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批评理解的复杂性研究论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20

  “在文学批评中,文学批评的对象必须是理解的对象”“文学批评是批评主体对于批评对象的理解和超越理解”“经由批评,被批评的文本在理解中生出了原本没有的东西”[19]。这已经成为基本的共识。但是,文学批评理解的基础是什么,还是需要予以讨论。我以为,文学批评的理解,至少有三个方面作为基础。1.批评对象的多义性。批评的对象,主要是文学作品。许多文学作品,包含了深浅不一的隐喻、指向复杂的寓意。在中国文学中,诗歌具有双关义、情韵义、象征义、深层义、言外义等[20]1-17。即便某一作品被这部分读者看作意义是简单的,也可能获得另外读者的不同阐释,从而具有不同的复杂、深邃的意义。2.批评发现的多角度。不同读者从相同或者不同方面欣赏作品、理解作品。每一种理解,都基于理解者特定的审美立场(甚至还有文化、政治、经济、宗教等立场),每一种立场都有可能由不同的主体发挥自身特长。批评可以求同,更需要存异。求同是获得共识,存异是达到丰富。3.批评理解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一方面体现于优秀作品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不断地因为使用不同的方法而获得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作品具有不断增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于批评的复杂意见构成理解的丰富完整与矛盾交叉。在不同意见的交锋、磨砺中,吸收他人的合理意见,修正自身的不成熟观点,有生发出新见解的充分可能。批评的评价,是读者对于具体文学作品理解的概括。作为概括,对于文学形象的抽象的理性的表述,自然是要突出作品本身的某些方面,或者论者感悟的突出方面。所以,具体的批评著作中,永远不可能“全面”,也不必要“全面”。这自然是一个难题。这是它的局限,也是它的特长。批评对象的多义性、批评发现的多角度、批评理解的开放性的存在,使我们不能指望在一篇评论文章中见到所有的义项,也不能企望几位或几十位、上百位批评家,可以穷尽批评可能的创造。

  (二)文学批评理解的确定标准

  文学批评理解的确定,应该有相应的标准。文学批评理解的确定标准,即理解的结论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应当具有这样几点。1.对应性。理解要符合作品本身。是否理解,应该以作品本身为依据。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理解本身似乎无懈可击。如果没有作品为参照,也可以认为头头是道。但我们特别不能忘记,我们要听什么。是与评论对象毫无关系的滔滔不绝,还是谈论某个作家的具体作品。如果说的是作品,难道可以不用作品加以对应吗?作品的不在场,并不意味着可以弃之不顾。中国当代文学批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去了某些公信力,其重要原因是,批评成果与批评对象的偏离。那些将一般化的作品吹捧上天的评论,正是因为不符合特定作品的具体实际,没有可信度可言,才受到了广大读者的遗弃。2.合理性。理解以合理性为基本条件。合理性包括自圆其说。选材、分析、概括、推理、归纳及结论之间的关系,都是严密的、精确的。令人信服的理解应当合乎逻辑,没有自相矛盾之处。童庆炳先生提倡,文化诗学的研究要坚持“自洽原则”,即应该是圆融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文艺学与文化研究丛书》总序)[6]总序5实际上说的也是文学研究(包括文学批评)、学术研究的普遍道理。这看起来是常识,却是现实中有的评论文章不能兑现的条理。有的评论文章结论新奇却没有说服力,原因之一在于只有结论,没有推理和证明,难以服人。理解的合理性,应合乎社会规律、历史发展、文明要求、文学原理、批评规则等方面的道理,而不是强词夺理、霸气十足。3.创新性。理解应当具有创造性,这是文学批评家的自律,也是社会对于文学批评的他律。人们要求批评家的理解,都是有创造性的。事实上,对于普通读者,是难以做到的。但是,我们在评价批评家的时候,必须以创新性的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只有如此,才有益于文学、批评、学术、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在现实的中国当代文学批评中,如果具有影响的批评家和批评园地发表不是严肃探讨的批评成果,缺少具体,缺少创新,缺少公正,既会损害了自身的声誉,也能败坏了批评的信誉。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值得深思的。

  (三)文学批评中“理解”的确定者

  谁是文学批评理解的确定者,换言之,谁来确定某种文学批评的理解是否正确,是需要讨论的。在文学和批评的历史上,文学和文学批评的评价权威曾经有过不断的衍变。创作作品的作家自己,政治、宗教、行政、法律权威的部门、机构,或者政治领袖、思想权威,抑或销售数量的排行榜,都有可能对于理解文学作品的内涵产生影响。这里我们做一些简略的分析。

