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中)(8)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它也是个人的自我能够得以实现出来,并胜过各种掩藏和压抑性因素的一种途径。 如果我们要概括这种伦理途径所具有的特点的的话,我们已经看到它所具有的两个的特点:1)自我性, 个体关注的是“自我”。实际上, 自我实现已经成为个体的目标:“个体的人在其自身中有其目的论,有内在的目的论,他自己就是他的目的(论)。 他的自我因此就是他努力所向之的目标。然而,他的这个自我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绝对的具体。” 2)普遍性,自我实现的过程因其最高的伦理准则而具有普遍性:“因此他[伦理的人] 的伦理任务就是从其遮掩中走出来,而在普遍性中显露他自己。”
总之,从我们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具有上述特点的伦理途径如果有可能的话,它一定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前提的基础上。首先,个人能够选择自己,就是说, 个人能够认识并承担起他的道德责任;其次, 个人有能力和意志去实现他所认识或确定的伦理目标。这两个前提在祁克果(或站在其他立场的托名作者)看来,都是有疑问的, 而非自明的。
首先,按照上述的语境,认识自己即选择自己, 而选择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即建立起与自己的一种(接受)关系。下章我们会看到,在《致死的疾病》一书中, 安提-克里马库斯从基督教的立场上提出,这种个人与自己关系的恰当建立, 一定要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存在(上帝),而非靠个人自己所能作到。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自我是非自立的。从这种立场上如果要提出疑问的话, 我们能够设想的一个疑问就是:如果个人是在对自身的有限有所悔悟的同时面对或接受一个有限的自己,那么,对罪(sin)无所意识的人所有的悔悟能够达到怎样的程度?显然,在上述的伦理途径中, 个体的自我被认为是自立的。尽管个人可能并不反对上帝的观念, 但往往是把他看作是人保证自己意念之永恒性、并以此展开自我之延续性的一种手段。
其次,就算人们能够认识自己的责任,并且确定最高的伦理目标, 个人是否有能力或意志去实现它?祁克果(或其托名作者)对这种伦理上的乐观主义给予的批评是, 这个前提中包含了“应当就意昧着能够”这样的设定。从基督教的立场上看, 这种设定忽视了个体生存中实际存在着的罪与恶。当然,罪的问题确实超出了伦理学的范围。其实,就是从伦理学或生存论的角度看, 伦理的目标作为一种理想也总不会全然转化为现实,它永远只能是人们逐渐接近的目标:
伦理学指向理想,将其作为一种任务,并假定人具有实现它的必要条件。因此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矛盾(冲突),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使得困难和不可能性显明出来。
这种显明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实现理想的伦理目标与实现自我之间的紧密关联,实现伦理目标的失败即被接受是实现自我的失败。
第二节 宗教A的实现途径
上面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从自我实现的角度来说, 伦理阶段的生存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抉择和持续的努力:通过投身于绝对普遍的伦理原则所指示出的约束性责任, 力求成为真实的自己。具有这种特征的伦理生活成为宗教生活的起点, 并且始终是宗教生活中的一个必要因素。按照伊文斯的话来说就是:“伦理生活没有宗教性生存是可能的, 但没有伦理的生存,宗教生活则是不可能的。” 这就涉及到伦理与宗教阶段(或途径)的区别及联系。
祁克果并没有专门或集中地谈论伦理与宗教阶段的一般性关系。 因此关于两者的一般性关系,我们只能得到一个非常粗略的看法。按照克里马库斯的表述, 伦理与宗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上帝或是否存在与上帝的关系,而在于这种上帝关系的本质。 一般地说,伦理的人也承认上帝的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其自我是自立自足的(至少潜在地如此)。 这主要体现在他认为自己有能力靠着实现伦理原则赋予他的责任而实现他真实的自我,并因此能够使之与上帝发生某种形式的关联。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是积极主动的,而上帝是被动的,甚至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前提或设定。反之, 在宗教生存中,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自立自足性的,而是依赖性的。 这种非自立自足性使得真正的悔悟成为可能, 个人在其中所认识到的自己的有限性同时也包括了不能靠自己来达到那绝对的准则和目标。这种对“不能”的悔悟与罪(sin)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正如祁克果通过几个托名作者所强调的, 正是罪的观念把伦理的阶段与宗教的阶段分别开来。
