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洛维尔: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不可还原”的实在领域显示着自身(show themselves),并如是地“被展示着”(《全集》1卷213页)。11
不过除了这一内部争论以外,对于划定范畴区域来说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紧迫的原因。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是一种“对于对象的理论阐释”,那么逻辑学的对象属于哪一实在领域呢?真理问题需要一种对象的逻辑理论,而且如果此理论要成为真理论,那么它的原则就必定适用于它自身:“因此逻辑学自身要求它自己的范畴”(《全集》1卷288页)。如果逻辑学要澄清(包括它自己的)关于对象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那么就“必定有一种逻辑学的逻辑学”。这一问题从总体上关系到这第一个问题的视域以及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
逻辑学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直接背景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这一批判宣称,揭示了将逻辑判断(在其中我们“非常容易和直接地遭遇到逻辑学的特有对象”)等同于判断的心理行为所具有的荒谬性(《全集》1卷166页)。12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进一步提出论证反对将它等同于句子(“语法形式”),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认为行为和词语属于变易着的、可感觉的现成存在者的范畴领域,而判断则显示出自身还包含着“同一的”东西,它“使得它能以一种持久性和不可变易性而被体认到”,相比之下“心理实在则只能被说成是短暂的和不稳靠的”(《全集》1卷170页)。海德格尔将逻辑学的这一对象,即判断中的同一性因素,称为“意义”(Sinn)。但是,意义属于什么样的实在领域?意义的范畴是什么(《全集》1卷171页)?
意义问题“在整个哲学史上,从来就未曾以一种完全有意识和有意义的方式被给予过它的应得之地位”(《全集》1卷24页)。如果说后来海德格尔是在《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框架内来阐释它的话,那么他在此寻问的则不是存在的意义,而是意义的“存在”,也即它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对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意义的现象学把握,意味着对第三种实在的确认,而这种实在是在可感觉(心理-物理的)和超感觉(形而上学的)存在者之外的。对于这种实在,“洛采已在我们德国语言的宝库中找到了确切的表达”,即“除了‘它是(is)’以外,还有一种‘它有效’(gilt)”(《全集》1卷170页)。意义,逻辑学的对象,并不存在但“行得通”(hold),也就是“有效的”。它既不是可感觉的也不是超感觉的,而是“不可感觉的”。这样,在意义和任何存在着或发生的事物之间有了一种存在论差异。意义“不必存在而有效”(holds without having to be)。
这个词来自埃米尔·拉斯克13,因为虽然有效(Geltung)概念最初是由洛采引入的(并且以某种形式几乎被所有反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所接受),但主要还是拉斯克对它的阐释影响了海德格尔的观点。拉斯克以一种新的两个世界理论取代了传统的柏拉图式的两个世界——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可以想见的宇宙”被分为存在的和有效的。范畴理论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它解决了逻辑范畴是形而上学实体(亚里士多德)还是心灵的思维形式(康德)这一问题。范畴两者都不是,它们属于“有效性”的领域。14第二个并且对海德格尔来说决定性的意义是,它确立起了意义超出于任何和每一对象领域的“先验的”优先性。既然范畴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意义的形式,那么逻辑的领域就是不受限制的。在范畴有效性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者”(包括形而上学的存在者)领域是“元逻辑的”(metalogical)。如拉斯克所言,“形而上学也许可以被证明完全是一场骗局和一件荒唐之事,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认识论的、逻辑的思考有能力说服我们相信这一点”,范畴理论“根本不能判决这一问题”(LP, 125页)。这样拉斯克的逻辑学于是就消解了康德“批判的”[对形而上学的]放弃并恢复了“真理的无限领域”(LP,125页),这一观念回响在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学“超出于所有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的谈论中。于是,意义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拉斯克的(和海德格尔的)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意义(Sinn)这个词语最初是被用来标明逻辑判断的,但是真理的二律背反已经指向了这一概念的扩展,拉斯克在其《哲学的逻辑和范畴理论》中着手进行了这一工作。在拉斯克看来,逻辑范畴体系与对象自身的对象性有关(LP,29页),因此,“意义”这个词应当适用于后者,即先验逻辑的对象。判断的意义是一种“衍生的”、第二位的、人为的构造。“绝对意义上的”意义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或关联”(LP,34页)。这种统一不是现存的部分或片断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原事态(Urverh?ltnis),“在可感觉范围内获得的任何一种关联都不可与之相比拟”(LP,175)。
