

  6.《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2611~2612页):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享馈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诸赃一·以不枉法论·出使取受送遗》:

  至大三年九月,行台准御史台咨,奉尚书省札付。刑部呈:“奉省判,礼部呈,孟弼、蒋时俊陈言:‘各路总管府俸给职田所收子粒,每年会计其数,比如都省之官俸给转多。府、州、司、县之官所收子粒,比之各道宣慰司官其数更多。凡遇上司官员并往来使客经过州县,中间要做梯己人情者,必然宰牛设席管待,更惠送段疋礼物,自己俸钞分文不出,却于里正、主首处科要。其里正、主首,必然科敛于民。有司官视为常务,廉访司官并不用心究察。’奉都堂钧旨:‘送刑部。’……今承见奉,本部议得:出使人员所至之处,非亲旧宴乐,尚有禁例,何况惠送段疋礼物。今后凡有出使人员,宜准所言,合依已行禁治。若有似此违犯官吏,率敛钱物,及使所赴宴或取受送遗,各以计赃,准不枉法论,减二等断罪。经过去处饮食取受者,各又减一等。如蒙准呈,札付御史台,许令监察御史、各道廉访司常加体察,遍行照会相应。”咨请依上施行。

《元史》此条明显出自《元典章》上引文书的后半段。根据《元典章》的内容,凡官员出使,在出使之地接受宴请、礼物的,按不枉法赃减二等断罪;在沿途所过之处接受宴请、礼物,“各又减一等”,亦即按不枉法赃减三等,含义十分明白。《元史》脱一“又”字,作“各减一等”,直似按不枉法赃减一等断罪,在沿途所过接受宴请、礼物,其罪反而比在出使之所更重,于义未安。《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因使受送遗》:“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引者按:指按同卷《受所监临财物》条断罪);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可见在经过处取受,其罪减在使所取受一等,自唐已然。《元史》此处当据《元典章》补“又”字。



三  年代错误

       以《元典章》对读《元史》的结果,还会发现《元史》中的一些年代错误。产生这类错误的原因,既可能是排比案牍文件时删改不当,将不同年代的文件误并为一条;也可能是前后颠倒,张冠李戴;还有可能是简单的错字。

       1.《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2060页):

       (至元)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这段话在“至元五年”年代下,混杂了两个不同年代的文件。从一开始到“令亲赍文解赴部”是第一个文件,其内容详见《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承荫·民官子孙承荫》及《通制条格》卷六《选举·荫例》,时间确在至元五年。自“诸荫叙人员”起,别为另一文件,详见《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儤使·品官子孙当儤使》:

  至元九年十月,中书礼部承奉中书省判送,本部呈:照得至元八年十二月初三日承奉尚书省札付:“近据来呈,‘拟到六品七品子孙,许应当随朝儤使周年或减半年,并不支俸,满日依例铨注监当差使。’为此,移准中书省咨该,都省近奏:‘品官子孙当儤使底体例,与尚书省官人每商量了呵,怎生?’奉圣旨:‘那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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