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的是农民的必要劳动,藉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的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推算一下西周时期的粮食亩产量。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仍以六口之家为例,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 108石(大石),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 1石(大石)左右。[17]

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也"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18] 。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也可以找到某些线索。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上农,夫食九
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
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
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用它们来推算周代的产量和生产率,首先要把引文中"夫"字的意义搞清楚。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焦循《孟子正义》云:"按夫之名从人起,亦从田起。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夫指地而言。"所言是。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读,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上述三条材料记载看,大体上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货志》所载每人平均年消费粮食18石计算,七人粮食年消费量为 126石,这可视为百亩份地的平均年产量,亩产为1.26石。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为晚后的情形。这种推算当然是很粗疏的。不过大体还可以看出发展的趋势。

从西周到战国,虽然都说是"一夫百亩",但实际上每个农户耕作土地的面积是减少了。因为西周农民除耕百亩份地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另外有数量不少的休闲田。战国时藉田制早已取消,名义上的"一夫百亩"也往往不能保证,由于连种制的推广,休闲田也不多了。春秋末年以来,确实有一些国家在扩大亩制,但如上文所述,战国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实际上只有 100周亩。扩大亩制的意义,一是鼓励垦荒,二是减轻赋税。但要耕种 100大亩,毕竟不是五口、六口、七口之家所能负担得了的,这非要利用家庭以外的劳动力不可,或雇工、或出租、或使用行僮隶。所以,扩大亩制实际上是培养小地主的政策,并不能证明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有所增加。[19] 但是,从西周到战国,粮食的亩产量确实增加了。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 1石,则战国亩产(以每亩2石计)增加了 100%;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26石,则战国亩产增加了58%。由于粮食亩产的增加,每个农户耕作的土地虽然没有扩大、以至有所减少,但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口数却多了。这不能不说是反映了战国农业生产力的一次飞跃。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比较一下:按传统的说法,西周实行"什一而藉",即私田和公田的比例为10∶1,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则剝削率为10%。这个剝削率的计算显然是不够准确的,因为从《诗经·七月》等记载看,西周农民除公田劳役以外,还要负担其它的繁重劳役。假如其他劳役为公田劳役的1-2倍,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为10∶2-10∶3,剝削率则20%-30%。这大致不会太过离谱。战国中期以后,在"民食什五之谷"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出现了"见税什五"的剝削方式,如果单从粮食生产看,在这种剝削方式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5∶5,或1∶1;则剝削率为 100%。但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其他副业生产,这些副业生产的产品一般不在交租范围之内。假设粮食生产和副业生产的比例为5∶2,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7∶5,剝削率校正为70%左右。从20-30%到70%,剝削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而这,又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提高,并不伴随着每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增加,而是主要表现在粮食亩产量的增加(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或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民家庭多种经营的发展,由于本文集中讨论与粮食生产有关的问题,农民家庭的多种经营问题于此不赘)。 西周每个农户至少负担 110周亩的耕地, 战国时代以"一夫"耕种100周亩为常。秦汉未见增加,由于各种原因, 实际上每个农户占有的土地在减少 。但与此同时粮食亩产却上了两个大的台阶:西周亩产 1石左右, 战国中期以后亩产提高到 2石左右,西汉中期以后亩产再度提高到 3石左右。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一夫百亩"似乎被固定下来了。100 周亩大约相当于现代的30市亩。这似乎是黄河流域小农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的一个常数。解放前北方的农民还在向往"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娃热炕头"的生活,原因之一就是30亩仍然是北方一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一个适当的数量。至于南方,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比这少得多。从总体看,我国历史上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精耕细作的程度提高了,粮食亩产量增加了,农民家庭生产的内容更加丰富了,所以农业生产力是发展了。这是不同于西欧的一条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西欧中世纪农民的份地数倍于中国古代的"一夫百亩",但这并不表明西欧中世纪农业生产力比中国古代高,因为西欧中世纪耕作很粗放,粮食亩产很低。研究中国农业史,应该看到中国农业发展的这个历史特点。


注释

[1] 见《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95年第4 期。
[2] 载《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
[3] 本文所引《田法》均据《文物》1995年第 4期,原缺字亦根据整理者的意见补足,下同。
[4] 吴慧:《银雀山竹书中的粮食亩产》,平准学刊第五辑上,光明日报出 版社1989年;杨兆荣:《银雀山竹书田法同于李悝田法》,《思想战线》1996年第 3期。
[5] 如《食货志》载李悝的论述和计算即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基础;孟子说过"以百亩之不易为已忧者农夫也"(《滕文公下》)的话:荀子亦以"百亩一守"(《王霸》、"五亩宅、百亩田"(《大略》)为农民占有土地的标准状态。
[6] 《田法》:"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这是指一个劳动力所负担的耕地数。以6口之家平均 2.5个劳动力计,在王、霸、存、亡的各种情况下,每户占有耕地分别为60、47.5、35、22.5亩,距离"一夫百亩"的标准状态甚远。如以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算,每户占有耕地则更少。吴慧以为"一人"是指每个人,他根据《田法》中"一人而田九亩者亡"和"亡者一岁作十二月"的记载,以《汉书·食货志》所载每人每年平均口粮18大石(33小石)为标准,推算每大亩亩产为 2大石(3.33小石),因此《田法》每小亩20斗的斗,不可能是大石制;又由于这里推算的每大亩 2大石与战国晚期每周亩产 2大石的的数字相合,推断《田法》大亩为周亩,小亩为齐亩。我认为《田法》的"一人而田……"的"一人",应指一个能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相当于汉简中的"能田",他所生产的粮食,不光管他自己吃,还得管他供养的家属吃。故吴氏的推算难以成立。
[7] 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184页,科学出版社1992年。
[8] 杨兆荣认为齐国实行五进制的量制,每升 205毫升, 5升为斗,每斗为1025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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