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所以,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按照基督教的观点看来,基督作了赎罪祭,我们的一切过犯全都被涂抹掉。那种道德责任自负说“只在有限存在者的领域内适合,在那里,每个行动的主体都有是一个个别的人,而不适用于自由精神的领域。有限领域的特征就是每个个人都维持其所是。如果他们做了恶,那么他们就是恶的,恶在他们那里成了他们的规定性。但在道德领域,尤其是在宗教领域,精神被认为是自由的……,对精神的无限性来说,它的(指每个人,即每一个个体生命之间——引者注)界限是无效的。精神可以取消掉过去的行为。这行为诚然是留在记忆中,但精神涂抹了它。在精神的领域,罪不复存在。”(26)


按基督教观点来看,面对现实的苦难罪恶,如果我们只是彼此判断归罪,那就不可能重建伦理生活。唯一的办法是宽恕,而这种宽恕表现为把他人的罪承担到自己身上,甘愿地接受罚,这是一个忏悔的过程,但正是由此而表现出了对他人的宽恕。我们再一次回到奥斯维辛这个话题上,以一个真实的例子来说明基督教所理解的忏悔与宽恕的意义。
我们所要例举的是德国哲学家艾迪特·施泰因的例子。她原本是胡塞尔的学生,后来皈依天主教,在荷兰成为一名修女。在二战期间,当荷兰陷落后,她自荐充当赎罪牺牲,以实现真正的和平,1942年得到批准。施泰因在修道院被捕,最后死于奥斯维辛集中营。她在给母亲的绝对书中写道:“亲爱的母亲:请您允许我自荐为赎罪牺牲,自献于耶稣之心以祈求真正的和平;祈求制止新的世界战争以维护基督的信仰;祈求建立新的秩序。现在是12点,我还想写些什么。我知道,我已成了虚无,这正是耶稣的意志,还有更多的人被召唤到这里来。”(27)
施泰因的行为最好地说明了本文想要说明的问题:她看到,真正的和平只有在一些人愿意自觉承担起人类罪恶的后果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彼此的判断、乃至于相互之间的斗争并不能消灭恶,恶只能以一种自觉自愿的方式被内在地消除,即:象施泰因那样去忏悔,不仅仅是为自己而忏悔,也是为一切人的罪恶而忏悔,自觉地通过接受惩罚来否定罪恶。
因此,彼此真正地相互忏悔与宽恕是重建伦理生活的唯一途径。有许多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如阿伦特等呼吁人与人的“交流”,以重建伦理生活。无疑,这是正确的,因为伦理生活的本质就是“我们是我,我是我们”。可是奥斯维辛那样的事情所暴露出来的人与人的分裂、彼此的仇恨可以说是无限的,因此,一切交流的基础已被破坏。在希腊那里,没有谁游离在共同体之外,个体是由伦理实体所规定的,这时谈交流是可能的。而奥斯维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这种交流的基础不复存在、交流的底蕴被抽去了。倡导交流必须以交流是可能的为前提。所以,当务之急在于重建交流之可能性的基础。而这正是通过施泰因这样的赎罪牺牲来完成的。
唯有象施泰因这样先拿出自己的血来填满人与人的绝对对立所造成的裂痕,交流才是可能的。施泰因这种行为的价值的意义就在于:它完全否认一个人的生命是属于她自己的,生命的真实意义在于不可分裂性,统一性,(当然是有差异的统一)也就是精神。精神的复活不是在大家各有一方私人空间的前提下通过交流而达成。在人与人达到绝对对立的时候,重建伦理生活实体需要有更高的代价,更为艰幸,即,面对罪恶与苦难,要承认它们,忍受它们,以自我牺牲来否定它们。
这就是基督教所提供的一条伦理生活原则。当然,这条伦理生活原则只能在伦理生活之中实行,即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个环节之中实行,而不是在正常的伦理实体之外的小团体里实行。所以,这里提出的宽恕与忏悔原则并不是要在“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外另立一个伦理生活的新领域,而是说,宽恕与忏悔体现出了伦理生活的目的,揭示出了上述环节的真正本质。

