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时期的保守主义思潮(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未必起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若云一用立宪之法,立成富强之国,吾未敢信。”
作者比谕说,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须的工具,但以为只要有了牛刀,则牛就必能剖解一样,这完全是荒谬的。作者认为,“今纷纷言立宪为图强良法,其说未误,以为立宪而即可强国,而不求其所发能立宪之故,仅责之以立宪两字,则大误者也。”(25)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这位作者特别强调立宪应有国民程度上的和议员资格上的种种准备。这篇文章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的窳败,民智的幼稚,中国国民与立宪各国国民的政治程度相距甚远,中国立宪的预备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养成国民资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议会以培育国民的政治经验。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教国民读律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缓慢性和长期性,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2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深度的认识。这一认识比单纯地讲中国缺乏立宪条件要更为深入。立宪保守派从中推现实地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得以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和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几年时间用来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相当一部分温和派在后来政府与士绅的政治共识破裂以后,纷纷转向激进。
六 只有保守渐进才能使中国立宪取得成功
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只有采取“保守渐进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越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
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
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27)
立宪缓行派的基本思想:开明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是从中国实行新政的历史条件与西方不同,来认定中国当前不宜采用立宪政体。
关于这一点,他们提出两点理由。第一,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需要的是开明专制,而不是“华而不实”的仿效西方的立宪。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却是运用君主的权威来解决国家危机。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第二,他们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实行立宪尚非其时。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
其次,他们是从立宪对于中国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来认定立宪应该缓行。他们的理由是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由于中国所面临的危机的局势会使社会在如何解决危机的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分歧、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而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中国则可能在没有权威驾驭的情况下变得群龙无首。
第二,他们认为,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的知识分子与民众,在政治阅历、知识文化修养与训练方面,无法承负立宪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立宪体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国民众与知识分子在善用这一体制之前,就会未其利而先见其害。
他们认为,立宪派为仿效日本而立宪,往往出于对日本政体的实质的根本误解。他们比立宪派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颇为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日本立宪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开明专制,而决非真正意义上的立宪政治。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影响力。
第二,立宪成功必须籍助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一种支持宪政制度的“社会原动力”。他们注意到西方立宪政治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动力”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中国缺乏这种“原动力”,仿效立宪,乃是“倒果为因”,而要使中国形成立宪的原动力,就必须进行长期的准备。例如,发展教育与开展地方自治,使立宪具有社会基础,则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准备。基于对立宪条件成长的渐进性与长期性的认识,他们认为,立宪只能通过渐进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宪缓行派已经认识到立宪派思维方式上的“制度决定论”问题。他
作者比谕说,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须的工具,但以为只要有了牛刀,则牛就必能剖解一样,这完全是荒谬的。作者认为,“今纷纷言立宪为图强良法,其说未误,以为立宪而即可强国,而不求其所发能立宪之故,仅责之以立宪两字,则大误者也。”(25)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这位作者特别强调立宪应有国民程度上的和议员资格上的种种准备。这篇文章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的窳败,民智的幼稚,中国国民与立宪各国国民的政治程度相距甚远,中国立宪的预备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养成国民资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议会以培育国民的政治经验。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教国民读律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缓慢性和长期性,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2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深度的认识。这一认识比单纯地讲中国缺乏立宪条件要更为深入。立宪保守派从中推现实地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得以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和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几年时间用来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相当一部分温和派在后来政府与士绅的政治共识破裂以后,纷纷转向激进。
六 只有保守渐进才能使中国立宪取得成功
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只有采取“保守渐进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越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
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
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27)
立宪缓行派的基本思想:开明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是从中国实行新政的历史条件与西方不同,来认定中国当前不宜采用立宪政体。
关于这一点,他们提出两点理由。第一,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需要的是开明专制,而不是“华而不实”的仿效西方的立宪。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却是运用君主的权威来解决国家危机。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第二,他们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实行立宪尚非其时。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
其次,他们是从立宪对于中国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来认定立宪应该缓行。他们的理由是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由于中国所面临的危机的局势会使社会在如何解决危机的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分歧、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而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中国则可能在没有权威驾驭的情况下变得群龙无首。
第二,他们认为,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的知识分子与民众,在政治阅历、知识文化修养与训练方面,无法承负立宪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立宪体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国民众与知识分子在善用这一体制之前,就会未其利而先见其害。
他们认为,立宪派为仿效日本而立宪,往往出于对日本政体的实质的根本误解。他们比立宪派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颇为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日本立宪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开明专制,而决非真正意义上的立宪政治。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影响力。
第二,立宪成功必须籍助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一种支持宪政制度的“社会原动力”。他们注意到西方立宪政治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动力”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中国缺乏这种“原动力”,仿效立宪,乃是“倒果为因”,而要使中国形成立宪的原动力,就必须进行长期的准备。例如,发展教育与开展地方自治,使立宪具有社会基础,则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准备。基于对立宪条件成长的渐进性与长期性的认识,他们认为,立宪只能通过渐进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宪缓行派已经认识到立宪派思维方式上的“制度决定论”问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