如果被先验逻辑学所理解的对象因此是范式的(paradigmatic)或原型的(urbildlich)意义而非再现的(nachbildlich)意义,那么范畴和质料之间的原事态这一意义概念,对于非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说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是它,而非诸如实体或主体之类的形而上学概念,才是“存在者的”首要的“哲学修饰”(philosophical epithet)(LP,123页)。但它是一种特别先验的观念,直接经验和经验科学的话语都无法理解它。它所涉及的只是拉斯克所谓的对象质料(LP,122页);人们只是“生活”于意义领域之中,却没有 “认识到”它本身(LP,191页以下)。但是“如果我们作为逻辑学家把现存对象刻画为意义”,那么在对暗中使我们的一阶(first-order)认知性把握得以可能的东西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将注意力转向了范畴形式本身(LP,123页)。依据对存在/有效性的区分的理解,我们把握了作为形式的范畴,所以在先验逻辑中我们能“认知”作为意义的对象。15
海德格尔明确地采用了拉斯克的范畴形式概念,他指出,“在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先验哲学中,形式概念都起着同样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它并不总是“清晰地和特别是毫无歧义地被理解”(《全集》1卷223页)。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形式具有“作为心理的、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实在的构造原则这样的形而上学意义”,也即是说它是一种形而上学实体。但是如果形式是一种实体,而且如果它被认为是将实体构造为实体的东西,那么就会有一种无限倒退(《全集》1卷221页)。康德在逻辑的东西的领域内将形式概念抬到了权能这样的决定性位置上(《全集》1卷223页),但是他没有决定性地摆脱心理主义。16而对拉斯克来说,范畴形式只有“有效 ”的特征,而且由于有效总是对某物有效(Hin-gelten),所以形式在本质上就与特定的质料关联在一起。因此,说形式能够独立存在(亚里士多德)或者通过思维能被赋予质料(康德)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如果存在着诸多的形式(有一张范畴“表”),那么区分的原则必然在于质料本身。由拉斯克的这一“对形式的质料决定”(material determination of form)原则可知,范畴的“发现”,如海德格尔所要求的那样,将是一件经验现象学的事情(LP,63页)。
质料决定原则意味着不能以黑格尔的方式将对象扬弃到(逻辑的)概念里去,即使是在黑格尔主义化的新康德主义的无限上升中也不行。但是如果形式不是对象的一个现成的组成成分,例如就像一棵树的枝杈或基因(DNA)是它的组成成分一样,那么它的“有效”如何被理解呢?拉斯克回答说,形式“只是一种与质料相关的、特定的、客观的意蕴关联(Bewandtnis)”(LP,69页),只是质料自身内所固有的某种秩序。17它是一个“澄明的契机”(moment of clarity),借助这一契机事物同质料相一致的方式被“照亮”了(LP,75页)。对象质料不能被还原为逻辑形式(“泛逻辑主义”),而是内在于逻各斯的
不过除了这一内部争论以外,对于划定范畴区域来说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紧迫的原因。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是一种“对于对象的理论阐释”,那么逻辑学的对象属于哪一实在领域呢?真理问题需要一种对象的逻辑理论,而且如果此理论要成为真理论,那么它的原则就必定适用于它自身:“因此逻辑学自身要求它自己的范畴”(《全集》1卷288页)。如果逻辑学要澄清(包括它自己的)关于对象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那么就“必定有一种逻辑学的逻辑学”。这一问题从总体上关系到这第一个问题的视域以及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
逻辑学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直接背景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这一批判宣称,揭示了将逻辑判断(在其中我们“非常容易和直接地遭遇到逻辑学的特有对象”)等同于判断的心理行为所具有的荒谬性(《全集》1卷166页)。12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进一步提出论证反对将它等同于句子(“语法形式”),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认为行为和词语属于变易着的、可感觉的现成存在者的范畴领域,而判断则显示出自身还包含着“同一的”东西,它“使得它能以一种持久性和不可变易性而被体认到”,相比之下“心理实在则只能被说成是短暂的和不稳靠的”(《全集》1卷170页)。海德格尔将逻辑学的这一对象,即判断中的同一性因素,称为“意义”(Sinn)。但是,意义属于什么样的实在领域?意义的范畴是什么(《全集》1卷171页)?
