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田法》每小亩20斗为2050毫升,这是齐亩的亩产量;而《田法》大亩为周亩,相当于1.5齐亩,每亩产30齐斗,合3075毫升 ,与李悝所说的每亩 1.5石(合3000毫升)非常接近。可备一说 (参见注释[4])不过,齐国量制采用五进制以代替四进制的时间似乎不长,很难肯定出于战国较晚时期的《田法》采用的是五进制;而且这种说法也和《田法》其他的记载发生矛盾。从《管子》的有关记载看,战国时齐国的量制更接近秦国的量制。
[9] 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184页,科学出版社1992年。
[10] 吴慧:《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
[11] 杜绍顺:《战国至汉初一般亩产量探析》,中国秦汉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1996年,广州。
[12] 如按齐量每升205毫升、魏量每升225毫升计,则《田法》每小亩20斗等于魏量的18.2斗,这和《汉志》李悝所说的每亩 1.5石更加接近。
[13] 《管子·轻重甲》:"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 1钟当为10釜。又,《海王》说"百升为釜",可见是十进量制,一釜相当于一石。
[14] 参见拙作《我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 1期。引文中"嵩山"原作"常山",据《管子集校》改。
[15] 据这一计算,对霸者、存者、亡者的要求可以说是契合无间,只有对王者的要求有些差距。但按简文在各种状态下供食月数的递增规律看,王者的供食月数30月,即两年半,所谓"三岁"云云是约略而言的。

按杨兆荣的计算,《田法》大亩为周亩,亩产 1.5大石,则对上述这两条简文很难解释得通。如按 6口之家 2.5个劳动力算,每户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应占土地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周亩),即使是王者的60亩,只能生产粮食90石,还不够一家人一年的消费。假如"一人"理解为"每一个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则 6口之家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分别占有耕地144、114、84、54亩,分别产粮216、171、126、81石,按 6 口之家每年食粮 108石计,其粮食产量分别是其消费量的 2、1.58、1.16、0,75倍,根本达不到简文的要求。因而,这种推算是不能成立的。
[16] 见《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
[17] 王德培:《论周礼中"凝固化"的消费制度和周代民本思想的演变》,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 1期。
[18] 《资本论》第三卷下第 89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19] 吴慧先生指出,汉武帝在全国范围推广大亩制以后,百步的小亩还继续在使用,一夫百亩的小亩可称为"标准耕作亩",《汉书·地理志》中的垦田数即为标准耕作亩,甚至唐代还有用小亩算帐的。杜绍顺则用历史地图进行实测,对吴氏的论点作了补充论证。分别见于上文所引两人的有关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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