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世纪犹太神哲学语境中的关系概念——以马(7)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本质的存在》(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d Essence,1974 )中,莱维纳斯进一步探讨“我”是在与他者的相遇中被讨论的。在分析中,莱维纳斯在自我内部找到了相异性(alterity)。他人是我所不是。他之为我所不是,不是因为他的性格、外貌或心理,而仅仅因为他的相异性本身。他人的惟一内容,就是他的相异性。相异性是莱维纳斯有关他人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正是由于这种相异性,我与他人的关系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融合”,而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莱维纳斯用他者询问“我”的身份(the identity of I),要成为“为他者”(for the Other)的,就要去掉身份(identity)。于是莱维纳斯使用了一个“替代”(substitution)的新结构。他说,“主体性是人质”(Subjectivity is being hostage)。他的意思是说主体在现代哲学中不是孤立的自我,而是不断受到他人干扰的自我。很多人会提出一些基本的伦理问题,如“他人为什么会关心我”,“我应该照顾我弟弟吗”。莱维纳斯认为这些问题预设了一个自我(ego)的概念,这个自我概念来自于我和他者的接近。
莱维纳斯把任何限制我的责任的尝试都看作是把伦理降低为正义,他认为这等于是把我对我自己的要求限制在对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相同的标准上,他甚至认为人应该为他出生之前发生的事负责。依莱维纳斯之见,人们通常的伦理行为其实是一种逃避,但他也承认持续按照他的伦理观念生活是不可能的。那么,不对等的“我”与他人是怎样发生关系的呢?莱维纳斯认为,他人之所以于我有意义是由于他向我呈现为面貌(visage),“面貌”在我面对面注视他人时呈现出来的东西。只有在它向我呈现时,我才能与他人发生真实的关系。他人对我呈现为面貌,就意味着我一下子对他负有责任,他是对我说话的人,他是我应该回答的人,我是他的受恩人。“在面貌的呈现之中,包含着对我的命令。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我在他人的面貌中读出了主人的命令,我把他看得比我高,我称他为‘您’,而不是‘你’,所以我向他人面貌的接近意味着一种升高。而在另一方面,我同时又因他的赤裸无遮而把他看成穷人、孤儿、无产者,我愿意并能够为他做一切事情,我应该帮助他,我对他负有一切责任。而且,我对他人所持的态度是绝不要求同样回报的。因此,他人远不是布伯所说的互换关系意识中的‘你’,在我的责任性中,我对他人是主体化了的,而且我似乎就是被选择成为这样做的。”
莱维纳斯认为布伯的著作中经常出现有关伦理的话题,但那只是就“我-你”关系而言,在“我-它”关系的基层暗含着距离与相关性的形式化的结构。但是莱维纳斯不肯定“我”与他者的他者性的关系描述是否可以不经过悖论式地强调“我”与“你”的层面的区别就进行,“我”与他者性是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进行的。莱维纳斯认为关系的原始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关系不是从外部得知的,而是通过实现关系的“我”得到的。因为,“我”的位置不可与“你”的位置互换。因为如果像布伯断言的那样,自我成为说出“你”的“我”,“我”的位置就是一个依赖于我的关系的自我,因而就和其他关系没有区别:就如同一个观察者以第三者的身份与其谈论“我”和“你”。莱维纳斯认为形式化的相遇是对称性关系(a symmetrical relation),从哪一面看都是没有分别的。但他认为在伦理关系中,他者地位高于“我”,然而又比我可怜,是高度的向度(the dimension of height)而不是特殊的属性将“我”和“你”区别开,他认为他的这种观点意味着和布伯的“形式主义”(formalism)的决裂。他者的优先性没有限定它与他者的纯粹形式的关系,它先于“与……相关联”这个行为,但他者的优先性直接限定了他者性本身。他者性因而被限定了,但不是由任何属性限定的。
可见,受布伯的影响,莱维纳斯承认“我”与他者是处在关系中的,但他认为“我”与他者的关系是一种单面的关系,他强调“我”对他者的绝对责任,这是一种不对等的、不求回报的责任。这与布伯提倡的那种“相互性的”的“我-你”关系有很大区别。
由上述对20世纪犹太神哲学关于“关系”的论述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关系”的关注,由来已久,对于这一概念的澄清和讨论也历时甚久,并且这一讨论仍将继续下去。在经验层面我们都能承认人与人之间确乎存在对话关系,然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话”,不是指语言学意义上的“言语”,而是指真正的理解和真正的心意相通,所以在这个意义, “对话” 即使不使用语言也一样可以发生。科恩之前的某些关于人-神关系的观点强调人和上帝的对话,但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科恩认为人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是相互依存的,人与神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实现,启发了关于人-神关系思考的新思路,罗森茨维格把高高在上的上帝描述成可以用“言语”呼唤人的具体的上帝,人类之“我”和神圣之“你”有了对话的可能性,表明了神圣之“你”在本质上是可说的。因为这种可言说性,上帝成为一种存在主义意义上的活生生的上帝,并且人与他人的对话是人与上帝的对话的初级模式。可惜的是,罗森茨维格未能放弃他的一元论倾向,认为上帝还是整合一个的大写的“一”, 从而最终重回概念论的窠臼。
