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禮俗是涉及唐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前輩學者對此有過不少研究,已故趙守儼先生《唐代婚姻禮俗考略》[①]和周一良先生《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②]兩文,尤結合傳世史料和敦煌書儀,對婚禮方式、儀程作過詳細的考論。鑒於此,筆者在撰寫《唐禮摭遺》一書討論婚禮時,大多也只是重複前人之說。近日在讀書和向前人學習的過程中,卻發現某些細節和相關程式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唐人雖然套用古婚姻“六禮”的名目,實際不過吸收漢魏以來大家制度,並以現實生活中的內容相比附雜糅之,從而簡化步驟並形成自身的特色。故是文名以“再檢討”,是想就這些問題再提出一些看法以作補充。
一、通婚函書與納采
婚禮古名“六禮”,即《儀禮·士婚禮》疏所說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是婚事進行過程中的六個程式。按照禮經規定,在行六禮之前應先遣媒人通辭,稱爲“下達”[③],獲得准許後才能依此程式按部就班地進行。六禮各有不同作用,據《藝文類聚》卷四○《禮部下·婚》引《鄭氏婚禮謁文》採用較通俗的解釋說:“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問名,谓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納徵,用束帛,征,成也。請期,謂吉日將[至?],親迎謂成禮也。”儘管說得不夠清楚,但總的看來不過是婚姻之家從初達成協定後不斷往來接觸,直至婚姻完成的一些名目。且六禮雖始終被列入歷代朝廷正禮,在後世看來卻並不完全實用,所以有些便不免空存其名,有些卻被充實以不同內容,書儀中的通婚書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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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通婚書,女家也有答婚書(或稱答婚函書)與之對應:
月日,名頓首頓首:乖展稍久,傾仰唯積。辱某月日書,用慰延佇。(若未相識雲,久藉甚德,音問批展,忽辱榮問,慰沃逾深。)孟春猶寒,體內何如?願館舍休宜,名諸疹弊,言敘尚餘,唯增眷仰。願敬重。謹還白書不具。姓名頓首頓首。
名白:第某女(妹侄孫 )隨言之)四德無聞,未閑禮則;承賢某息(隨來書。)顧存姻好,不敢敬違。(亦雲不敢承命,又雲敬承來命。)姓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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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婚書爲何要用黃楊木等上好的木質包裝並用最高規格的禮函呢?如趙文所說,“通婚書不是議婚,而是婚事既定後的一種形式上的禮節”,其內容雖然似乎尚屬求婚性質,但是婚書中都寫明是男方的第幾子配女方的第幾女,且有來有往,有求有報,顯然已不存在下達後還被女方拒絕的可能,這樣的婚書不會是寫在通媒的一開始,而是在談婚論嫁已經有了一定眉目之後。《唐律書儀》卷一三《戶婚律》有“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此條疏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啓。”可見婚書是被作爲雙方正式締結婚姻的憑證和必須遵守的婚約,甚至可以作爲法律依據,這樣的婚書恐怕是須男女雙方慎重保存的。
正因爲如此,所以據敦煌書儀的記載,婚書的遞交還應有一個正式儀式。張敖《新集吉凶書儀》(P.2646、P.3284)記通婚書要由男方“親族中揀兩兒郎有官及有[才]貌者充使及副使”,騎著不著鞍轡、青絲作籠頭、紅綠纏騣尾的細馬兩匹遞送,並帶二細婢隨同函轝,附之以五色綵、束帛、錢轝、豬羊、酒面、野味、果子、酥、油鹽、醬醋、椒薑蔥蒜等各色禮品,送至女家。而女家也有“受函儀”。須先於堂前鋪床置案,安置香爐、水椀、刀子各一。待禮物列於中庭,賓主雙方依位立好,遂有一套跪送跪接通婚書函之儀。然後“主人升堂,案上取刀子開函取書讀,讀了,如無父母則微泣三聲”。等到一切儀式結束,主人才與函使相見慶賀,並設酒飯款待,送衣服匹段給函使。
婚書的往來既然是在求婚已被接受之後採用這樣隆重的儀式,那麽,通婚書的往來具體應在什麽時間,屬於婚禮的哪一個程式呢?
司馬光《書儀》卷三《婚儀上》在“納采”條“賓授雁,主人受之,以授執事者,乃交授書”下注曰:
書者,別書納采問名之辭於紙後,系年月日、婚主官位姓名止,賓主各懷之。既授雁,因交相授書,婿家考(書?)藏女家,女家書藏婿家,以代今之世俗行禮書。
從注文所說,“婿家考(書?)藏女家,女家書藏婿家”、交相授受的禮書就是通婚書,而通婚書應當在納采時就遞送。聯繫前揭《鄭氏婚禮謁文》“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則“相與言語”者,也就是正式接觸和送婚書。宋張綱《華陽集》卷三三《答丁宅求婚書》稱:“大婚爲萬世之嗣,具載格言;納采居六禮之先,遽承華翰。”也說明正式的求婚書名義上是與納采結合在一起。按納采在婚禮中的意義是“納其采擇之禮”,古禮的納采是要派使者送去雁。這是男家得到女家許婚後所表示的第一次禮敬和謝意,通婚書和納采結合在一起,說明這是婚禮實施的第一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