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及赔偿问题的几点建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对事故处理的步骤笔者作如下设想。由学校通知教育主管部门之下的事故处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支持召开工作会。会上,由学校代表陈述事发经过,并接受委员会委员质疑提问。校方与受伤学生均可以出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委员会成员经过讨论、协商,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认定校方有责任,校方若想否认,必须证明其在教学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必须承担责任。最后,根据各方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事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各方责任大小。

  3.2对经济赔偿的建议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责任明确后.赔偿问题也就随之解决。谁负责谁赔偿这种常规的赔偿模式不可能彻底解决赔偿问题。必须拓宽赔偿途径与渠道,从多种渠道解决赔偿经费。

    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互助组织。《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动员学生参加伤害事故互助组织,每年缴纳一定经费。同时,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划拨一定经费。当参加者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该组织向受伤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帮助。加人设定3年为一周期,如果周期结束时,该组织的经费没有大量使用,则可以将经费退还给学生或者为继续参加的学生提高赔付比例。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学生购买。但由于不是要求人人必须买,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费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买单。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或活动主办方为参加比赛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体育比赛,尤其是一些爆发性或耐力性的项目,对人的身体素质要求非常高。当接近或达到人体极限时,一些潜在的病因就会发作。因此,为参加比赛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就无需’校方或主办方为学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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