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世纪犹太神哲学语境中的关系概念——以马(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到完整呈现的 “我-你”和“我-它”两种态度。以下我试着用图表的形式,按照这两种态度展现布伯哲学思想的发展脉络。 

《但以理》 实现的态度 指向的态度 
realizing attitude orientating attitude 
《我与你》 “我-你” “我-它” 
I-It I-Thou 
《对话》 对话人生 独白人生 
life of dialogue life of monologue 
《人是什么》 “间际”关系的道路 集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道路 
the way of “betweeness” collectivism or individualism 
《距离与关系》 进入关系 原始地定于一定距离 
enter into relation primal setting at a distance 
《人际间的元素》 “真实的” “似是而非的” 
being seeming 
《论犹太教》 统一性、重行动 二元性、重律法 
unity, action duality, law 
《宗教与实在性》 具体的实在性 抽象的实在性 
concrete reality abstract reality 
“上帝之蚀” 上帝永在 上帝之蚀 
presentness the eclipse of God 
思想转变 宗教经验是异乎寻常的 宗教即一切 
Religion is the exception. Religion is everything. 

由上面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我-你”、“我-它”这两种态度在布伯哲学中始终清晰可辨,而布伯对“我-你”所体现出的真正对话精神的赞同显而易见,所以至此,我们可以说,对话哲学贯穿了布伯思想的始终,而在现实生活中也贯穿了他的一生。需要指出的是,“我-你”与“我-它”并不是划开了界限分明的两个世界。只有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两重的,这个两重性贯穿整个世界,贯穿每个单独的人,贯穿人的每一个行动。我们可以说布伯是此岸(this-worldliness)的,这有两层含义:他只在现存的物理世界中寻找救赎,在此世中他发现人类的终极完善不是在孤独的沉思中,而是在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中。 

