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内生条件的长期准备,是中国实行立宪制度的必要前提。新政现阶段所应采取的政治模式,应该是一种开明的专制主义政体。即通过一种有改革方向的专制政体,来进行一系列的启蒙,包括地方自治、兴办现代教育,并发展实业。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政治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政治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的启蒙,在保障经济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政治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开化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机的书生之见。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自须限制。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28)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走向边缘化,并成为社会上的孤立者,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制度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产生越来越大的主动性。行动而不是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结论
从理论上看,立宪缓行派提出的论据无疑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们意识到,西方宪政制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自然发展起来的产物,用他们的话来说,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清末中国无论从当时政治窳败、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后、经济发展的条件,均与立宪各国的程度相距甚远。他们也注意到,单纯从西方宪政制度在西方显示出来的效能这一点,来决定中国要采取宪政,而不注意到推行宪政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实际上是缘木求鱼。他们同时还指出,日本的立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意义上的分权为基础的宪政,而是以“立宪”为政治象征外壳的开明专制政治,他们认为,立宪派错误地从日本“集权化”的“立宪”的假象中,得出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分权式立宪的必要性的结论,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此外,他们还充分注意到后发展国家为了应对危机与现代化经济发展,中央权力的集中,要比简单地分权更为重要。在他们看来,在当时的情况下推行开明专制,对于解决中国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更为合符实际。中国应该采取开明专制来实现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最需要的政治整合,等等。
另一方面,人们也同样发现,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主义”在当时中国已经对广大的政治精英与士绅知识精英失去吸引力。实际上,庚子事变以后,清政权已经进入深重的权威危机阶段,这个政权已经失去转向开明专制的适宜时机。同时,民族危机的克服,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员,立宪的政治动员,在振作精神方面却起到其他政治选择难以取代的作用。这就使当时多数士绅官僚倾向于求助于源自西方先进国家的立宪政治而不是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
然而,立宪所需要的条件在中国是如此缺乏,从而使这种人们以为可以动员社会大众来克服危机的功能,却由于立宪的负效应而抵消。事实上,筹备立宪的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政治参与引发的爆炸效应,如洪水般无法阻挡。
清末现代化过程就面临着这样一种深刻的矛盾:清末新政的立宪之争体现的就是这种深刻的两难矛盾。这种两难困境导致清末现代化处于进退失据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集权的开明专制来实现现代化所必须的政治整合,则清政权已经陷入合法性危机;要通过加快立宪来扩大政治参与,则由于立宪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缺乏,而导致政治整合的严重困难。这种两难矛盾是清末新政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本文所考察的立宪缓行派对中国现代化过程中采取立宪政治所需要的条件的思考,对于制度决定论思潮的朴素认识,对于中西文化的差异的强调,恰恰是长期以来中国人所忽视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中国人在采取源于西方的宪政制度作为新的政治选择基础时,他们的思想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历史思想资源,对人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补充:一九零六年是中国进入译语世界的开始。这一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立宪是政治译语对现实产生影响的开始。由于对某一西方译语的误读,并以此误读改造中国现实,导致的结果又用新的译语进一步误读,产生更严重的困境。立宪在西方的原意是限止政府权力,但到了中国则变为君民团结上下一心的工具。然后以此来重构中国政治。于是一步一步走向崩溃。
在中国社会内部已经有了朴素的反译语观点。保守派提供了这样的最初的表现。
注 释
(1)王韬在进一步解释西方立宪制度的优点时还指出,“苟得君主于上,民主于下,则上下之交固,君民之分亲矣。内可以无乱、外可以无侮。而国本犹如苞桑磐石焉。由此而扩充之,富强之效,亦无不基于此矣。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光绪二十三年铅字本)卷四。
⑵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四。 郑观应认为:“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至秉公,法诚良,意诚美矣。无议院,由君民之间多隔阂。……故欲藉公法以维大局,必先设议院以固民心。泰西各国咸设议院,朝野上下,同心同德。”正是这种政体,使西洋各国“合众志以成城,致治固有本也。”
⑶ 同上。
⑷ 《北华捷报》,1906年11月9日。
(5)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三册,15页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9)“刘汝骥奏请张君权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07页,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10)同上。
(11)“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 36页。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拣选知县褚子临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227页。
(16)《东方杂志》,丙午年,第二期,27页。
(17)“于式枚奏立宪不可燥进不可预立年限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05页。
(18)《东方杂志》,第六期,117页。
(19)《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偏教国民论》,《东方杂志》,乙巳年,11期,225页。
(20)“赵炳麟奏立宪有大臣陵君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23页。
(21)同上。
(22)《东方杂志》,丙午年,第9期,179页。
(23)“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丁未年,第二期,59页。
(24)《论立宪当有预备》,《东方杂志》,乙巳年,第二期,45页。
(25)同上。
(26)陆宗舆:“立宪私议”,《东方杂志》,乙巳年,第十期,169页。
(2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3,“宪政五”,11482页。商务印书馆出版。
