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南宋时曾发生过一起与文莹相关的“笔墨官司”说起。吴曾《能改斋漫录》“辨误”载有“《笔谈》、《清话》载庞庄敏、梁适事是非”一则,先引《梦溪笔谈》所载庞籍(谥庄敏)应对仁宗关于次公名义之问;次引《玉壶清话》“梁丞相适始任刑详”条,以对仁宗之问者为梁适,并载其进用始末。吴曾最后总结云:“二家所说为不同。然以予观之,庄敏所见知于仁宗,不专乎此。以《清话》所载梁适为是,而《笔谈》为非,可也。”吴曾此书成于绍兴二十四至二十七年(1154-1157),晚于朱弁之书而早于洪、周之书。此条文字,吴曾仅有取舍,而无考证。显然,吴曾对文莹其人其书不持偏见,而信从其说。
李吕《澹轩集》有《书笔谈后》,文末批评《能改斋漫录》云:“《玉壶清话》载此事,谓梁适;吴曾《漫录》载此不辨所以,但谓非适云云。”李吕(1122-1198),邵武军光泽人,与朱熹为友。嘉泰三年(1203)周必大志其墓,亦颇赏其人。李吕此文,实与吴曾做法相似而相反。他基本赞同沈括之说,而否定文莹之说,然亦未辨其所以。他尽力考证汉代字“次公”人物及其取字意义,只是假设让庞籍回答仁宗之问,能更圆满得体。故其文虽否定文莹、吴曾之说,但未提出任何证据;其文语气尚为平和,未作斥责语。李吕此文不知作年,只能推测作于《能改斋漫录》成书(1157)以后至庆元四年(1198)李吕卒前,故此文或未受洪迈、周必大二书指斥文莹的直接影响,但其学术倾向无疑与洪、周相近。
继李吕之后,又有成书于嘉定十七年(1224)的赵与时《宾退录》,对《玉壶清话》此条提出异议,并指斥文莹、吴曾“妄言”、“不深考”。该书有云:“容斋辨陈正敏之妄,梁颢非八十二登科,是矣。与时因记《玉壶清话》载:‘仁宗问梁适:‘卿是那个梁家?’适对曰:‘先臣祖颢,先臣父固。’上曰:‘怪卿面貌酷似梁固!’’按《国史》,适乃颢之子,固之弟。小说家多不考订,率意妄言,观者又不深考,往往从而信之。”可知此条乃受洪迈《容斋四笔》“梁状元八十二岁”条启发而作。的确,宋代诸史皆称梁适为梁颢之子、梁固之弟,而《玉壶清话》此条则称梁适为梁颢之孙、梁固之子。
文莹此误与前文所考源于原始文献的性质不同,极可能出于笔误。赵与时也可谓抓住了文莹的一处“硬伤”。他指斥文莹说:“小说家多不考订,率意妄言。”此语与洪迈批评“文莹多妄诞,不足取信”,及周必大批评文莹“小说多妄,其来久矣”,正一脉相承。赵与时所谓:“观者又不深考,往往从而信之。”则是矛头直指吴曾《能改斋漫录》,又与李吕遥相呼应。
不过,关于“梁适事是非”这一学术公案,似乎未因赵与时发现了文莹的一处错误而告终结。
南宋时期与洪迈、周必大同时而享有盛名的史学家王称已在其《东都事略·梁适传》,李焘在其《长编》“康定元年夏四月丁亥”条,都将应对仁宗次公之问者记为梁适,即不从《梦溪笔谈》所称庞籍之说,而取文莹《玉壶清话》所称梁适之说。王称《东都事略·梁颢传》已明白记述梁颢“子固,继世擢第一,为直史馆,早卒。固弟适,相仁宗,自有传。”同书《梁适传》又云:“梁适字仲贤,颢之子也。”
《东都事略》成书早在洪迈《容斋四笔》、赵与时《宾退录》以前。洪迈修《四朝国史》时曾请朝旨命王称将《东都事略》进献史馆以备参考,王称也因进献此书而得官。故洪迈《容斋四笔》、赵与时《宾退录》的上述考证发明,其实早在《东都事略》中已辨明。后来《宋史·梁适传》基本内容即取自《东都事略·梁适传》,将应对仁宗次公之问者,亦记为梁适。
李焘《长编》总体成就历来为学者推重,但《长编》在取材文莹著作方面,却颇为人非议。《长编》及其《考异》、分注多引用《湘山野录》、《玉壶清话》(李焘所引文莹二书,或称《湘山野录》、《湘山录》、《野录》、《玉壶野史》,或径称僧文莹),今本《长编》虽非完帙,然据其注明征引文莹二书者已多达十余条,其暗用而未注明出处如上考梁适之事者,亦当不少。由此可见李焘对文莹二书史料价值甚为重视,与洪迈、周必大等之苛责批评,对比鲜明;李焘与洪迈、周必大皆有良好的私交,他们对文莹其人其书的不同态度,正与他们所操学术、思想不同有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洪迈、周必大等对文莹人品、著作的否定,实际上也是对李焘等看重文莹著作的一种学术回应。
李焘因采用文莹的著作,在后世也遭受了不少攻击。如元人黄溍《辨史十六则》有一条专为批评李焘《长编》舍正史而取《湘山野录》而作。