四、莱维纳斯 
尽管伊曼努尔·莱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 1906-1995)不愿被称为犹太哲学家,但他仍对犹太传统作了一些研究,他与罗森茨维格和布伯的思想联系紧密,他直接论述了布伯的“关系”思想。 莱维纳斯认为布伯思想最引人入胜的地方之一在于他试着表明真理不是内容,言语不能用任何方式来概括真理,在某种意义上,真理比任何主观性都主观。“然而,布伯所说的真理与纯粹观念论者的真理观念不同,他的真理提供了通向比任何客观性都要客观的东西,即主体永远不能占有的完全的他者。” 莱维纳斯认为正是布伯哲学的这个方面接近于当代哲学思想的某些主要倾向。 
莱维纳斯认为,当代哲学的知识论的新转向在于它的研究对象从对象(obeject)转向了存在(being),然而它没有用和探讨对象同样的方式探讨存在。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为这种新指向提供一种积极的描述。就这方面而言,我们要正视布伯的哲学。” 莱维纳斯认为布伯对自我的观点和当代哲学是一致的,即认为自我不是实体而是关系。自我“只能作为一个对‘你’称述自己的‘我’,或掌握‘它’的‘我’”。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我”与“你”的关系和“我”与“你”的关系是同一种关系,“我”与“你”和“它”以另外一种不同的方式相关联。 
在莱维纳斯看来,“它”之领域是我用客观、实用的经验接触的一切。经验和功用在这里相互联系,没有被赋予功用的非客观性结构(non-objective structure),而人们感觉到这个结构已经预见到自我对存在的承诺。“布伯和伯格森的看法是一样的,他们认为功用的领域包含着最表面的关系,这种表面关系等同于对事物的客观认知”。 只要我们的心理活动指向一个对象,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或是否感觉到,“它”之领域实际上和我们所有的心理行为相联系。“我感觉某物,我知觉某物,我想象某物,我意欲某物,我意味某物,我思考某物。凡此种种都不构成人类生活。这些合在一起组成了“它”之王国。” 莱维纳斯由此认为在这种心理联系中,描述“它”时使用的词和胡塞尔表示意向对象时用的词相同,因而在这种意义上“我-你”关系和“我-它”关系相区别,“我-你”关系不是意向性的,相反,布伯认为“我-你”关系是所有意向性关系的条件。莱维纳斯认为“布伯在海德格尔之前,和伯格森的观点一致,开始对本体论结构的探索,本体论结论先于表征客观化理智的结构”。 
“我-你”关系产生于与一个在我之外的存在的相遇,即一个完全不同于我的他者,我要识别这个他者性(otherness)。然而,这种对他者性的识别(recognition)不能和对他者性的观念(idea)相混淆。对某物产生观念适用于“我-它”关系。重要的不是思考(think about)他者,而是要直接与它相遇,对它说出“你”,这是直接性的联系,没有设置任何对象,莱维纳斯认为对象-关系(object-relation)实际上是对这种直接关系的扭曲。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是某种未知的对象,只意味着与“你”相联系这个行为不同于任何设置讨论主题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中涉及的存在是不可说的,因为“我”在对他说话(speak to him),而不是谈论他(speak of him),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有的联系都与“你”无关。 
在“我-你”关系中,自我不再是单独的主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关系”才卓越超群,因为关系超出了自我的界限,不过莱维纳斯也不确定这些界限是否对布伯有意义,因为布伯从未肯定地描述“我”的孤独和局限。莱维纳斯认为“我-你”关系正是“我”的本质,没有“你”的在场,无论“我”什么时候确认自身都是不可想象的。“你”是向度的索引,我在这个向度里寻找另一个存在,“你”是相遇的不确定的范围,这个“你”是先天的或天生的。因而,关系中的“你”不能用思想表达,因为思想只会消解关系。进而,“我”在关系中重新发现“我”与存在的整体性处在原始群体中。莱维纳斯说:“对布伯来说,原始心灵对参与原则的忠实证实了关系的原始性本质和‘我-你’相对于‘我-它’的优先性。” 
莱维纳斯进而归纳了布伯对关系的描述的现象学特征:在证实方面,它们都基于感知的具体实在性,不诉诸于抽象的原则;生存的非理论性模式本身就具有意义,与关系相关联的本体论结构与这些生存论结构不可分。 
接着,莱维纳斯分析了“间际”(the interval或the betweeness)的本体论。他认为,不能把关系等同于“主观的”的事件,因为“我”不代表“你”,而是和“你”相遇。而且,要把相遇和心灵与自身无声的对话区分开来。“我-你”相遇不是发生在主体中,而是发生在存在的领域,然而我们不能把相遇解释为“我”客观理解的东西,因为本体论领域不是一个闭塞的世界而是正在发生的一切。“我”与“你”的“间际”是存在得以实现的地点。 
虽然莱维纳斯对布伯描述的“关系”评价甚高,他还是批评了布伯的“我-你”关系。他对布伯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我-你”关系的互惠性(reciprocity)上,并提出了他的绝对他者的概念。在此我们有必要先论述莱维纳斯本人对“我”与他者关系的观点。 
在《整体与无限》( Totality and Infinity, 1961)中,莱维纳斯认为伦理学的基础是“面对面的关系”(face-to-face relation),在“面对面”关系中,他者使“我”成为进一步考虑的对象。我对他者的义务(obligation)不是由我造成的,我的义务不但先于我所承受的所有恩惠,而且超出了任何我可能赔偿的东西。处在孤立状态(seperation)的他者进一步对“我”进行思考,在“面对面”关系中,我的自我确证(self-assurance)消失了,我发现自己的本性是邪恶的(bad conscience)。莱维纳斯不认为伦理学能恢复善良的本性。相反,他认为“我”永远不会知道自己是否在给定情境中做了正确的事。我永远做得不够。我对他者的义务是无止境的,我的义务是不对称的(asymmetrical),我没有权力让他者做他要求我做的事。 
在《超在或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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