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它应是特指有劳动能力、能从事田间劳动的人,即农业劳动力。按中家6口、2.5个劳动力计算,每户负担的耕地,在王、霸、存、亡的各种状态下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这样的大亩绝不可能相当于 6周亩。我认为,假定1大亩为2.4小亩比较合理。若然,则每户负担耕地折合小亩在各种状态下分别为144、114、84、54小亩。按每小亩2石计,每户年产粮分别为 288、228、168、108石;以六口之家年食粮 108石计,其粮产量分别为其消费量的 2.67、2.11、1.55、1.00倍。兹列表如下:
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每劳力负担耕地(大亩):24:19:14:9
每中家负担耕地(大亩):60:47.5:35:22.5
中家(六口之家)负担耕地折小亩数:144:114:84:54
每户中家年产粮食数(大石):288:228:168:108
生产量与消费量之比:2.67:2.11:1.55:1.00
中家年产粮食可供食月数:32:25.3:18.6:12
由此可见,假定1大亩为2.4小亩,其产量与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所要求的农作产量可供食时间长短完全合辙,全部简文都可以据此通解无碍。[15]
240 步的大亩, 一般认为是商鞅变法时开始在秦国实行,到汉武帝时才推广到原东方六国的, 而银雀山竹书出土于山东临沂,被认为是战国时齐国的作品, 其中记载的大亩可能是240 步的亩吗? 从现有的材料看,240 步的大亩, 并非始行于秦国。例如银雀山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就记载了春秋晚年晋国六卿分别实行过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为亩的亩制。我们没有理由断定东方其他国家没有实行过 240步的大亩制。看来,商鞅变法的大亩制似乎是取法于东方,但后来推行大亩制的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东方六国。但即使是在秦国,也仍然是大小亩并行的。如《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此推算,每户(一夫)约得 108周亩。这里用的是小亩制。我们不必执拗于 240步亩係秦亩的老观念。退一步说,即使 240步亩制只在秦国流行,也可能在《田法》中有所反映。银雀山竹简中实际上有不少秦国特有的词语,如李学勤谈到的"伍人""去署"即是[16] ,又《王法》云:"帝者谓人黔人,王者谓之黔首。"其中的"黔首"就是典型的秦国词语。战国时代各国的交往相当频繁,《田法》是当时学者设计的一种方案,其中揉合了各种制度和观念实不足为奇。
(三) 农业劳动生产率
春秋末年以来虽然出现了扩大亩制的潮流,但春秋战国时期每个农户所能耕作的土地并不能达到大亩百亩的水平。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如果每个农户的耕地只有54小亩,22.4大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他们生产的粮食仅够自己消费,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的余粮,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但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似乎不可能超过 144小亩,60大亩。当时从总体来说,不存在耕地不足的问题;上述亩数被认为是可以"王"的水平,很大程度是理想化了的指标,恐怕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很充足的农户才能达到。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应在"霸"和"存"两种要求之间,114 小亩和84小亩的平均值为99小亩,与战国时人常说的"一夫百亩"基本一致。
以每个农户负担耕地百亩,每亩年产二石,每户年产粮食200石,每户消费100石概算,可以对简文"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作出合理的解释。"什×人作者"指十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当中有几人从事农业劳动,也可以理解为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设总户数为 100户,每年粮食总需求量为 10000石,这是一个常数,则在王、霸、存、亡不同状态下的粮食供需状况如下表:
状态 农业人口 非农人口 粮食余缺
户数 产量 消费 剩余 户数 消费 数量 占总需求
王 80 16000 8000 8000 20 2000 +6000 60%
霸 70 14000 7000 7000 30 3000 +4000 40%
存 50 10000 5000 5000 50 5000 0 0%
亡 40 8000 4000 4000 60 6000 -2000 -20%
银雀山竹书《王法》中有一段简文,颇有助于对《田法》上述记载的理解,其文曰:
臣闻今世捶(垂)拱牟戎(农)粟而食者二人,随戎(农)者一人,与戎(农)者三人,而世审节之而以足。尝试使三人一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三岁余食也;二岁俱出未耨之端,是六岁有余食也;三岁俱出耒耨之端,是十岁有余食也。
这是讲,六个人(当指有劳动能力者)中有三个人从事农业劳动,其余三个人脱离农业劳动("牟",整理小组释为"侵夺",我意牟通侔,借为贸,换取也。"随农者"似指农民直接养活的人,可能指乡吏、地主之流? 未敢自必),"审节之而以足",这和《田法》"什五人作者存"同一意思。《王法》的作者又说,假如原来不从事农业的三个人都种地自给,那么一年就能多出(一个人)三年的粮食,两年就能多出六年的粮食,三年就能多出十年的粮食。
《田法》所记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在《管子》等文献中获得印证。如《臣乘马》中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即指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要占一半左右。这样的劳动生产率,就是"什五人作者存"的客观依据。《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应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十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民食十五之谷"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代表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这又是建立在"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又可以反过来以"民食十五之谷"的普遍性来证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之不虚。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剝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 200石,全家口粮用去 100石,余 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曾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 2石、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四)余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特点
"一夫百亩"之说由来已久,起码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孟子就说过"周人百亩而彻"。《周礼》把"一夫百亩"作为周代农民份地分配的基准,应该是有历史依据的。"一夫"不但可以代表一个农户,而且成为"百亩"的代名词,推广到份地分配以外的场合。例如《考工记》就有匠人营国"市朝一夫"的记载,注云"方各百步",也就是"百亩"。如果不是长期实行以"一夫百亩"为基准的耕地分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以"夫"代表"百亩"地积的概念。如前所述,时至战国,"一夫百亩"之说仍然是十分流行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时期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进步呢? 不是的。西周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
