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洛维尔: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logos-immanent),它在形式之内就如在它的意蕴关联之内一样“被持有”(“逻各斯的泛统治”)(LP,133页)。同样,对海德格尔来说,形式既不是一种实体也不是实体的现成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澄明的契机”;范畴给对象质料“没有带来任何新的东西”,只是带来了“更多的澄明”。它只是“与对象的某种意蕴关联”,只是质料自身的排列或卷入(《全集》1卷224、225页)。作为“被给予者中一个秩序的契机”,范畴使被给予者成为“可把握的、可认知的、可理解的”,也即它“有效”(《全集》1卷224页)。这样,对海德格尔和拉斯克来说,形式都不是一个形而上学原则而是一个可理解性原则,但它属于质料本身而不是首先通过思维的构建活动才出现的。 

  这种关于逻辑形式及相应地关于原型意义的对象的观点,使得拉斯克的真理概念更为牢靠。严格说来,认知、判断只能说是“与真理一致”或“与真理相反”,因为它们是在经验知识的主观过程中,通过对对象的“人为的”解构而出现的。使这种相反或一致被衡量出的东西,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真理,也就是作为“超对立的”(übergengens?tzlich)意义的对象自身,它超越了真与假的对立。18对象是有效形式和质料的统一体,它可恰当地被称为“真的”:“特定的对象就是特定的理论的意义统一体,就是特定的真理。”比如,“时空对象是真理”,虽然它们不是“认知、判断、命题”,而是“原型领域内的意义统一体”(LP,41页)。因此,拉斯克的先验对象概念满足了上面开列的对一致性进行逻辑解释所需要的条件,也即是说,它显示出对象在判断中是如何能够作为真理的尺度而从原则上起作用的。这么说的理由是,如果“对象自身无非是意义”,那么由此可知“意义和对象之间的距离”(判断的意义和事物本身之间怀疑论的距离)“就等于意义和意义之间的距离”(LP,43页;LU,394页)。 

  对拉斯克要揭示原型对象(范畴形式和质料)的要素是如何被纳入判断的结构中去的企图,我们在此不能再加审查了。19在此介绍的拉斯克的观点只是用来提示出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对象的思考的思想来源,并为确定他的解释中有何新的东西做些准备。拉斯克使得海德格尔以一种批判的、逻辑的方式形成了对存在论真理的新经院主义式的诉求,但他没能彻底地解决这个[关于真理问题的]背反。 

  海德格尔将司各脱的存在论的真理学说——存在(ens)和真理(verum)的可转换性——明确地表达在了一句逻辑成语中:“每一个对象都是一个真的对象”(《全集》1卷265页)。虽然怀有同新经院主义一样的诉诸存在论真理的动机(也即是说,将事物本身作为判断的尺度整合到逻辑中去),但是海德格尔的重构用基于有效性之上的逻辑思考代替了后者的形而上学“赘疣”。说每一对象都是一真实的对象并不是做了一个形而上学论断(一个形而上学论断总是与超感觉对象质料有关,而非与对象有关)。它只是意在显示范畴自身的范畴本质,意在确认与有效性自身相关的意蕴关联,也即“与认知发生关联的可能性”(《全集》1卷267页)。但是如果不涉及认知主体,那么这一意蕴就是不可理解的。即使作为范畴和质料的统一体的对象,作为“超出”真与假的“对立”的意义统一体是真的(《全集》1卷268页),即使“在纯粹的被给予性中意识可被导向‘真的东西’”(《全集》1卷285页),但海德格尔还是强调指出:这对象“实际上只包括”(《全集》1卷271页)那些在判断中能被明确地端呈出来,并结合到意义统一体中去的要素:“真的东西在认知中构造自身”(《全集》1卷271页)。通过“主体的取位(position taking)行为”,在范畴上被构造的“真的”对象,“即随其特定的实在形式一起被给予的对象质料的有意义的内容”,就被“纳入到了判断中来”(《全集》1卷270页)。 

