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解释——解释学方法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研究中的运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所谓“先见”)为前提,传统是一致理解的出发点,人们只能接受传统而不能批判传统。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理解传统是错误的,因为传统的“意见一致”往往不是来自民主的讨论,而是来自权威或强制的压力,真理性的意见一致只能在没有控制和限制的理想化的条件下才能获得。

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 )考察了解释学的发展历程,认为解释学应该是存在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他力图把英美日常语言哲学的理论与欧洲大陆的解释学的语言哲学理论结合起来。利科强调语言(语词、语句)的多义性,认为语言的多义性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意义:积极的方面是它的经济性和科学性,即能以有限的语词组成无限多的现实含义;消极的方面则是可能产生歧义和误解。他认为语词的意义有表层和深层之分,解释学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表层意义背后隐藏的深层意义。撘庖鍞具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客观内容是语句所意味的事情,主观内容是说话者所意指的事情,应该从两个方面的结合中全面地考察语词的意义。他特别强调应该把语词的含意和它的指称区分开来:含意是语词内在地固有的;而指称则超越了语言自身,使语言与世界联结起来。解释总是对一定文本的解释,因此,撐谋荆╰ext)斒墙馐脱У囊桓鲋匾?拍睢@?迫衔?瑩文本就是通过书写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斘谋静⒉皇且恍┦樾聪吕吹牧闵⒌挠锞洌??且桓鲇尚矶嘤锞涔钩傻挠薪峁沟恼?澹?虼耍?荒馨盐谋净乖??闵⒌挠锞洹?/P>

解释学中向来存在着“理解”与“说明”的二元对立,例如狄尔泰等人就认为,“说明”是自然科学的方法,“理解”是人文科学的方法,它们是不同甚至互相反对的。但是在发展的后期,这种对立的倾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了。例如利科就认为,“解释”是“理解”和“说明”的统一。“说明”是局部行为,旨在阐明个别命题的意义;“理解”则是综合行为,旨在把握由局部意义构成的整体性意义。“理解”和“说明”相辅相成地统一于“解释”的整个过程中。他把解释过程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从理解走向说明,即从整体的理解走向局部的说明;后一个阶段则是从说明走向领悟,即从局部的说明走向整体性的领悟,而“领悟”不过是“理解”的更精致的形式。

从对解释学历史的简单叙述中不难看到,解释的客观性是解释学中的一个焦点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与所谓“解释循环”相互关联,构成了我们在寻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的合理解释时,必须明确的基本原则。

解释是否可以达到客观,或者说,具有客观性的解释是否可能?对于这一问题,古典解释学的回答是十分明确和肯定的,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因此都被视为客观主义解释学。例如对施莱尔马赫来说,解释学本身就是为了达到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艺术,他并且为此提供了一套方法,建立了一般解释学或普遍解释学理论;狄尔泰在施莱尔马赫普遍解释学理论设想的基础上,试图为精神科学奠定解释学方法论的基础,对他来说,解释的客观性仍然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无论是施莱尔马赫还是狄尔泰都主张摆脱个人的偏见,纯客观地理解文本的意义。对他们来说,这一要求是由以下两个假定来保证的:(1)文本意义的先在性,(2)作者本位。就是说,文本的意义是作者在创作文本时已然赋予和确定的,解释者(读者)的任务只是把这种意义发现或重新揭示出来。因此,他们强调解释者必须走出自己的“内心世界”,摆脱主观性,进入作者的内心世界,“回到作者的思想源头”,才能达到文本意义的“再现”。用现在的话来说,也就是所谓“同情的了解”。但是,我们看到,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对解释客观性的诉求是建立在一个脆弱的人性假定————人心的共通性或共同人性基础之上的,由于有这种“共通性”,才保证了解释者与作者可以“心心相通”,解释者走出自己的内心世界,进入作者的内心世界,才成为可能。狄尔泰说:“这种‘共通性’的基础经验,贯穿于人对精神世界的整个把握中;在这种基础的经验里,‘统一的自我的意识’和‘与他人同类’的意识,亦即人性与个体性的同一性互相联结起来,这是理解需要的预设。”[4]

然而,正是这一“人性与个体性的同一性”预设,在解释学的后来发展中受到了挑战,从而解释的客观性也成为一个备受困扰而不能简单对待的问题。

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充分证明,所谓走出解释者的内心世界而达到纯客观的理解,根本是不可实现的幻想。因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海德格尔说:“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准确的经典注疏可以拿来当作解释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化,它固然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然而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原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而喻、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工作之初都必然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的,这就是说,是在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中先行给定的。”[5] 伽达默尔说:撘磺汹故脱?跫?凶钍滓?奶跫?苁乔袄斫猓????钦庵智袄斫夤娑?耸裁纯梢宰魑?骋坏囊庖灞皇迪郑?⒋佣?娑?硕酝耆?缘南劝盐盏挠τ谩?[6] 总之,解释者无法摆脱撉凹麛或先入之见而达到对文本意义的纯客观的理解,而撉凹麛是任何理解和解释得以可能的条件,其意义也不是消极的。伽达默尔认为,前理解或前见是历史赋予理解者或解释者的生产性积极因素,它为理解者或解释者提供了特殊的撌佑驍,谁不把自身置于这种历史性的视域中,谁就无法真正理解。这样,解释的主体性得到了空前的凸现。

解释活动是解释者的主体因素参与其中的能动创造性过程,因此,文本的意义不能单纯从对象或被解释者方面去了解和确定,而且要从主体或解释者方面去了解和确定,任何理解或解释,都是这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效果”。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效果历史”是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概念,因为在他看来,“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什么是“效果历史呢”?他解释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这样一种东西称之为‘效果历史’。”[7] 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存在,必存在于一种特定的效果历史中,因此对任何事物的理解,都必须具有效果历史意识。伽达默尔所说的效果历史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意识。他认为,我们若要达到对任何文本的正确的理解,一定要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和某个具体的境况中才有可能,而这样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起一种摴低〝。效果历史意识具有开放性的逻辑结构,开放性意味着问题性。我们只有取得某种问题视域,才能理解文本的意义,而问题视域本身就包含了对问题的可能的回答。撜?缥颐遣豢赡苡衅?胍饧?亩杂谝饧?睦斫猓???膊豢赡苡衅?胝嬲?嵛实亩杂诳晌市缘睦斫猓?杂谀澄锟晌市缘睦斫馄涫底芤丫?窃谔嵛蕯,而撎嵛首苁窍允境龃τ谛??淳鲋?械目赡苄詳 [8]。因此,文本的意义永远处于悬而未决之中,或者说,文本的意义只能存在于以后对它的理解和解释的无限过程中。在这里,文本的意义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作品一方,即不是作者预先给定的,也不单独地存在于解释者一方,即不是解释者主观附加的,而是两者之间的互动。撟髡叩乃枷刖霾皇呛饬恳徊孔髌返囊庖宓目赡艹叨龋?踔炼砸徊孔髌罚?绻?牙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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