黄溍所言之事,在今本《长编》卷42至道三年(997)十二月,此条文字后附有《考异》,注明此据《朝野杂编》修入。《朝野杂编》,仅《宋史·艺文志》著录曰:“成材《朝野杂编》一卷。”其他文献未见载录,其人其书不详。很可能《朝野杂编》与《湘山野录》并载其事,李焘仅注明引自《朝野杂编》;而黄溍可能未见《朝野杂编》其书,而直接称李焘用《湘山野录》修入,并批评李焘不当用文莹小说,显得有“栽赃”之嫌。李焘注仅引《朝野杂编》,很可能李焘判定《朝野杂编》成书于《湘山野录》之前。此例既可视作李焘暗用文莹著作之例,也可视作文莹摭拾杂史文本之证。不过,《宋史·李焘传》之传论,对李焘择用文莹等小说、野史的做法尚能理解包容,有谓:“《长编》之作,咸称史才,然所掇拾或出野史,《春秋》传疑传信之法然与!”其识见似在黄溍等人之上。
总之,由于南宋知识界对文莹及其著作的评价已划为两派,其分歧在后世亦未能弥合,故仍表现为褒贬参半、好恶并存。大体肯定文莹其人其书者,认为其人能“留心当世之务”,为方外之士中所少有,认为其书于文史著述可资参考。如吴任臣《十国春秋凡例》所列参考书,即有《玉壶清话》;查慎行《苏诗补注》所列采辑书目,乃有文莹二书;厉鹗《辽史拾遗》于文莹二书多明引、暗用之例。在文莹二书的多种序跋中,尤以鲍廷博《玉壶清话跋》最具代表性,其评赞文莹及二书有云:“工诗,喜藏书,尤留心当世之务。老归荆州金銮,纪述一时闻见,成《湘山野录》一书,称史材焉。是书亦所撰,体例略同……盖方外之士所未有也。”周中孚《郑堂读书记》评《玉壶清话》即基本援用了鲍廷博跋语。
否定文莹其人其书者,亦不过沿用洪迈、周必大所谓“妄诞”、“不足取信”的旧说,如王士禛《古夫于亭杂录》批评《湘山野录》记王钦若事“诞谩不足信。”又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评《湘山野录》云:“多传闻失实,不足取信。”综上可知,两派论争的焦点在于文莹其人其书是否公正、可信,即主要从道德人品与史学价值的角度展开讨论,而基本忽略了从文学的角度,尤其从“小说”文体的角度来观照其文学意义,并显示出对“小说”文体粗暴、简单否定的倾向。这无疑与古代“正统”学者多重经史而轻文学、小说的学术观念深有关系。
三、文莹小说的文学地位
讨论中国传统子部“小说”,我们常为一个关键问题所困扰,即我们不能确信我们所讨论的作品是否为真正的“小说”作品。因为现代汉语语境中“小说”概念,正如现代汉语语境中的“文学”概念一样,其语义、内涵主要取于西语“小说”(Fiction;Story;Novel)的概念语义,而非中国传统“小说”概念所指的意义。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丰富、多样,《郡斋读书志》曾将“小说”分为四类:志梦卜、纪谲怪、记谈谐、记人善恶。《四库全书总目》子部小说家类之序言则将“小说”分为三类:叙述杂事、记录异闻、缀缉琐语。若与西方小说概念比较,中国古代“小说”之“记录异闻类”略与Fiction重在强调“虚构性”相近,“叙述杂事类”略与Story重在强调“故事性”相近,而“记录异闻类”之“志怪传奇”以及“缀缉琐语类”之“谈谐”则略与Novel重在强调“新奇性”近似,但又各具体制特色,异同并见,不可强合为一。若以西方小说观念讨论中国古代“小说”必然多有抵牾,让人有方圆凿枘之感。我们完全可以放弃在西方“文学”概念与美学视野的规定下而确立的现代汉语语境中的这一“小说”观念,尝试以中国传统“小说”的观念,展开符合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之“实”的相关研究。
一旦我们转变以西方小说观念衡量中国古代“小说”的做法,则很容易判定文莹《湘山野录》、《玉壶清话》正是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中的典型作品。《郡斋读书志》、《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等均将其归入子部小说类,即能有力证明其“小说”身份。以晁公武之小说“四分法”来划分,文莹这两部“小说”都属于“记人善恶”类;以四库馆臣之小说“三分法”来划分,文莹这两部“小说”都属于“叙述杂事”类。
中国古代“叙述杂事”类文言小说,具有很浓的“杂文学”色彩,它一方面与子、史关系密切,包含有一定的思想性与历史纪实性,同时又具有“杂陈神怪”、“虚构附会”、“迂诞依托”等文学性,追求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的统一。金克木《文体四边形》一文在总结中国古代文体的变化,谈及史书时曾说:“‘正史’几乎全是官修。新朝的第一件事便是修前朝史,因为涉及本朝,有忌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