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
    
    于式枚认为,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这些立宪取得成功的国家,均十分重视以本国风俗习惯立宪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只有以本国所有者为根据,采取他国所有以辅益之,立宪才能有补于实际。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他还引用斯宾塞在讨论日本立宪何以成功的原因时所说过的话:“一国之宪法及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与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否则实行之际,困难不可思议,流弊不可胜防。”(17)
    
    他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选举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
    
    他认为,应力求从中国传统政体和文化中,寻找宪政的根据,然而他在这一方面却过于牵强附会,他甚至认为,中国旧章,本来就是立宪的。“周官言宪法,传称监于成宪,仲尼损益四代之制,以 万世之宪”,以此来牵强地证明,宪法本是中国古代所有。
    
    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因此,作者认为,日俄之战,虽然使中国人普遍都认识到非改制不可,深望当政者改革时不但应示求教于法学家,而且应求教于哲学家才行。(18)
    
    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有机整体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配合的周密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但他却指出只有从哲学上才能认识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他们认为,自海禁大开以后,中国与外国交涉总是失败,因此,人们常常会因愤国权之坠,而欲将过去所有固有的禁令投之于烈火而后快。因为,“一国之法制虽有极横暴无理,必与其民俗有密切之关系,”正因为如此,“应以本国向有之律例,择其日用所不可废,人与人交际所不可缺,而官与民又两皆平允者,辑成浅易之文,使初级小学生徒诵而习之,这样,几年以后,人人熟知其理,官府也不敢以非理相难,“教国民以读律者,人人予以器械之谓也,”只有到了这时,地方自治才算真正有了基础,因为这样一来,“人我皆有秩序,官民本有界划,是故立宪之阶梯,而社会进化之基础也。”“它日宪法既立,公例大明,即以此为荃蒂,弃之可也。”(19)
    
    在他们看来,中国目前的国民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均没有达到立宪的程度。其次,旧法虽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们毕竟是一国民俗进化的自然结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然而,旧法中确实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他们认为,最为恰当的做法是,取旧法中合用者,使之为大众所通晓。这样就可以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学会以法律来解决人与人的关系,并以法律来实现地方自治,而这正是未来实行立宪的基础。
    
    另一方面,他们还具体地论及,要使立宪在中国取得成功,也必须籍助于旧有的制度与权威形式对社会人心的约束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对御史赵炳麟的奏议看到这种论点。赵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认为,立宪势必扩大地方的权限,并裁撤中央对地方行使监督的台谏和监司。而在“郡县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为如此,立宪的目的本在于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后果却变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将利用这种情况“阴行其革命之术者。”(20)
    
    赵炳麟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旧的专制政体下的约束机制由于宪政改革而人为地予以取消,而立宪政体下的约束机制又一时无从建立起来,其结果将会导致君权与民权均无法实现,立宪专制变为大臣专制。
    
    实际上,赵氏已经涉及到新旧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脱序问题。赵氏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一方面,应采取“使地方组织完密,逐渐组织下议院”的方式。通过这种逐渐培植地方自治组织的方式,来形成对郡县权力的约束能力。另一方面,应籍助于传统体制下原有的约束机制,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他把这种传统的“因名核实”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成人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21)
   

五 中国是否具有西方立宪的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化名蛤笑的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22)该文在比较了中西立宪的不同以后,提出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中国的立宪要求并没有西方历史上的立宪有远因作为自己的基础。
    
    蛤笑认为,西方各国的立宪,均先有某种“主动于立宪之始者”作为立宪运动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磅薄郁积,蓄之数十年,而宪政始立。”作者指出,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这种“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无论法、美、德、日,均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在英伦尤其典型。英伦的宪章源于古老的习俗。千百年来,盎格鲁撒逊民族正是依靠这种习俗休养生息。在他们看来,立宪的动力是“因”,立宪只是基于这种“因”的“果”。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指出,“夫立宪者一种方法之谓也。东西各大国之所以优胜者,先有优胜之程度,有优胜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后采用立宪制度。是则立宪者不过达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见绪措施之方法而已。”(23)  
    
    蛤笑从上述分析出发,进而认为,中国立宪并没有其它各国所具有的基础。二千年来国民渺然不知立宪是怎么一回事。“各国之所谓果者,在我国则反为因矣”。
    
    一个没有立宪的原动力或“远因”的国家,却把西方的立宪政体,也即西方的“远因”所结成的“果”拿来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原因。这种“以果为因”对中国立宪政体的建立和运行将会产生人们意料之外的不利结果。
    
    他们认为,有原动力的立宪,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已发展成熟,从而形成对专制政权的“正当之要求”,而中国的立宪运动没有社会内部经济上的原动力,中国人则是由于外界的刺激,而并非由于“民力之膨账”。(24)换言之,中国立宪并不具有内部的动因。“是固震惊于宪政之虚名,而非洞澈宪政之精髓也”。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针对中国内部动因不足这一实际情况,”目前须臾不可缓者,非所谓立宪之预备乎?”
    
    如果一个国家并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仅仅想当然地以“立宪”作为强国的方法,立宪就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