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引起疑問的是書儀下面的“女家鋪設帳儀”,說明“凡成禮,須於[宅上]西南角吉地安帳,鋪設了,兒郎索果子金錢撒帳,呪(按:意同祝)願”云云(以下祝願語略)。此處之安帳,固即前所謂青廬。周一良先生解釋書儀此處記載,指出《酉陽雜俎·貶誤》中關於禮儀紊亂、不合制度的幾條中有“鋪母巹童”一語,認爲“鋪母當指婚禮前一天到男家‘鋪房’亦即‘鋪設房幄’的婦女”。據司馬光《書儀》,女家具物派人去男家鋪設有特別意義。其書卷三於“親迎”條下稱:“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並注曰:“俗謂之鋪房。古雖無之,然今世俗所用,不可廢也。床榻薦席椅桌之類,婿家當具之。所張陳者,但氈褥帳幔帷幕之類應用之物。其衣服襪履等不用者皆鎖之篋笥,世俗盡陳之,欲矜誇富多。此乃婢妾小人之態,不足爲也。文中子曰:‘昏娶而論財,鄙俗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至於立契約,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女者(下略)。”由此而言之,鋪房之俗與納財禮相對,實際是女家爲展示嫁妝擺闊,“矜誇富多”之意,難怪段成式《酉陽雜俎》不以爲然。總之“女家鋪設帳儀”應分兩步驟,即首先是鋪設也即周先生所說的鋪房,然後才是撒帳。但張敖書儀對於鋪房沒有細說,似乎並不著重於鋪的過程,更沒有顯示是由女家到男家去鋪設房幄,反而是在祝願語之下,便有“撒帳了,即以扇及行障遮女家堂中,令女婿儐相行禮。禮畢,升堂奠雁“諸語。這個緊接的過程說明,撒帳的“帳”也即安於宅“西南角吉地”的帳是在女家而不是男家。
張敖書儀關於這方面的第三點疑問是不但在“奠雁訖,遮女出堂,父母誡之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後直接敘“同牢盤,合巹杯,帳中夫妻左右坐”的合巹禮,中間不再有迎回男家的過程;而且述合巹禮本身又有:“令童子對坐,云:一盞奉上女婿,一盞奉上新婦。如女婿飲酒,女家人製(奉?)之三酌。三製(奉?)訖,則女婿起。側近脫禮衣冠,清劍履等,具襴笏入……去[扇]訖,女婿以笏約女花釵,于儐相夾侍俱出,去燭成禮。”整個過程,女方只有一次被稱爲是“新婦”,而男方則多次被稱女婿,且特別提到飲酒由女家人“奉之三酌”,是仍然以女家爲主,男家爲客。所以書儀雖然下面也引《禮記》說,“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燭,心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動樂,思嗣親也”,把婚姻說成是嫁女取婦,但其描述的婚禮給人印象仍是在女家而不是男家。
婚姻的舉辦爲什麽會在女家呢?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與贅婿的風俗有關。贅婿在唐朝並不少見。《太平廣記》卷三一五《吳延瑫》(出《稽神錄》)記廣陵豆倉官吳延瑫家爲弟求婚,有張司空女托鄰媼議婚,並具酒食請延瑫妻。“女即出紅羅二匹曰:‘以此爲禮。’其他贈遺甚多。至暮,邀鄰媼具歸其家,留數宿。謂媼曰:‘吾家至富,人不知耳。他日皆吳郎所有也。’……庭中繫朱鬣白馬,傍有一豕,曰:‘此皆禮物也。’廳之西復有廣廈,百工製作必備,曰:‘此亦造禮物也。’”贅婿使得一些本來應在男家進行的事,包括財禮就由女家備辦了。而如果是這種情況,上面所說用鋪帳來顯示女家之富大概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據知東漢魏晉之際,還有一種男到女家的情況,這就是《通典》卷五九《嘉禮》四中所记當時流行的“拜時婚”。陳鵬《中國婚姻史稿》根據杜佑所說,解釋爲“拜時,可稱簡易結婚,其制以紗縠蒙女首,送至婿家,婿親發之,男女交拜訖,並拜舅姑,便成伉儷,此制蒙于東漢,至魏晉而盛”[14],是故然也。