  看起来对一致性进行逻辑解释的要素现在已然齐备。通过第三种“实在形式”,即有效的意义,范畴理论已在对象之中被奠基。对形式的质料决定观,无需还原主义就澄清了各门区域性科学的认知对象,而且无需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或康德怀疑论的拒弃,它就确立起了“逻辑意义的优先性”。但是这一对存在论真理的重塑是否是充分的呢?对象被纳入认知——作为“真的”对象的先验意义所依赖的那意蕴关联——如何被理解?出于“结论”中的未竟任务的第二点所暗示的原因,海德格尔发现他在此必须超越拉斯克。 



  4.逻辑与主体性 



  范畴问题的第一个视域是划定意义的对象领域[所属]的实在区域,但没有第二个视域,即将其“嵌入主体和判断问题”(《全集》1卷40页),它是不能被赢得的。真理的逻辑要求填补司各脱(从而当代的新经院主义)及拉斯克(从而当代的新康德主义)的理论所具有的某种空白。只要范畴理论依然像拉斯克的理论那样,将全部目光都集中于“真正的先验性”(“未被任何主体性触及的”对象),它就尚未揭示知识作为认知是如何可能的。20二律背反将依然会出现,因为“要比较判断的意义和实在的对象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全集》1卷273页)。拉斯克的对象意义的要素和判断的意义的要素之间的同构(LU, 394页)只是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一个充分条件需显示此同构是如何被给予的。 

  与拉斯克相对,海德格尔现象学地阐释了这一问题。认知不是比较而是充实(Erfüllung)。这也就是说,被给予的对象、“被给予的有意义的内容、被单纯直观着的事态”是“判断的意义的尺度;后者从它那里获得它的客观有效性”(《全集》1卷273页)。但是这意味着,拉斯克的逻各斯的内在领域(作为原型意义的对象的所在或“澄明”)的被给予性必须被逻辑地加以定位。如果不涉及主体,对对象的逻辑澄明是不可理解的,因此存在论真理必须奠基于早已被司各脱指出过、“被正确理解的内在性概念”之中(《全集》1卷273页);存在和真理的可转换性蕴涵着拉斯克的论题“‘逻辑的存在者’和对象的可转换性”(《全集》1卷279页)。但是对于海德格尔/司各脱来说,逻辑的存在者(从先验逻辑观点来看的对象)是一种生命中的存在(ens in anima)。这不可能是一种现成的、实在的心理实体,不可能是一种活动或表象,而只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意向对象的意义’(noematic meaning)”(《全集》1卷277页)。 

  对于海德格尔对知识和对象之间的意蕴关联的理解来说,提及胡塞尔是非常关键的。意向对象,也即被给予的有意义的内容,无非就是在反思的第二意向(secunda intentio )中被把握到的事物本身,在这第二意向中意识不是(像在 原初意向[prima intention]中那样)被导向“在其直接实在性中的实在对象”,而是“被导向它自己的内容”(《全集》1卷279页),也即真实的对象“的”可理解性,并从而也被导向它的范畴结构。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认知的对象和对对象的认知之间的区分归属于内在性的领域,这种领域是受反思的和非反思的意识之间的(现象学的)区分支配的。“实在样式间的首要区分是意识与实在之间的区分;更准确地说,是在实在性的非有效样式间的区分,而这些非有效样式转而又总是能在以有效性为特征的意义背景之内并通过它而被给予”(《全集》1卷279页)。如果说“只是因为我生活于有效性领域之中,我才能知道关于存在者的事情”(《全集》1卷280页)是正确的,那么说只是因为能反思这样的“生活”,我才能知道有效性领域的事情,这也是正确的。 

  有了他的现象学的内在性概念,海德格尔就能够“在主体和判断问题的范围之内”来安置拉斯克的范畴有效性理论了。如果范畴——海德格尔在此称之为“对可经验的东西的意义进行解释的要素和资源”(《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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