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書儀關於通婚書和“六禮”的記載可知,東漢以來大族和朝廷是根據其時需要和實際應用而定禮的,因此與禮經的规定已有很大不同。唐代的婚姻禮俗也主要是繼承漢晉南北朝,從更換、折衷古禮內容,到進一步將一些儀目簡化、合併。不久前見有學者撰文,對周代是否實行《儀禮》和《禮記》所規定的六禮提出質疑,指出西周春秋所真正實行的是所謂“聘(委禽)”、“納幣(成婚)”和“逆女”三禮,並爲戰國兩漢所沿襲,而六禮不過是東漢末年儒者設計的繁瑣婚禮模式,西晉以後才成爲帝王婚禮[12]。所說三禮內容與唐代主要行納采、納徵和本文下面要論的親迎基本一致,這說明社會實際生活中的禮俗是相延續的。不過六禮畢竟是公認的古禮正儀,所以至少東晉士大夫已採用含混折衷的說法。唐書儀承襲這一傾向,撰述禮儀也採取了將古“今”、正“俗”相融一體的方式。即一方面以禮經作爲綱領指導,使當時所行禮儀儘量用禮經來約束和規範;另一方面立足於當代,在套用和照般禮經詞句的同時,更多展示地卻是吸收大族家法而變革了的制度和民間實用性的內容。結合書儀與其他史料,給人的印象是中古婚姻禮俗的變化實可謂“舊瓶裝新酒”,而禮與俗其實也是不可分的。
三、親迎的程式和“男到女家”
納綵納徵確定了婚姻關係,再經過占卜和商量吉日的“請期”,婚禮便到了“親迎”的高潮。
親迎一般是男方到女家迎娶,但是到了這個時候男女兩家都有各自的節目。首先是親迎之前的祭祖。這一程式《開元禮》稱爲告廟,是吉凶書儀中“嫁娶祭文”的由來。嫁娶祭祖也是古制,《禮記·曲禮上》稱:“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書月日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據S.1725卷的“成禮法”,男家齋祭先人的儀式在親迎以前舉行,於中庭置席安祭盤,宣讀祭文,將某子年已成立,要迎娶某氏成禮的情況“昭告先靈”,大約意在對祖先有個交代。“三獻訖,再拜,辭先靈了,即於堂前北面辭父母,如偏露(指父母一方死亡),微哭三五聲。”[13]女家祭祖和宣讀祭文的情況也大體相同。周一良先生指出S.1725卷和P.2646張敖書儀因保留了告廟的具體內容,而爲《開元禮》補充了細節。
S.1725書儀說明“親迎用昏”,周一良先生也指出唐代禮制是“婚合以夜”。但是《酉陽雜俎·貶誤》稱:“《禮》,婚禮必用昏,以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祭(際?),質明行事。今俗祭先又用昏,謬之大者矣。”可見中晚唐以後婚禮也有在早晨的,甚至影響到告廟的具體時間也不一致。《開元禮》卷一二三《三品以上婚》規定“婿之父、女之父各服其服,告於禰廟”是在親迎“其日大昕”也即旭日初升之時,S.1725書儀祭文說是“禮就朝吉,設祭家庭”,又緊接着祭後“父告子:自往迎汝妻,承奉宗廟。子答約:唯,不敢辭”之下,就是“再拜而出,往達婦家門外”;可以推測大概和開元禮相同。因爲祭告後還有到女家和在女家的節目,接回到家再行婚禮也就是晚上了。但是張敖書儀有“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則祭告是在親迎之夜,似乎合于段成式所說“俗祭先又用昏”。兩者時間似乎相反,但總之告廟是在親迎之前。