布伯的对话哲学从根本上确立了人和上帝之间对话的双向关系,他认为神圣之“你”和人类之“我”的相遇是一切得以产生的源泉,人不是被吞噬在上帝之中,而是与上帝有着一种极为亲密的关系,与此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上帝不是在抽象的概念或日常生活之外,他在日常生活之中与我们相伴。可以说,布伯对上帝与人的关系的这种理解是真正存在论意义上的。布伯对“人”的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个过程是一个“人”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逐渐清晰的过程,从而上帝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全知者,对人发号施令,人也不再仅仅是听从者,而是与上帝交流与对话,这是个双向的、交互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着信仰者的命运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说,信仰者的生活就是由这些活生生的对话组成的,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对话人生。莱维纳斯将与“我”相对的他人提到了一种绝对的高度,这种“绝对他者”的观念使人与他人的地位不再平衡、对等,偏离了真正意义上的对话。
莱维纳斯把任何限制我的责任的尝试都看作是把伦理降低为正义,他认为这等于是把我对我自己的要求限制在对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相同的标准上,他甚至认为人应该为他出生之前发生的事负责。依莱维纳斯之见,人们通常的伦理行为其实是一种逃避,但他也承认持续按照他的伦理观念生活是不可能的。那么,不对等的“我”与他人是怎样发生关系的呢?莱维纳斯认为,他人之所以于我有意义是由于他向我呈现为面貌(visage),“面貌”在我面对面注视他人时呈现出来的东西。只有在它向我呈现时,我才能与他人发生真实的关系。他人对我呈现为面貌,就意味着我一下子对他负有责任,他是对我说话的人,他是我应该回答的人,我是他的受恩人。“在面貌的呈现之中,包含着对我的命令。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我在他人的面貌中读出了主人的命令,我把他看得比我高,我称他为‘您’,而不是‘你’,所以我向他人面貌的接近意味着一种升高。而在另一方面,我同时又因他的赤裸无遮而把他看成穷人、孤儿、无产者,我愿意并能够为他做一切事情,我应该帮助他,我对他负有一切责任。而且,我对他人所持的态度是绝不要求同样回报的。因此,他人远不是布伯所说的互换关系意识中的‘你’,在我的责任性中,我对他人是主体化了的,而且我似乎就是被选择成为这样做的。”
莱维纳斯认为布伯的著作中经常出现有关伦理的话题,但那只是就“我-你”关系而言,在“我-它”关系的基层暗含着距离与相关性的形式化的结构。但是莱维纳斯不肯定“我”与他者的他者性的关系描述是否可以不经过悖论式地强调“我”与“你”的层面的区别就进行,“我”与他者性是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进行的。莱维纳斯认为关系的原始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关系不是从外部得知的,而是通过实现关系的“我”得到的。因为,“我”的位置不可与“你”的位置互换。因为如果像布伯断言的那样,自我成为说出“你”的“我”,“我”的位置就是一个依赖于我的关系的自我,因而就和其他关系没有区别:就如同一个观察者以第三者的身份与其谈论“我”和“你”。莱维纳斯认为形式化的相遇是对称性关系(a symmetrical relation),从哪一面看都是没有分别的。但他认为在伦理关系中,他者地位高于“我”,然而又比我可怜,是高度的向度(the dimension of height)而不是特殊的属性将“我”和“你”区别开,他认为他的这种观点意味着和布伯的“形式主义”(formalism)的决裂。他者的优先性没有限定它与他者的纯粹形式的关系,它先于“与……相关联”这个行为,但他者的优先性直接限定了他者性本身。他者性因而被限定了,但不是由任何属性限定的。
可见,受布伯的影响,莱维纳斯承认“我”与他者是处在关系中的,但他认为“我”与他者的关系是一种单面的关系,他强调“我”对他者的绝对责任,这是一种不对等的、不求回报的责任。这与布伯提倡的那种“相互性的”的“我-你”关系有很大区别。
由上述对20世纪犹太神哲学关于“关系”的论述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关系”的关注,由来已久,对于这一概念的澄清和讨论也历时甚久,并且这一讨论仍将继续下去。在经验层面我们都能承认人与人之间确乎存在对话关系,然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话”,不是指语言学意义上的“言语”,而是指真正的理解和真正的心意相通,所以在这个意义, “对话” 即使不使用语言也一样可以发生。科恩之前的某些关于人-神关系的观点强调人和上帝的对话,但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科恩认为人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是相互依存的,人与神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实现,启发了关于人-神关系思考的新思路,罗森茨维格把高高在上的上帝描述成可以用“言语”呼唤人的具体的上帝,人类之“我”和神圣之“你”有了对话的可能性,表明了神圣之“你”在本质上是可说的。因为这种可言说性,上帝成为一种存在主义意义上的活生生的上帝,并且人与他人的对话是人与上帝的对话的初级模式。可惜的是,罗森茨维格未能放弃他的一元论倾向,认为上帝还是整合一个的大写的“一”, 从而最终重回概念论的窠臼。
布伯的对话哲学从根本上确立了人和上帝之间对话的双向关系,他认为神圣之“你”和人类之“我”的相遇是一切得以产生的源泉,人不是被吞噬在上帝之中,而是与上帝有着一种极为亲密的关系,与此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上帝不是在抽象的概念或日常生活之外,他在日常生活之中与我们相伴。可以说,布伯对上帝与人的关系的这种理解是真正存在论意义上的。布伯对“人”的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个过程是一个“人”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逐渐清晰的过程,从而上帝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全知者,对人发号施令,人也不再仅仅是听从者,而是与上帝交流与对话,这是个双向的、交互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着信仰者的命运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说,信仰者的生活就是由这些活生生的对话组成的,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对话人生。莱维纳斯将与“我”相对的他人提到了一种绝对的高度,这种“绝对他者”的观念使人与他人的地位不再平衡、对等,偏离了真正意义上的对话。
上一篇:实证主义与形而上学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