这样一种区别在宗教B中表现的比较明显,而宗教A的情况则比较特殊。严格地说,如果以对罪的意识划分伦理与宗教的话,这个标准只适用于基督教的情况, 而宗教A的形态可以说仍然在伦理的这一侧。这也是我们在本章中把它与伦理阶段放在一起, 作为相似或同一条途径来描述的主要原因。从内涵上来规定宗教A, 可以把它看作是托名作者克里马库斯站在生存论的立场上对宗教信仰所作的一般地表述。 它既有用生存论的语境来一般性地表述宗教信仰的侧面,同时也有从生存论角度对宗教作一般性研究的侧面,但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从生存论的角度关涉到宗教一般, 因而基本以人生存中共同的宗教经验为前提。 可以把它看作是对人类已有实存宗教的某种一般性描述(除基督教之外,因其生存论的角度而较少包含基督教在内)。 实际上它在外延上也基本上包括了除基督教外的其他宗教形式。当然,就祁克果对这个词的使用来说, 他同时也把通过哲学和人文学科所体现出来的西方传统思想包括在其中。
从这种宗教A的视域来看其所理解的上帝观念, 这种上帝观念的前提乃在于:存在着一种能够为人所知的关于上帝的自然知识, 这种知识是以人的普遍意识中共同的或“内在”的东西为前提。 这也就是为什么祁克果总把这种宗教归为“内在宗教”的原因。对宗教的这种理解方式主要表达了近代以来自然神学的一些基本观点, 代表的是一种生存论的基本立场。 以此为前提去理解上帝以及和他的关系就与人在生存中对伦理绝对性的认识以及与其的关系紧密的交织在一起。 康德的道德学说从一定侧面表达了这种紧密联系。与之稍为不同的是, 克里马库斯在生存论的视域中进一步刻画了这种联系。如果我们问,在什么意义上,上帝对个体有所呈现?那么从宗教A的角度看, 其所关注的核心就会集中在个体自身已经开启的内向性维度, 以及个体在其生存过程中切实经历着的对伦理原则的“据有过程”。按照克里马库斯的思路,在实际的生存中, 个体并不是被动或直接地接受现成的道德习俗或原则。 伦理生活不是一种习俗的模仿或原则的照搬。道德意识以个人在其内向性维度中所拥有的自由为前提, 而这种自由又以所要遵循和实现的伦理原则的绝对性为其前提。 当这种绝对性上升到它是上帝的绝对律令时候,伦理的原则就不再呈现出其规条的僵硬性, 而是表现为上帝在个人具体生存处境下的具体律令,并因此激发起个体从内心发出的一种激情的反应。 这就是个体生存中“据有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在这过程中,因为上帝借着其律令的绝对性呈现给个体,因此, 个体把上帝接受为这个世界或宇宙的创造者和统治者。
从这里我们看到,如果说宗教A与伦理的阶段有什么区别的话, 那就是宗教A明确地承认一个与世界(自我)有分别、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创造了这个世界的上帝。 然而,这种承认也仅是限于创造论的范围而已, 尽管自我对伦理上至善的关注移向了对宗教上的永福的关注,这种永福的观念仍然没有达到救赎论的范围, 后者只有宗教B真正地涉及到。
永福(eternal blessedness)是《附言》中克里马库斯讨论宗教A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显然是一个一般性的宗教范畴,要想清楚地解释这个范畴的含义并非易事。 我们可以暂且把它分成两个部
总之,从我们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具有上述特点的伦理途径如果有可能的话,它一定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前提的基础上。首先,个人能够选择自己,就是说, 个人能够认识并承担起他的道德责任;其次, 个人有能力和意志去实现他所认识或确定的伦理目标。这两个前提在祁克果(或站在其他立场的托名作者)看来,都是有疑问的, 而非自明的。
首先,按照上述的语境,认识自己即选择自己, 而选择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即建立起与自己的一种(接受)关系。下章我们会看到,在《致死的疾病》一书中, 安提-克里马库斯从基督教的立场上提出,这种个人与自己关系的恰当建立, 一定要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存在(上帝),而非靠个人自己所能作到。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自我是非自立的。从这种立场上如果要提出疑问的话, 我们能够设想的一个疑问就是:如果个人是在对自身的有限有所悔悟的同时面对或接受一个有限的自己,那么,对罪(sin)无所意识的人所有的悔悟能够达到怎样的程度?显然,在上述的伦理途径中, 个体的自我被认为是自立的。尽管个人可能并不反对上帝的观念, 但往往是把他看作是人保证自己意念之永恒性、并以此展开自我之延续性的一种手段。
其次,就算人们能够认识自己的责任,并且确定最高的伦理目标, 个人是否有能力或意志去实现它?祁克果(或其托名作者)对这种伦理上的乐观主义给予的批评是, 这个前提中包含了“应当就意昧着能够”这样的设定。从基督教的立场上看, 这种设定忽视了个体生存中实际存在着的罪与恶。当然,罪的问题确实超出了伦理学的范围。其实,就是从伦理学或生存论的角度看, 伦理的目标作为一种理想也总不会全然转化为现实,它永远只能是人们逐渐接近的目标:
伦理学指向理想,将其作为一种任务,并假定人具有实现它的必要条件。因此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矛盾(冲突),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使得困难和不可能性显明出来。
这种显明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实现理想的伦理目标与实现自我之间的紧密关联,实现伦理目标的失败即被接受是实现自我的失败。