但古禮嫁娶有時,遇到喪事或者因成婚之年不吉等原因卻不能大事鋪張地婚娶,拜時婚就是遇有這種特殊變故而採取的變通之法。《藝文類聚》卷四○載劉恢與範注論婚事曰:“禮無拜時,拜時出於末世耳。將以世族多虛(虞?),吉事宜速,故以好歲拜時,新年便可婚也。”[15]《通典》前揭卷《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一節稱東晉廢帝太和中,因“功曹魏隲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之”问题,謝奉與郄愔箋称:“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爲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與上所說義正同。謝安也議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三族多虞”就是指父母妻族中有喪事。由於當時士人中既有嫁女拜時,也有娶婦拜時的[16],也即男家、女家有喪的情況都有,所以有時會有到女家成婚的情況。但這種婚禮並不是男子真的不親迎,而是先由男子到女子家行交拜之禮,然後等到適當時候再去迎娶。《通典》同卷《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自後漢魏晉以來,或爲拜時之婦,或爲三日之婚”的“三日之婚”和謝奉“雖未入婿門”云云均指此也。拜時、三日的說法雖然都不見於古禮,對於這種服喪期間的成婚世俗也議論不一,但是王肅、鍾毓、毓弟會、陳群、群子泰等禮家卻都取贊同態度,說明魏晉之禮更重人情。
拜時婚的婚姻形式可能啓迪了後世的“借吉成婚”,不過據杜佑說,“宋齊之後,斯制遂息”,是唐朝已經沒有。所以以上張敖書儀對於婚禮模棱兩可的含糊記載,可能還是與贅婿有關。它進一步說明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是存在的。特別是這件書儀出自歸義軍河西掌書記張敖之手,應很能適應敦煌地區的民俗,而此點與敦煌所出《下女夫詞》也是相應的。但是這些內容與書儀上面由男方納采送通婚書的情況卻很不一致。那麽,爲什麽書儀本身會有這種模棱兩可、前後矛盾的內容呢?我以爲應與它的來源有關。張敖在序言部分特別說明,他的書儀是從鄭餘慶《元和新定書儀採其的要,編其吉凶”而來。我們不能想象,原來出自中朝、並刻意用“士大夫之家吉凶輕重”校正民間禮儀的鄭氏書儀是以“男到女家”作爲婚姻正統來宣傳的。所以,張敖在纂集書儀的過程中可能既吸收了原書儀中男家納采送通婚書的內容,使之符合古禮和儒家傳統婚式,又由於結合敦煌地區的需要,將婚禮實際設計在女家,使得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在兩種婚姻形式下都可以使用。
四、拜舅姑禮在朝廷的落實和母系意識的消亡
婚姻如果是男到女家,那麽有些原在男家的儀式自然就會省略。如S.1725所說,婦女如“就父家成禮”,其結果必然是“累積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誕育男女,非止一二,道途或遠,不可日別通參舅姑(公婆)”,這樣古禮經所規定的新婦拜舅姑之儀當然也無從實現。拜舅姑要在婚禮次日晨。S.1725在行合巹禮及“引婦入青廬”下記此禮曰:“至曉,新婦整頓釵花,拜見舅姑大人翁于北堂南階前東畔鋪席,面向西坐;嫗北堂戶西畔,面向南坐;新婦在中庭正南鋪席,面向北,立中庭近東,鋪席,面向北,立中庭近東鋪(按面下九字衍)”庭置脯機及果各一。令新婦直北質方行,先將脯合大人翁前,再拜訖,互(低)跪,獻脯,合(廽)向本處。大人翁尋後答,再拜。新婦又將果合質方行,至大家前再拜。互(低)跪獻果,廽向本處。大家尋後答,再拜。”根據禮經的規定,婦女在拜舅姑後便正式成爲男家的一員,拜舅姑和如果舅姑已死的三月“廟見”意義等同,所以拜舅姑是很重要的一項禮儀。
拜不拜舅姑也是兩種婚姻形態很主要的差別。但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