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洛维尔: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形而上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对一致性给出一种纯逻辑的解释吗?双方都承认仅仅分析真理的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揭示对真理的认知性把握,对被认知者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认识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海德格尔在1914年对森特罗尔(Sentroul)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中,引用此书中“真理问题的二律背反”(antimony in the problem of truth) (《全集》1卷51页)的说法来说明这个问题:“或者人们拥有为真理所必需的比较的两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却没有比较它们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们可以进行实际的比较,但却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全集》1卷5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和思想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现存者(real existent)、某种主体的行为,而对象则被视为是独立于认知过程的同样实在的现存者。但是,由于比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种主体行为,因此即使作为一致性的真理被赢得了,要知道(know)是否确实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情况设定,一种在判断和被给予知觉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但是由于被给予的东西不能先天地被确证为真实的事物,因此比较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进行的。 

  由森特罗尔倡导的新经院主义的解决办法求助于本体论真理的观念,即“‘所是的东西’与‘所是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学“关联”(《全集》1卷52页)。在此,判断被认为与一种 “客观的对应物”相一致,而这种对应物“以某种方式必定是事物本身”。对海德格尔来说这不是什么解决办法,他问道:“何为客观的对应物?它的客观性何在?”(《全集》1卷52页)。于是海德格尔提出了经典的新康德主义问题。虽然他也想走向一种存在论真理的理论,但他发现前批判哲学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在认识论上是不充分的。它的“认知对象”的概念“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赘疣”(《全集》1卷50页),它也没能公正地对待实际科学:“甚至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主义哲学也没有导向科学的理论。”(《全集》1卷53页)。海德格尔不想借助于返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来解决这个二律背反。 

  这样还剩两种可能性:怀疑主义,否则就是对一致性的纯“逻辑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揭示了对象是如何可能被认知的同时保持了它的真正先验性。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提出了这样一种解释:“如果[判断的]有意义的内容可以有效地决定判断的对象的话,那么判断是真的或是假的。如果存在(res)被理解为对象,而认知(intellectus)被理解为决定性的有意义的内容的话,那么古老的真理概念——认知与存在的符合(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就能以一种纯逻辑的方式被解释(《全集》1卷176页)。这又如何能够避免二律背反呢?显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对象”。如果它被形而上学地理解,那么结果是教条主义;如果将其理解为主体的表象,那么结果就是怀疑主义。要让知识是可能的,逻辑的对象就必定是事物本身;不过,这事物本身与认知有一种本质的(先天的)关联。 

  在海德格尔的《教职论文》中,对象的逻辑特征成了一个主导性的问题。范畴理论是一种关于对象的对象性的理论(《全集》1卷 216页)。在真理问题的范围内,它必须提供那些让人理解何为(are)对象的原则。因此它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于它们能作为衡量知识的尺度。由于此问题预示了下文的探讨,这里就先行指出海德格尔的观点的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解决这个二律背反部分地涉及到这样一个见解,即以现象学的 “充实”(Erfüllung)观念来代替“比较”这一有误导性的隐喻。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指出的那样:真理是一个“‘意向性思想’是否被对象所充实”(《全集》1卷35-36页)的问题。但是,为了充实判断,对象必须是什么样呢?关于这一点,以上这个见解什么也没说。什么是认知性关联?海德格尔以如下的反心理主义的论题开始:判断是“有意义的内容”(significative content),它既不是心理行为也不是语法结构,而是“有效的意义”(valid meaning)(《全集》1卷31页)。有意义的内容就能够是真的或是假的。到1915年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决定判断是真是假的东西,即对象,是“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是被单纯直观着的事态”(the intuited state of affairs simpliciter)(《全集》1卷273页)。 

  于是,第二方面就涉及到这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对被给予性的诉求使得海德格尔的立场同教条主义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区分了开来,但是如果被给予的东西仅仅是“主观的”,那么它也会招致相反的指控,即怀疑主义。逻辑的对象不能仅仅是事物,但也不能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上的实在表象。对海德格尔来说,它是被给予之物的意义。真理的二律背反要求一种关于有意义的(meaning-full)对象的先验理论,它是形而上学的和生理的-心理主义的知识理论的前提。这样,在“结论”中被筹划的“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就将是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但是如果形而上学已经设定了对象的先验逻辑概念,那么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如何能够解决知识(真理)的问题?这在海德格尔的早期著作中是一个难点(aporia),它的要点在他作为范畴问题的视域而予以探讨的三个问题中得到了反思。 



  3.对象和对象领域 



  第一个问题——“范畴理论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种对象领域纳入到在范畴上不可还原的区域中去”(《全集》1卷400页)。一个对象领域,粗略说来就是一门科学理论依之而进行数量化的集合,是一种当代逻辑学意义上的“解释”。海德格尔的先验逻辑的兴趣首先在于确定在这些领域之内及其之间的范畴关联,在于在其“特定的结构和构造”受“范畴”支配的“区域本体论”(胡塞尔)或“实在领域”之内安置对象(《全集》1卷210-11页)。8 

  范畴为每一对象都提供了“逻辑位置”。只有依据某种“秩序”,“位置”才有意义,因此“有其逻辑位置的东西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与特定的关联总体相适应”(《全集》1卷212页)。任何一种“在可想见的范围之内”的现象都在逻辑空间中占有一个位置。在化学中被认知的某一特定事件,例如一个碱基反应,就通过在受自然范畴支配的逻辑空间(或实在领域)中被给予——被显示为具有——一个位置,这样它就成了化学领域的对象。9范畴属于科学的理性结构,并且提供了构造对象的原则,这些原则使得科学成了一种“对客观的东西的理论阐释”(《全集》1卷208页)。如果这种看法是对的,那么为什么海德格尔会认为将逻辑空间纳入不可还原的范畴领域如此重要呢? 

  部分说来,这是他与新康德主义内部的一场争论的关联在起作用。那托普的马堡学派关注数学化的自然科学,形成了一种大体上遵循着康德的范畴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成为一门科学的对象就是能够被归入范畴,这与范畴和对象的种类无关而有其形式的有效性。10但是海德格尔也参与其中的里凯尔特西南德国学派,提出了一种更为多元化的研究范畴的方式。它认识到,例如,在历史中为知识奠定基础的概念并不与那些适用于物理学的概念相一致。狄尔泰对历史理性批判的吁求和胡塞尔对心理学中的非自然主义范畴的要求,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对于海德格尔来说,作为科学理论的逻辑学必须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而且康德的也是如此)“似乎只是某一特殊领域的特殊种类,而非范畴自身”(《全集》1卷211页)。范畴既不能从对被思考的那种对象进行抽象的思想中“推演出来”,也不能通过求助于一种终极的形而上学立场而“类推地”确立起来,它们只能被现象学地揭示。在对各种科学的根基的反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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