第二节 宗教A的实现途径
上面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从自我实现的角度来说, 伦理阶段的生存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抉择和持续的努力:通过投身于绝对普遍的伦理原则所指示出的约束性责任, 力求成为真实的自己。具有这种特征的伦理生活成为宗教生活的起点, 并且始终是宗教生活中的一个必要因素。按照伊文斯的话来说就是:“伦理生活没有宗教性生存是可能的, 但没有伦理的生存,宗教生活则是不可能的。” 这就涉及到伦理与宗教阶段(或途径)的区别及联系。
祁克果并没有专门或集中地谈论伦理与宗教阶段的一般性关系。 因此关于两者的一般性关系,我们只能得到一个非常粗略的看法。按照克里马库斯的表述, 伦理与宗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上帝或是否存在与上帝的关系,而在于这种上帝关系的本质。 一般地说,伦理的人也承认上帝的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其自我是自立自足的(至少潜在地如此)。 这主要体现在他认为自己有能力靠着实现伦理原则赋予他的责任而实现他真实的自我,并因此能够使之与上帝发生某种形式的关联。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是积极主动的,而上帝是被动的,甚至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前提或设定。反之, 在宗教生存中,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自立自足性的,而是依赖性的。 这种非自立自足性使得真正的悔悟成为可能, 个人在其中所认识到的自己的有限性同时也包括了不能靠自己来达到那绝对的准则和目标。这种对“不能”的悔悟与罪(sin)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正如祁克果通过几个托名作者所强调的, 正是罪的观念把伦理的阶段与宗教的阶段分别开来。
这样一种区别在宗教B中表现的比较明显,而宗教A的情况则比较特殊。严格地说,如果以对罪的意识划分伦理与宗教的话,这个标准只适用于基督教的情况, 而宗教A的形态可以说仍然在伦理的这一侧。这也是我们在本章中把它与伦理阶段放在一起, 作为相似或同一条途径来描述的主要原因。从内涵上来规定宗教A, 可以把它看作是托名作者克里马库斯站在生存论的立场上对宗教信仰所作的一般地表述。 它既有用生存论的语境来一般性地表述宗教信仰的侧面,同时也有从生存论角度对宗教作一般性研究的侧面,但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从生存论的角度关涉到宗教一般, 因而基本以人生存中共同的宗教经验为前提。 可以把它看作是对人类已有实存宗教的某种一般性描述(除基督教之外,因其生存论的角度而较少包含基督教在内)。 实际上它在外延上也基本上包括了除基督教外的其他宗教形式。当然,就祁克果对这个词的使用来说, 他同时也把通过哲学和人文学科所体现出来的西方传统思想包括在其中。
从这种宗教A的视域来看其所理解的上帝观念, 这种上帝观念的前提乃在于:存在着一种能够为人所知的关于上帝的自然知识, 这种知识是以人的普遍意识中共同的或“内在”的东西为前提。 这也就是为什么祁克果总把这种宗教归为“内在宗教”的原因。对宗教的这种理解方式主要表达了近代以来自然神学的一些基本观点, 代表的是一种生存论的基本立场。 以此为前提去理解上帝以及和他的关系就与人在生存中对伦理绝对性的认识以及与其的关系紧密的交织在一起。 康德的道德学说从一定侧面表达了这种紧密联系。与之稍为不同的是, 克里马库斯在生存论的视域中进一步刻画了这种联系。如果我们问,在什么意义上,上帝对个体有所呈现?那么从宗教A的角度看, 其所关注的核心就会集中在个体自身已经开启的内向性维度, 以及个体在其生存过程中切实经历着的对伦理原则的“据有过程”。按照克里马库斯的思路,在实际的生存中, 个体并不是被动或直接地接受现成的道德习俗或原则。 伦理生活不是一种习俗的模仿或原则的照搬。道德意识以个人在其内向性维度中所拥有的自由为前提, 而这种自由又以所要遵循和实现的伦理原则的绝对性为其前提。 当这种绝对性上升到它是上帝的绝对律令时候,伦理的原则就不再呈现出其规条的僵硬性, 而是表现为上帝在个人具体生存处境下的具体律令,并因此激发起个体从内心发出的一种激情的反应。 这就是个体生存中“据有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在这过程中,因为上帝借着其律令的绝对性呈现给个体,因此, 个体把上帝接受为这个世界或宇宙的创造者和统治者。
从这里我们看到,如果说宗教A与伦理的阶段有什么区别的话, 那就是宗教A明确地承认一个与世界(自我)有分别、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创造了这个世界的上帝。 然而,这种承认也仅是限于创造论的范围而已, 尽管自我对伦理上至善的关注移向了对宗教上的永福的关注,这种永福的观念仍然没有达到救赎论的范围, 后者只有宗教B真正地涉及到。
永福(eternal blessedness)是《附言》中克里马库斯讨论宗教A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显然是一个一般性的宗教范畴,要想清楚地解释这个范畴的含义并非易事。 我们可以暂且把它分成两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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