第二节 宽恕与忏悔的精神内涵

本文一再强调的观点是,伦理生活的本质是精神,那么,在基督教这种宽恕与忏悔原则中包含了一种怎样的精神呢?这里拟从两个方面来揭示其精神内涵,一是指明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即,忏悔与宽恕最终是绝对对立统一之精神的真正实现。二是揭示出这种精神具有超越维度,而正是这一超越维度使此种自我意识,或者说精神之实现成为可能。

(1)自我意识的实现
为了说明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就要说明基督教(或黑格尔所理解的基督教)对自我意识的看法,而说明了基督教对自我意识的理解,也就不难看出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
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要理解其精神实质、或者说要理解基督教的“自我意识”,就必须对它的神的观念有所理解。如此,再来反观其伦理生活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才能对之有更透彻的了解。所以,我们先要来对基督教的神的概念作一分析。


基督教认为,神是有三个位格,父、子、灵(即精神)。这三个位格是同一神。基督教的这个三位一体学说受到黑格尔的极大重视,他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的思辨的观念。(28)
黑格尔认为,“如果我们说父神,我们是在把他当成普遍来说,这只是抽象的普遍,神的无限性恰恰意味着神要扬弃这个抽象的普遍性和直接性,由此差别就被设定起来了;”(29)如果说,父代表了抽象的、尚无差别的普遍性,那么子就代表被设定起来的差别,子是父的他者,与父相区别;而神又不只是父与子的差别,相反,“神要扬弃这个差别。由此神才第一次成了真实的现实,真理和无限”。(30)而这就是精神(也就是灵,灵与精神在西文中是同一个词,即SPIRIT)。显然,基督教的这个三位一体的神的概念是与我们在第一章所述的“精神”概念相符合的,即:抽象的普遍性经否定的原则设立起差别又克服这种差别,达到差别的统一、最终完成否定之否定。只不过,上述的过程是用父、子、灵这样表象的语言来表示而已。
神是精神,也就是说神是真正的自我意识,因为“自我意识的特征在于作为意识它有一个对象,它在这个对象中意识到自身。”就神这个绝对的自我意识而言,其对象“也是意识,但这个意识是一个对象,因此,这是一个有限意识,与神有别的意识,即与绝对有别。规定性与相应的有限性出现在这种形式的意识中。”而神正是通过这个有限意识达到自我意识的,“神在这个与他不同的意识中认出他自己”,这反过来也就说明“这个意识潜在地是神的意识,又明白地表现出自己是神圣意识,因为它知道自己是与神同一的,——一种经过了有限这一否定性中介的同一。”(31)
如果用形象的语言来表达黑格尔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即:父在子中认出自己与子在父中认出自己成为同一的过程,父的意识与子的意识虽然是相对的、互为对象的,但实则是同一个意识。这个子在黑格尔看来不仅仅是基督,也是其他一切人,因为圣经明白地称基督为人长子,称人为其兄弟。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自我意识也就是神的自我意识,“只有当神在有限的意识中认出了自己,有限的意识才能认识神”。(32)“这就是最高的宗教,”“这种宗教将神显明出来,神不再是一个彼岸,不再是不可知的,因为神向人显明了他自身,不仅仅是外在地在历史中显明,而且也是意识中显明。”(33)
于是,人就是神的一个内在环节,而神通过人这个环节得到自我意识。人与神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说简单地说黑格尔是一种异端,许多圣徒有相同的体会,如德国中世纪的神秘主义大师爱克哈特说过,“神眷顾我的眼目,正是我仰望神的眼目;神若不存在,我亦无存,我若逝去,神亦逝去”;(34)圣经里亦有,“耶和华啊,求你转回搭救我,因你的慈爱拯救我。因为,在死地无人记念你,在阴间有谁称谢你”(35)这些宗教性的话语用黑格尔的哲学用语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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