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来负责——汉斯·约纳斯关于本体论的科技世界伦理学思想之路(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生命的进程总体上遵循着一个神的计划——,而是在一个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圆满实现(Entelechia)所固有的意义上修复的。亚里士多德用圆满实现(Entelechia)——字面意义是指:“什么东西在自身中具有它的目标”——来描述一个主动的形式原则,这一原则是在质料中实现自身的,就像种子中已经包含有植物的形态一般。不过,约纳斯赋予它以一个独特的解释。因为限定了自然的自我维护和自我发挥这一目的性(Zweckhaftigkeit)在基本特征上与存在主义哲学概念“忧虑”这一突出的存在方式相一致。忧虑概念是海德格尔为人的存在——即存在者,“在存在者的存在中,存在者只与存在自身相关”18——预备的概念。约纳斯把存在扩大为对一切生物的界定,就存在(Sein)本身照料它那困难的、叫做敏感性,最终叫做有死性的存在(Dasein)而言。生命是“在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徘徊,这‘不’总是暗中守侯着,经常不得不被新的生命所击退。换句话说,生命在自身中携带着死亡,生命的否定。”19
不过,值得商榷的是,判定自然界中任何自我保存的冲动,任何有机体的再生产,本身已经在基本的植物水平上,在概念意义上拥有一种自我忧虑的贵族气质),就如约纳斯所做的那样。然而,如果人们想当然地追随这种生命哲学,那么,其晚期伦理学的动机从一开始就昭然若揭了:因为判定给自然的忠诚和忧虑以生存保持和发挥的形式仿佛光耀它的存在。这样,在自然中就彰显出一个生存意义上的自我目的,这一目的——在伦理学上看——表明自然的特有价值和尊严。
人的主导性实践与这一自我目的相矛盾,实践很少知道尊重自然,把自然的价值降低到可利用性上。“事物本性上各自独立的尊严本身荡然无存。所有的尊严都属于人:敬畏不是命令出来的,对此只能控制。一切事物都是为了被利用。”20因此,约纳斯的有机体哲学在他的中期创作中已经大体上表明,人类中心论在伦理学上是有欠缺的。人类中心论对自然的评价是错误的,它提出了伦理学修正这一问题。
四
约纳斯对近代思想中以虚无主义方式歧视自然这一做法的回答形成了1979年出版的《责任原则》这一著作。对自然的歧视在自然科学-技术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导致了对生物圈的一个现实危害。约纳斯的回答构成了技术文明伦理学的一个纲要。这种伦理学开始对传统伦理学为了克服今天的危机而随时准备好的东西进行批评性检查和扼要重述。
传统伦理学——如约纳斯的断言——是一种“邻人伦理学”21。它教导我们在他人面前无论何时何地要保持举止得体。它着眼于私人和公共场合典型的生活情景。在这些场合,在与他人的接触中表明,一个行为是否被看作是好的或不好的。原来的伦理学要求,在他人面前要举止得体,正如宗教戒律和伦理命令所规定的那样:“爱人如己”;“如你所愿地施予他人施予你的”;或者,如康德所说:“从不把你的邻人单纯当作手段,而总是也把他当作目的本身”,诸如此类。22
因此,任何道德行为都和人际关系有关。与此同时,未来,尤其作为那自身可能的生命期限之彼岸不在考虑之列。这并非传统伦理学家的过错,而是和人的行为有限的能力相符。人的行为力所能及的范围太小,以至于人们不必思量将来的后果:这样做似乎是多余的或狂妄的。传统伦理学同样很少对自然给予特殊的考虑;约纳斯说,“一切传统伦理学都是人类中心论的”23,因为自然“独自为自己操心”24。因此,自然比人强大得多,相反,非常必要的是,集中所有的智慧和有限的技术手段,以便从自然力中汲取人类生活的力量。
传统伦理学按照约纳斯的结论,是完全不充分的和有缺欠的,鉴于它面临着新的问题。它并没有为大规模的技术行为及其后果提供范畴。约纳斯试图修复这一缺陷,并且试图获取一个与问题相对应的视界。另外,对他来说,这并非关系到一个在价值上有所更新的伦理学,而是涉及新的思维向度。与传统的邻人取向相反,约纳斯设计了一种全球化的未来责任伦理学。伦理-责任的态度可能赢得长远视界,它可能考虑未来的事情就像考虑在空间上是遥远的东西一样。约纳斯就这样把传统伦理学家的局限性拓展为对全人类和持续生活负责。他要求对自然履行关怀义务,并藉此来超越传统的人类中心论。
当然,他并非任意地设定了这一全球性义务扩大化,相反,这种扩大化是从强大了的技术力量中派生出来的:如果技术行为在其后果上越来越多地危及人与自然时,那么,在人身上恰好也就生长出一种变化了的责任。这种责任最终要求绝对命令的一个新版本:“‘如此行动,以至于你行动的影响和地球上真正人的持续生活和平相处’……或者简单一点:‘不要殃及地球上人类无限继续生存的条件。’”25和康德的绝对命令相比,约纳斯直言不讳地强调:1)约纳斯并没有拒绝或反对原有的命令,而是扩展了,尤其是通过未来这一角度。2)当康德的命令仅仅求助于作为理性载体的个体时,约纳斯的命令则在此之上针对行动着的集体,尤其是针对政治。3)康德的命令主张志向(Gesinnung)伦理学,而约纳斯的命令则是为一种责任伦理学辩护。