  1.创作一方。作家本人,有时常常充当具有最高级的评价者的权利化身。这实际上是大有疑问的。有些作家,将自己视为自己作品的天然的权威的解释者,甚至是唯一的,实在是极大的误解。任何一个作家都有权利对于自己的作品,做解释和评价。但是,文学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作家对于自己作品的偏爱,会仿碍判断的客观性。作家对于自己作品的评价,可以是通向作品的一个内部通道,却不能完全成为作品的外在评价的根本依凭。蓝棣之先生的研究表明:诗人艾青对于自己诗歌的一些判断,比如关于象征,并不符合他作品的实际。“总结艾青创作过程的经验,可以校正艾青的说法”[21]新版自序5这应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个样本。作家亲友,因为熟悉作家本人,很容易将那些所掌握的以往不为人所共知的生活材料,作为解释、评价作品的金钥匙。他们具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采访者,是作家亲友的延伸。他们有的可能会与作家见解不同,甚至可能颠覆作家原有的形象。他们的长处,是能够通过调查了解作家的生活材料,来认识作家或者作品。作品的意蕴,并非作家制谜与读者解谜。而要遵循文学的公则,来进行分析、发现。意蕴的内涵、制谜的揭晓,权利并非只掌握在创作者自己手里。文学不纯粹是隐语。在中国文学史上,战国时期有一种独特的文学样式———“隐书”,类似于后世之谜语[22]85。那毕竟是历史上某一时期的特定类别,不能作为通例的。

  2.评论一方。批评家,往往以评价作品为己任,因其掌握的理论优势和比较突出的艺术敏感、审美情趣,获得在社会上比较大的影响。批评家庞大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观点互有对立。凡是结论都由批评家来定,这可能与合理吗?读者人数以及销售数量,是评论的一种特殊体现。受到读者广泛欢迎的作品,应该被认为是好作品。可是,精神产品有其特殊性。在文学历史上,流传一时的,未必会流传百世。高雅的阳春白雪,往往曲高和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学理论家刘勰,就已经在《文心雕龙知音》中认识到文学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深废浅售”的现象。“作品含意深的不被理解而遭抛弃,意思浅陋的反而容易得到欣赏”[23]304。因此,简单地以读者数量作为衡量作品的标准,是单一的,不全面的,不能深刻说明作品的内在涵义与特殊地位。

  3.社会一方。评价者的不同身份,在社会中会发挥不同作用。在现实中,有许多读者比较关注表达者的社会身份,而缺少对于言论本身的主观判断和质疑。这在某种意义(也只限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我们在求知的道路上,会依靠专家的帮助,使我们获得一些参考意见。问题在于,专家的身份与专业的区分是有条件和区域的。一个人并非能够对于所有问题,特别是没有进行专门、深入研究的对象,都能够获得正确的结论,更不可能具有唯一或至高无上的权威垄断。同时,专家之间也会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如何选择是不能回避的。这就有在观点与身份之间的比较与选择:角力还是较理。角力还是较理?是人类文明之问,是寻求真理之思。所谓“理”,是文明的选择与理性的判断。

  所谓“力”,是道理之外的其它社会手段。在真知的探索、学术的讨论方面,并非是以人数多少、力量大小起决定作用。有位科学家曾经说过,在真理的问题上,是多数服从少数。因为真理的发现者是少数。他们使我们服从于理性的光辉、杰出的创造。一般说来,人们习惯用历史或者时间来说明文学作品的评判者。这大致是不错的。但是,过于含混。如果解析一下,应当是,长时间段许许多多人在没有压制条件下自由表达意见的理性选择,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的理性认知。这样看来,每一方都有可能作为文学批评理解的确定者,又都有自身的局限。不能简单地由哪一方面确定。而在具体方面,则要看表达的意见是否合于作品实际,经得起驳诘和质疑。因此,不是一个或者几个人,而是无数专门参与者的历史选择、文化积累、共识凝聚,才能在文学发展史、文学批评史、学术史上逐渐积淀下来。

  文学批评的理解原则

  在文学批评中,如何对待“理解”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提出应当重视的几条基本的原则。

  (一)追求理解的准确性

  文学批评,首先应当追求理解的准确性。准确的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在理解的准确性方面,鲁迅的论述给予我们宝贵的启示。他说,“倘要论文,最好是顾及全篇,并且顾及作者的全人,以及他所处的社会状态,这才较为确凿”[24]430。准确的理解,一是要完整,顾及全篇,而不是断章取义。二是要理解作家的整体,对于特定作家的所有作品(至少是有代表性的大多数)做出准确的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依靠选本。鲁迅曾经特意提醒“研究中国文学史的人们也该留意”:选本的影响力量是不小的,选本是保留合于(选者)自己意见的一面,掩去了另外一面的。会使读者“被选者缩小了眼界”[25]135-137。三是要理解作家的不同侧面,特别是对于创作的作品数量众多且内涵丰富、意义复杂的作家,要注意到其复杂甚至矛盾的状态。鲁迅论及陶渊明,他在“悠然见南山”之外,也还有“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之类的“金刚怒目”式。这“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是一个人,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24]422。为我们提供了整体看待作家的一个范例。

  (二)重视理解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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