意义问题“在整个哲学史上,从来就未曾以一种完全有意识和有意义的方式被给予过它的应得之地位”(《全集》1卷24页)。如果说后来海德格尔是在《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框架内来阐释它的话,那么他在此寻问的则不是存在的意义,而是意义的“存在”,也即它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对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意义的现象学把握,意味着对第三种实在的确认,而这种实在是在可感觉(心理-物理的)和超感觉(形而上学的)存在者之外的。对于这种实在,“洛采已在我们德国语言的宝库中找到了确切的表达”,即“除了‘它是(is)’以外,还有一种‘它有效’(gilt)”(《全集》1卷170页)。意义,逻辑学的对象,并不存在但“行得通”(hold),也就是“有效的”。它既不是可感觉的也不是超感觉的,而是“不可感觉的”。这样,在意义和任何存在着或发生的事物之间有了一种存在论差异。意义“不必存在而有效”(holds without having to be)。
这个词来自埃米尔·拉斯克13,因为虽然有效(Geltung)概念最初是由洛采引入的(并且以某种形式几乎被所有反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所接受),但主要还是拉斯克对它的阐释影响了海德格尔的观点。拉斯克以一种新的两个世界理论取代了传统的柏拉图式的两个世界——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可以想见的宇宙”被分为存在的和有效的。范畴理论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它解决了逻辑范畴是形而上学实体(亚里士多德)还是心灵的思维形式(康德)这一问题。范畴两者都不是,它们属于“有效性”的领域。14第二个并且对海德格尔来说决定性的意义是,它确立起了意义超出于任何和每一对象领域的“先验的”优先性。既然范畴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意义的形式,那么逻辑的领域就是不受限制的。在范畴有效性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者”(包括形而上学的存在者)领域是“元逻辑的”(metalogical)。如拉斯克所言,“形而上学也许可以被证明完全是一场骗局和一件荒唐之事,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认识论的、逻辑的思考有能力说服我们相信这一点”,范畴理论“根本不能判决这一问题”(LP, 125页)。这样拉斯克的逻辑学于是就消解了康德“批判的”[对形而上学的]放弃并恢复了“真理的无限领域”(LP,125页),这一观念回响在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学“超出于所有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的谈论中。于是,意义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拉斯克的(和海德格尔的)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意义(Sinn)这个词语最初是被用来标明逻辑判断的,但是真理的二律背反已经指向了这一概念的扩展,拉斯克在其《哲学的逻辑和范畴理论》中着手进行了这一工作。在拉斯克看来,逻辑范畴体系与对象自身的对象性有关(LP,29页),因此,“意义”这个词应当适用于后者,即先验逻辑的对象。判断的意义是一种“衍生的”、第二位的、人为的构造。“绝对意义上的”意义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或关联”(LP,34页)。这种统一不是现存的部分或片断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原事态(Urverh?ltnis),“在可感觉范围内获得的任何一种关联都不可与之相比拟”(LP,175)。
如果被先验逻辑学所理解的对象因此是范式的(paradigmatic)或原型的(urbildlich)意义而非再现的(nachbildlich)意义,那么范畴和质料之间的原事态这一意义概念,对于非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说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是它,而非诸如实体或主体之类的形而上学概念,才是“存在者的”首要的“哲学修饰”(philosophical epithet)(LP,123页)。但它是一种特别先验的观念,直接经验和经验科学的话语都无法理解它。它所涉及的只是拉斯克所谓的对象质料(LP,122页);人们只是“生活”于意义领域之中,却没有 “认识到”它本身(LP,191页以下)。但是“如果我们作为逻辑学家把现存对象刻画为意义”,那么在对暗中使我们的一阶(first-order)认知性把握得以可能的东西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将注意力转向了范畴形式本身(LP,123页)。依据对存在/有效性的区分的理解,我们把握了作为形式的范畴,所以在先验逻辑中我们能“认知”作为意义的对象。15
海德格尔明确地采用了拉斯克的范畴形式概念,他指出,“在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先验哲学中,形式概念都起着同样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它并不总是“清晰地和特别是毫无歧义地被理解”(《全集》1卷223页)。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形式具有“作为心理的、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实在的构造原则这样的形而上学意义”,也即是说它是一种形而上学实体。但是如果形式是一种实体,而且如果它被认为是将实体构造为实体的东西,那么就会有一种无限倒退(《全集》1卷221页)。康德在逻辑的东西的领域内将形式概念抬到了权能这样的决定性位置上(《全集》1卷223页),但是他没有决定性地摆脱心理主义。16而对拉斯克来说,范畴形式只有“有效 ”的特征,而且由于有效总是对某物有效(Hin-gelten),所以形式在本质上就与特定的质料关联在一起。因此,说形式能够独立存在(亚里士多德)或者通过思维能被赋予质料(康德)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如果存在着诸多的形式(有一张范畴“表”),那么区分的原则必然在于质料本身。由拉斯克的这一“对形式的质料决定”(material determination of form)原则可知,范畴的“发现”,如海德格尔所要求的那样,将是一件经验现象学的事情(LP,63页)。
质料决定原则意味着不能以黑格尔的方式将对象扬弃到(逻辑的)概念里去,即使是在黑格尔主义化的新康德主义的无限上升中也不行。但是如果形式不是对象的一个现成的组成成分,例如就像一棵树的枝杈或基因(DNA)是它的组成成分一样,那么它的“有效”如何被理解呢?拉斯克回答说,形式“只是一种与质料相关的、特定的、客观的意蕴关联(Bewandtnis)”(LP,69页),只是质料自身内所固有的某种秩序。17它是一个“澄明的契机”(moment of clarity),借助这一契机事物同质料相一致的方式被“照亮”了(LP,75页)。对象质料不能被还原为逻辑形式(“泛逻辑主义”),而是内在于逻各斯的
下一篇:关于理性的反思与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