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每劳力负担耕地(大亩):24:19:14:9
每中家负担耕地(大亩):60:47.5:35:22.5
中家(六口之家)负担耕地折小亩数:144:114:84:54
每户中家年产粮食数(大石):288:228:168:108
生产量与消费量之比:2.67:2.11:1.55:1.00
中家年产粮食可供食月数:32:25.3:18.6:12
由此可见,假定1大亩为2.4小亩,其产量与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所要求的农作产量可供食时间长短完全合辙,全部简文都可以据此通解无碍。[15]
240 步的大亩, 一般认为是商鞅变法时开始在秦国实行,到汉武帝时才推广到原东方六国的, 而银雀山竹书出土于山东临沂,被认为是战国时齐国的作品, 其中记载的大亩可能是240 步的亩吗? 从现有的材料看,240 步的大亩, 并非始行于秦国。例如银雀山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就记载了春秋晚年晋国六卿分别实行过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为亩的亩制。我们没有理由断定东方其他国家没有实行过 240步的大亩制。看来,商鞅变法的大亩制似乎是取法于东方,但后来推行大亩制的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东方六国。但即使是在秦国,也仍然是大小亩并行的。如《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此推算,每户(一夫)约得 108周亩。这里用的是小亩制。我们不必执拗于 240步亩係秦亩的老观念。退一步说,即使 240步亩制只在秦国流行,也可能在《田法》中有所反映。银雀山竹简中实际上有不少秦国特有的词语,如李学勤谈到的"伍人""去署"即是[16] ,又《王法》云:"帝者谓人黔人,王者谓之黔首。"其中的"黔首"就是典型的秦国词语。战国时代各国的交往相当频繁,《田法》是当时学者设计的一种方案,其中揉合了各种制度和观念实不足为奇。
(三) 农业劳动生产率
春秋末年以来虽然出现了扩大亩制的潮流,但春秋战国时期每个农户所能耕作的土地并不能达到大亩百亩的水平。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如果每个农户的耕地只有54小亩,22.4大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他们生产的粮食仅够自己消费,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的余粮,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但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似乎不可能超过 144小亩,60大亩。当时从总体来说,不存在耕地不足的问题;上述亩数被认为是可以"王"的水平,很大程度是理想化了的指标,恐怕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很充足的农户才能达到。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应在"霸"和"存"两种要求之间,114 小亩和84小亩的平均值为99小亩,与战国时人常说的"一夫百亩"基本一致。
以每个农户负担耕地百亩,每亩年产二石,每户年产粮食200石,每户消费100石概算,可以对简文"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作出合理的解释。"什×人作者"指十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当中有几人从事农业劳动,也可以理解为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设总户数为 100户,每年粮食总需求量为 10000石,这是一个常数,则在王、霸、存、亡不同状态下的粮食供需状况如下表:
状态 农业人口 非农人口 粮食余缺
户数 产量 消费 剩余 户数 消费 数量 占总需求
王 80 16000 8000 8000 20 2000 +6000 60%
霸 70 14000 7000 7000 30 3000 +4000 40%
存 50 10000 5000 5000 50 5000 0 0%
亡 40 8000 4000 4000 60 6000 -2000 -20%
银雀山竹书《王法》中有一段简文,颇有助于对《田法》上述记载的理解,其文曰:
臣闻今世捶(垂)拱牟戎(农)粟而食者二人,随戎(农)者一人,与戎(农)者三人,而世审节之而以足。尝试使三人一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三岁余食也;二岁俱出未耨之端,是六岁有余食也;三岁俱出耒耨之端,是十岁有余食也。
这是讲,六个人(当指有劳动能力者)中有三个人从事农业劳动,其余三个人脱离农业劳动("牟",整理小组释为"侵夺",我意牟通侔,借为贸,换取也。"随农者"似指农民直接养活的人,可能指乡吏、地主之流? 未敢自必),"审节之而以足",这和《田法》"什五人作者存"同一意思。《王法》的作者又说,假如原来不从事农业的三个人都种地自给,那么一年就能多出(一个人)三年的粮食,两年就能多出六年的粮食,三年就能多出十年的粮食。
《田法》所记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在《管子》等文献中获得印证。如《臣乘马》中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即指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要占一半左右。这样的劳动生产率,就是"什五人作者存"的客观依据。《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应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十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民食十五之谷"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代表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这又是建立在"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又可以反过来以"民食十五之谷"的普遍性来证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之不虚。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剝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 200石,全家口粮用去 100石,余 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曾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 2石、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四)余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特点
"一夫百亩"之说由来已久,起码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孟子就说过"周人百亩而彻"。《周礼》把"一夫百亩"作为周代农民份地分配的基准,应该是有历史依据的。"一夫"不但可以代表一个农户,而且成为"百亩"的代名词,推广到份地分配以外的场合。例如《考工记》就有匠人营国"市朝一夫"的记载,注云"方各百步",也就是"百亩"。如果不是长期实行以"一夫百亩"为基准的耕地分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以"夫"代表"百亩"地积的概念。如前所述,时至战国,"一夫百亩"之说仍然是十分流行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时期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进步呢? 不是的。西周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