與此不同的是司馬光《書儀》親迎無先告廟禮,告廟禮是在納采之後。其書卷三於納采條下略曰:“前一日,主人以香酒脯醢先告於影堂。主人北向立,焚香酹酒,俛伏興立,祝懷辭。由主人之左進,東向,搢笏出辭,跪讀之,曰:‘某之子某敢告祝興。’主人再拜出,撤,關影堂門,乃命使者如女氏。”而女方也有“某之女某將嫁於某氏”的告廟辭。其中主人即男方或女方家長。而“俛伏興立祝懷辭”中的“祝懷辭”乃是“以家之子弟爲之,後准此辭爲寫祝文於紙”,顯然也即張敖書儀所見的“祭先靈文”。司馬光注文並說明:“《士婚禮》無先告廟之文,而六禮皆行之於禰廟。《春秋傳》鄭忽先配而後祖,陳鉞子曰,是不爲夫婦,誣其祖矣。楚公子圍娶于鄭,曰圍布几筵告于莊共之廟而來。然則古之婚姻皆先告于祖禰也,夫婚姻家之大事,其義不可不告。”是司馬光以《左傳》記事正《儀禮》,故祭祖時辰與傳統不同。
男子出發到女家後要向女父行拜禮並舉行“奠雁”之儀。而在奠雁儀式結束後,便可以“遮女出堂”,在父母的一番囑咐下,由男方接走,舉行婚禮,也即在“青廬”中舉行“合巹”之儀。而在親迎和舉辦婚禮過程中又有不少插曲花絮。如女婿到丈人家有所謂“下婿”,即俗所謂弄女婿。新婦上車以後,又有前揭唐紹所說娘家親鄰“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的“障車”。等到行合巹禮時又有去花、去扇、去襆頭等節目,娶婦之家也有弄新婦之俗,而無論是哪一個環節都有詩文對答湊趣。不過民間的有些婚俗後來就弄成一些低級趣味,以致影響宮廷。所以《冊府元龜》卷五八九《掌禮部·奏議一七》記德宗時禮儀使顔真卿奏改某些婚姻陋俗,便稱“故事:朝廷三品以上清望官,定名赴婚會,謂之觀花燭;又有障車、下婿,及詠扇之詩,非宜也,請皆去之”。詠扇,《唐會要》卷八三《嫁娶》作“卻扇”,稱郡縣主婚行拜舅姑和婿之伯叔兄弟姊妹禮後,“便赴光順門謝恩,婿之親族,次第奉謝訖,赴十六王宅觀花燭。”知所謂觀花燭與郡縣主婚嫁有關。但觀花燭很可能就相當於世俗所謂弄新婦。其內容可能也包括卻扇。P.2646張敖書儀記在合巹禮後,“女以花扇遮面,儐相前詠除花去扇詩。”但是S.1725書儀卻說是在婚姻成禮的次日晨拜舅姑之後,“引新婦入房,舍釵花。賓客諸親,聚集坐定,量分新婦出扇,在庭前正南立,拜見賓客。拜一人,諸親長宿遣宣言一人于新婦前,可行一二步,側立曰:‘諸族親:新婦新婦,可謂高門貴族,積代人倫,令淑[有聞]。’退席還房,新婦更設日拜,回返入室。”两者时间不同,但S.1725提到了新婦“出扇”和有一人唱念打油詩的情況,我懷疑顔真卿所說卻扇就是這樣的場景,是當着衆人面的。因爲卻扇顯然和障車、下婿作詩一樣,是衆人集合在一起調笑新郎新婦的行徑,卻由於常常弄得不成體統,所以才被顔真卿用“伏以婚禮主敬,竊恐非宜”的名義奏改取消。
對於以上奠雁、青廬“合巹”之制以及婚禮過程中的細節民俗,周、趙二文大都作過詳細討論,本文不擬重複。但是有些問題尚須結合書儀進一步探討。例如書儀所反映的婚姻形式,一種固然是男娶女嫁,親迎以後都在男家。S.1725書儀即明確說婚禮是要在“父誡女曰:敬之慎之,宮室[無違]。母誡女曰:敬之慎之,夙夜無違”也即進行婚前教育以後,“引女出門外,扶上車中。舉燭,整頓衣服。男家從內抱燭出,女家燭滅。扶婦下車,於門西畔設同牢盤。”這種婚姻形式比較傳統。但是同卷書儀解釋“婦人書疏”時也提到“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父家成禮,累積寒暑,不向夫家”,和“婦人雖已成禮,即於夫黨元不相識”的問題。周一良先生文中曾因此結合傳世小說《遊仙窟》等指出唐代婚禮有“男到女家”的另一種婚姻形式,並認爲敦煌《下女夫詞》描述從新婚扣門到婚禮過程各細節結束,“整個婚禮過程都在女家,絲毫不見男子親迎,新婦到男家交拜合巹的痕迹”。
那麽這種“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在書儀有否反映呢?值得注意的是張敖書儀在“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和男兒“三獻訖,再拜,辭先靈了,即於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