(28)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第四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出版。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政治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政治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的启蒙,在保障经济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政治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开化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机的书生之见。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自须限制。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28)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走向边缘化,并成为社会上的孤立者,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制度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产生越来越大的主动性。行动而不是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结论
从理论上看,立宪缓行派提出的论据无疑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们意识到,西方宪政制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自然发展起来的产物,用他们的话来说,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清末中国无论从当时政治窳败、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后、经济发展的条件,均与立宪各国的程度相距甚远。他们也注意到,单纯从西方宪政制度在西方显示出来的效能这一点,来决定中国要采取宪政,而不注意到推行宪政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实际上是缘木求鱼。他们同时还指出,日本的立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意义上的分权为基础的宪政,而是以“立宪”为政治象征外壳的开明专制政治,他们认为,立宪派错误地从日本“集权化”的“立宪”的假象中,得出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分权式立宪的必要性的结论,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此外,他们还充分注意到后发展国家为了应对危机与现代化经济发展,中央权力的集中,要比简单地分权更为重要。在他们看来,在当时的情况下推行开明专制,对于解决中国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更为合符实际。中国应该采取开明专制来实现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最需要的政治整合,等等。
另一方面,人们也同样发现,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主义”在当时中国已经对广大的政治精英与士绅知识精英失去吸引力。实际上,庚子事变以后,清政权已经进入深重的权威危机阶段,这个政权已经失去转向开明专制的适宜时机。同时,民族危机的克服,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员,立宪的政治动员,在振作精神方面却起到其他政治选择难以取代的作用。这就使当时多数士绅官僚倾向于求助于源自西方先进国家的立宪政治而不是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
然而,立宪所需要的条件在中国是如此缺乏,从而使这种人们以为可以动员社会大众来克服危机的功能,却由于立宪的负效应而抵消。事实上,筹备立宪的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政治参与引发的爆炸效应,如洪水般无法阻挡。
清末现代化过程就面临着这样一种深刻的矛盾:清末新政的立宪之争体现的就是这种深刻的两难矛盾。这种两难困境导致清末现代化处于进退失据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集权的开明专制来实现现代化所必须的政治整合,则清政权已经陷入合法性危机;要通过加快立宪来扩大政治参与,则由于立宪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缺乏,而导致政治整合的严重困难。这种两难矛盾是清末新政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本文所考察的立宪缓行派对中国现代化过程中采取立宪政治所需要的条件的思考,对于制度决定论思潮的朴素认识,对于中西文化的差异的强调,恰恰是长期以来中国人所忽视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中国人在采取源于西方的宪政制度作为新的政治选择基础时,他们的思想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历史思想资源,对人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补充:一九零六年是中国进入译语世界的开始。这一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立宪是政治译语对现实产生影响的开始。由于对某一西方译语的误读,并以此误读改造中国现实,导致的结果又用新的译语进一步误读,产生更严重的困境。立宪在西方的原意是限止政府权力,但到了中国则变为君民团结上下一心的工具。然后以此来重构中国政治。于是一步一步走向崩溃。
在中国社会内部已经有了朴素的反译语观点。保守派提供了这样的最初的表现。
注 释
(1)王韬在进一步解释西方立宪制度的优点时还指出,“苟得君主于上,民主于下,则上下之交固,君民之分亲矣。内可以无乱、外可以无侮。而国本犹如苞桑磐石焉。由此而扩充之,富强之效,亦无不基于此矣。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光绪二十三年铅字本)卷四。
⑵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四。 郑观应认为:“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至秉公,法诚良,意诚美矣。无议院,由君民之间多隔阂。……故欲藉公法以维大局,必先设议院以固民心。泰西各国咸设议院,朝野上下,同心同德。”正是这种政体,使西洋各国“合众志以成城,致治固有本也。”
⑶ 同上。
⑷ 《北华捷报》,1906年11月9日。
(5)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三册,15页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9)“刘汝骥奏请张君权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07页,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10)同上。
(11)“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 36页。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拣选知县褚子临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227页。
(16)《东方杂志》,丙午年,第二期,27页。
(17)“于式枚奏立宪不可燥进不可预立年限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05页。
(18)《东方杂志》,第六期,117页。
(19)《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偏教国民论》,《东方杂志》,乙巳年,11期,225页。
(20)“赵炳麟奏立宪有大臣陵君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23页。
(21)同上。
(22)《东方杂志》,丙午年,第9期,179页。
(23)“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丁未年,第二期,59页。
(24)《论立宪当有预备》,《东方杂志》,乙巳年,第二期,45页。
(25)同上。
(26)陆宗舆:“立宪私议”,《东方杂志》,乙巳年,第十期,169页。
(2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3,“宪政五”,11482页。商务印书馆出版。
(28)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第四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