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公司合并准则的探讨(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4-05

(1)商誉的初始计量
商誉初始成本的基本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种是超额成本法。
超额收益法是将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依据的是“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它所创造的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会计理论观点,认为由于商誉为企业所创造的是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超额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的现值可以作为对商誉价值的一种计量。这种方法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所取得的计算结果也应更贴近于会计理论意义的商誉价值,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可验证性。使用该方法必然要面临预测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估计企业赚取超额收益的持续时间以及选择确定恰当的折现率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地做出人为的假设和判断,因此其计量结果的可靠性较差。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可用于自创商誉的计量,也可用于外购商誉的计量。
超额成本法是以购并时的购买成本与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的价值。与超额收益法相比,超额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其更为客观、可靠和易于验证,因而也更容易为传统的会计模式所接受。在这种计量方法下,商誉只有在企业被收购时才予以确认和计量。
(2)商誉的后续计量
商誉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
①将商誉立即注销。先把商誉记录为一项资产,随后予以注销。这种方法曾在英国使用,现已取消;
②对商誉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对商誉进行摊销的理由:一是商誉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需要合理摊销;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将商誉成本在其受益期内合理分摊;
③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这种观点认为,由于自创商誉的存在,商誉的价值不会下降,新的商誉会重置旧的商誉,在新的商誉费用化的同时摊销旧商誉,会造成费用重复确认。另外,任何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的选择都是缺乏客观性的。FASB认为商誉摊销不能保证决策有用性,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FASB认为只有不摊销商誉而进行减值测试才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④摊销和减值并用。将商誉确认为资产,对其耗费和损耗应通过摊销来反映。但是有一部分商誉是非消耗性的资产而具有无限寿命,这部分商誉不应摊销,只能对其进行价值减损评价。如果对所有的商誉都进行摊销,会降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商誉的有效寿命和它被耗费的方式都是难以预计的,而其摊销又依赖于这些预计。因而,任一期间摊销的商誉都只是对该期间商誉价值下降的估计,商誉摊销的局限性可通过对商誉价值进行减损评价来弥补,即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进行商誉价值减损评价。
(二)新准则下商誉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作了新的规定。关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
关于的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认为新增商誉是特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企业拥有独特的优势而具有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的资产”。鉴于商誉的特征是:不能单独存在及单独计算价值,因而商誉更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1)此处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应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准则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作出组或组合的限定,即不应大于《分部报告会计准则》所作决定的主要分部或者次要分部。
(2)企业应当将商誉的账面价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合理的方法是:①以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②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3)会计末期,比较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并根据以上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四、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简单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显然是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前所述,该准则的最终出台,将对规范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纵观企业合并会计的发展历史,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企业合并》对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仍存在以下不甚合理之处: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确认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发行股份面值之问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但对具体如何调整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明确规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时,将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区分为“初始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两部分当合并方发出股票的面值总和超过了被并企业的初始投入资本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完全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1)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面值;(2)被并企业资本公积;(3)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4)被并企业留存收益;(5)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是台也参照此规定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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