志向伦理学意味着,判断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取决于一个无可指责的纯洁态度和行为动机的质量。然而,德性伦理学恰恰在科学和技术史上被幼稚地证明是无助、甚至是危险的。人们想想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托·哈恩的例子,他是在核分裂研究方面取得成功的。后来有一天,在他说到广岛时,他说,这种后果是他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对于一种技术伦理学今天只能考虑一个开端,这个开端坚决表示包括行为后果问题并把它当作理论基础。这就是说,志向观点要由责任观点来补充。所以,约纳斯像今天的大多数伦理学家一样,赞成一种责任伦理学的模式。不过,责任概念决非是单向的;这一概念——恰恰也是就约纳斯的未来责任这一理念而言——引起了极大的误会。
首先,责任概念被解释为因果性的:在这个意义上,例如静力学家在公众面前对桥梁的坚固性负责或者制药康采恩要对它所带入市场的药品负责。每个人都可能被认为,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且,也许,在法律意义上,他也必须为此负法律责任。从而,因果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首先关系到人们必须负道德责任的行为,可能也关系到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责任的另外一个观点仍然是在一种教养义务的意义上而言的。约纳斯把第二个概念附加在他的未来责任上,并且在亲子关系和国务活动家的范例上进行了阐明。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是“一切责任之永恒的典范”26,因为,父母之所以为子女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把子女带到了人世,——这似乎又一次根据由果及因这种回溯式原则进行思考。相反,父母为子女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是因为子女需要他们。无助子女的权利无条件地在先,有权要求有行为能力的父母承担义务。不单单是出于爱,而且也因为子女对他们的依赖,他们必须为子女的幸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父母的操劳着眼于未来,它为行为制订了自己的目标,并且知道不仅要为所做的负责,而且更要为应该做的负责。
约纳斯与近代主流哲学家不同,当然与E·列维那斯一致——把责任理解为“一个非交互性关系”27。责任是维护和保护他者存在的义务化(Verpflichtung)。在此,它具有无条件的有效性。同时,由于它仿佛要求这种有效性的义务。因此它的自由是在先的。转移到未来责任伦理学意味着:现代人巨大的技术行为能力赋予人以道德的教养义务(Fuersorgepflicht)。我们在技术上所能够做到的和由此所危害的一切,我们必须要在道德上加以预防:人化自然和非人的自然,当下的和未来的生活。约纳斯急切的责任筹划无疑招致了一系列责难。假定的道德究竟能
不过,值得商榷的是,判定自然界中任何自我保存的冲动,任何有机体的再生产,本身已经在基本的植物水平上,在概念意义上拥有一种自我忧虑的贵族气质),就如约纳斯所做的那样。然而,如果人们想当然地追随这种生命哲学,那么,其晚期伦理学的动机从一开始就昭然若揭了:因为判定给自然的忠诚和忧虑以生存保持和发挥的形式仿佛光耀它的存在。这样,在自然中就彰显出一个生存意义上的自我目的,这一目的——在伦理学上看——表明自然的特有价值和尊严。
人的主导性实践与这一自我目的相矛盾,实践很少知道尊重自然,把自然的价值降低到可利用性上。“事物本性上各自独立的尊严本身荡然无存。所有的尊严都属于人:敬畏不是命令出来的,对此只能控制。一切事物都是为了被利用。”20因此,约纳斯的有机体哲学在他的中期创作中已经大体上表明,人类中心论在伦理学上是有欠缺的。人类中心论对自然的评价是错误的,它提出了伦理学修正这一问题。
四
约纳斯对近代思想中以虚无主义方式歧视自然这一做法的回答形成了1979年出版的《责任原则》这一著作。对自然的歧视在自然科学-技术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导致了对生物圈的一个现实危害。约纳斯的回答构成了技术文明伦理学的一个纲要。这种伦理学开始对传统伦理学为了克服今天的危机而随时准备好的东西进行批评性检查和扼要重述。
传统伦理学——如约纳斯的断言——是一种“邻人伦理学”21。它教导我们在他人面前无论何时何地要保持举止得体。它着眼于私人和公共场合典型的生活情景。在这些场合,在与他人的接触中表明,一个行为是否被看作是好的或不好的。原来的伦理学要求,在他人面前要举止得体,正如宗教戒律和伦理命令所规定的那样:“爱人如己”;“如你所愿地施予他人施予你的”;或者,如康德所说:“从不把你的邻人单纯当作手段,而总是也把他当作目的本身”,诸如此类。22
因此,任何道德行为都和人际关系有关。与此同时,未来,尤其作为那自身可能的生命期限之彼岸不在考虑之列。这并非传统伦理学家的过错,而是和人的行为有限的能力相符。人的行为力所能及的范围太小,以至于人们不必思量将来的后果:这样做似乎是多余的或狂妄的。传统伦理学同样很少对自然给予特殊的考虑;约纳斯说,“一切传统伦理学都是人类中心论的”23,因为自然“独自为自己操心”24。因此,自然比人强大得多,相反,非常必要的是,集中所有的智慧和有限的技术手段,以便从自然力中汲取人类生活的力量。
传统伦理学按照约纳斯的结论,是完全不充分的和有缺欠的,鉴于它面临着新的问题。它并没有为大规模的技术行为及其后果提供范畴。约纳斯试图修复这一缺陷,并且试图获取一个与问题相对应的视界。另外,对他来说,这并非关系到一个在价值上有所更新的伦理学,而是涉及新的思维向度。与传统的邻人取向相反,约纳斯设计了一种全球化的未来责任伦理学。伦理-责任的态度可能赢得长远视界,它可能考虑未来的事情就像考虑在空间上是遥远的东西一样。约纳斯就这样把传统伦理学家的局限性拓展为对全人类和持续生活负责。他要求对自然履行关怀义务,并藉此来超越传统的人类中心论。
当然,他并非任意地设定了这一全球性义务扩大化,相反,这种扩大化是从强大了的技术力量中派生出来的:如果技术行为在其后果上越来越多地危及人与自然时,那么,在人身上恰好也就生长出一种变化了的责任。这种责任最终要求绝对命令的一个新版本:“‘如此行动,以至于你行动的影响和地球上真正人的持续生活和平相处’……或者简单一点:‘不要殃及地球上人类无限继续生存的条件。’”25和康德的绝对命令相比,约纳斯直言不讳地强调:1)约纳斯并没有拒绝或反对原有的命令,而是扩展了,尤其是通过未来这一角度。2)当康德的命令仅仅求助于作为理性载体的个体时,约纳斯的命令则在此之上针对行动着的集体,尤其是针对政治。3)康德的命令主张志向(Gesinnung)伦理学,而约纳斯的命令则是为一种责任伦理学辩护。
志向伦理学意味着,判断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取决于一个无可指责的纯洁态度和行为动机的质量。然而,德性伦理学恰恰在科学和技术史上被幼稚地证明是无助、甚至是危险的。人们想想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托·哈恩的例子,他是在核分裂研究方面取得成功的。后来有一天,在他说到广岛时,他说,这种后果是他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对于一种技术伦理学今天只能考虑一个开端,这个开端坚决表示包括行为后果问题并把它当作理论基础。这就是说,志向观点要由责任观点来补充。所以,约纳斯像今天的大多数伦理学家一样,赞成一种责任伦理学的模式。不过,责任概念决非是单向的;这一概念——恰恰也是就约纳斯的未来责任这一理念而言——引起了极大的误会。
首先,责任概念被解释为因果性的:在这个意义上,例如静力学家在公众面前对桥梁的坚固性负责或者制药康采恩要对它所带入市场的药品负责。每个人都可能被认为,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且,也许,在法律意义上,他也必须为此负法律责任。从而,因果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首先关系到人们必须负道德责任的行为,可能也关系到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责任的另外一个观点仍然是在一种教养义务的意义上而言的。约纳斯把第二个概念附加在他的未来责任上,并且在亲子关系和国务活动家的范例上进行了阐明。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是“一切责任之永恒的典范”26,因为,父母之所以为子女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把子女带到了人世,——这似乎又一次根据由果及因这种回溯式原则进行思考。相反,父母为子女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是因为子女需要他们。无助子女的权利无条件地在先,有权要求有行为能力的父母承担义务。不单单是出于爱,而且也因为子女对他们的依赖,他们必须为子女的幸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父母的操劳着眼于未来,它为行为制订了自己的目标,并且知道不仅要为所做的负责,而且更要为应该做的负责。
约纳斯与近代主流哲学家不同,当然与E·列维那斯一致——把责任理解为“一个非交互性关系”27。责任是维护和保护他者存在的义务化(Verpflichtung)。在此,它具有无条件的有效性。同时,由于它仿佛要求这种有效性的义务。因此它的自由是在先的。转移到未来责任伦理学意味着:现代人巨大的技术行为能力赋予人以道德的教养义务(Fuersorgepflicht)。我们在技术上所能够做到的和由此所危害的一切,我们必须要在道德上加以预防:人化自然和非人的自然,当下的和未来的生活。约纳斯急切的责任筹划无疑招致了一系列责难。假定的道德究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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