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内容提要:东汉的户籍问题,以往的争论多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意见不一;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又极少论述。本文通过对东汉不同阶层人物户籍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1.东汉时期的依附民,仍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2.东汉时期的宾客,身份是自由的,仍是国家的编户;3.东汉的奴婢是不入户籍的,奴婢一般作为主人的家赀登记在财产簿上,奴婢的地位在东汉有所提高;4.东汉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是指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5.东汉王侯的子孙,基本上著籍于封地;6.东汉官吏并没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官吏不管在何处做官,户籍基本上不变动,仍在原籍。
关键词:东汉 户籍 编户齐民
东汉的户籍问题,是东汉人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以往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学者们观点不一,这直接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予以重新探讨。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学界或没有论述,或虽有论述但失之简略,没有深入辨析,故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 依附农民的户籍问题
东汉时,在豪强地主的土地上、田庄里,有不少的依附民和宾客等。这一部分人口是否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朱绍侯先生认为,这一部分人口“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地主虽然实际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①王彦辉先生也认为:“西汉末至东汉时期虽然出现了事实上的依附农,但并不存在‘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即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②
——————————
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0页。
② 王彦辉:《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认为依附民等没有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葛剑雄先生认为:“整个东汉一代,被豪强地主所霸占或庇荫的大批徒附、宗族、宾客、部曲、奴婢大多没有列入户籍统计,利用东汉的户口数来考察人口数量绝对不能离开这一前提。”①王育民先生认为:“尽管这种依附关系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事实上他们隐匿于豪强地主的门下,和封建国家已不再发生任何关系。”这一部分人口,“没有列入州县的户口统计数字之内”②。
以上两种意见,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探讨。但对此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汉代的户等问题,故在讨论之前,先看一下汉代的户等制度。
汉代的户等,按每户的财产状况大致分为三等:大家(上家)、中家、小家(下户、细民)。一般认为,中家的财产标准约在10万钱左右;大家的财产标准可能在50万钱以上;小家的财产可能从数千至数万钱。③
汉代户等的划分,只是财产意义上的划分,对家产的登记主要是为了征收财产税。《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载建武年间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就是百姓为了感恩,在申报家赀时,增加数额而多纳财产税。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载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则乡啬夫的主要职责就是掌握每户的赀产情况,据此来征收赋税。
但户等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户籍上的差异。不管大家、中家或者小家,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都需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如汉宣帝时,“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④,成帝鸿嘉四年,“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⑤。也就是说,不管是赀产百万以上的高赀富人,或是赀产不满三万的下户贫民,他们在身份上都是“民”,都是国家控制的编户,所不同者,唯财产的多少而已。
清楚了户等的划分与户籍的区别,再回到依附民的户籍问题上来。历来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史料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崔宜的《政论》:
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士……故下户琦区,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⑥
王育民先生认为这些“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的下户贫民,就是豪强地主田庄里的依附民,是豪强地主的荫户,是典型的农奴。⑦
————————————————————
①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又《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文字稍异。
② 王育民:《东汉人口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③ 汉代户等划分的财产标准,各家认识上稍有差异。分见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96—201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④ 《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9页。
⑤ 《汉书·成帝纪》,第318页。
⑥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26页。
⑦ 王育臣:《东汉人口考》。
此论值得商榷。仔细检阅崔寔原文,发现崔寔在这里所论的是上家富人役使下户贫民及下户贫民生活悲惨的情况;而且这种役使只是对下户贫民的“劳动”剥削,并不是人身的占有。所谓“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蹙”,揭示的是上家和下户的经济差异。这些下户贫民在灾荒年月,还可以“嫁妻卖子”,则进一步说明这些依附民仍有社会人身自由,绝非农奴。因此,这些下户贫民,虽然“奴事富人”,“历代为虏”,行为卑下,生活悲惨,但这种依附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关系上的,而非人身占有关系上的。这些下户的身份仍是国家编户。
又,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言:“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揭示的仍是编户中的豪富与下户贫民经济的差异而导致行为的依附。与崔寔所论,甚为相似。
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另一条史料,是仲长统的《昌言·理乱篇》:
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埤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荚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纯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从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夫乱世长而化世短。乱世则小人贵宠,君子困贱……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斯下世人主一切愆也。①
以往学者,多据“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之言,认为东汉豪强地主势力大发展,豪强地主控制着大量的依附农民。这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准确,原因是缺乏对这条史料的具体分析。
————————————
①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49页。
下面对这条史料作一分析:1.徒附的身份。李贤注:“徒,众也。附,亲也。”依李贤注,则徒附似为豪强的宗族宾客。即使徒附是豪强的宗族宾客,笔者仍倾向于认为徒附就是汉代户等中的下户贫民。2.徒附的户籍。据“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之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明确
关键词:东汉 户籍 编户齐民
东汉的户籍问题,是东汉人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以往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学者们观点不一,这直接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予以重新探讨。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学界或没有论述,或虽有论述但失之简略,没有深入辨析,故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 依附农民的户籍问题
东汉时,在豪强地主的土地上、田庄里,有不少的依附民和宾客等。这一部分人口是否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朱绍侯先生认为,这一部分人口“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地主虽然实际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①王彦辉先生也认为:“西汉末至东汉时期虽然出现了事实上的依附农,但并不存在‘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即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②
——————————
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0页。
② 王彦辉:《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认为依附民等没有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葛剑雄先生认为:“整个东汉一代,被豪强地主所霸占或庇荫的大批徒附、宗族、宾客、部曲、奴婢大多没有列入户籍统计,利用东汉的户口数来考察人口数量绝对不能离开这一前提。”①王育民先生认为:“尽管这种依附关系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事实上他们隐匿于豪强地主的门下,和封建国家已不再发生任何关系。”这一部分人口,“没有列入州县的户口统计数字之内”②。
以上两种意见,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探讨。但对此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汉代的户等问题,故在讨论之前,先看一下汉代的户等制度。
汉代的户等,按每户的财产状况大致分为三等:大家(上家)、中家、小家(下户、细民)。一般认为,中家的财产标准约在10万钱左右;大家的财产标准可能在50万钱以上;小家的财产可能从数千至数万钱。③
汉代户等的划分,只是财产意义上的划分,对家产的登记主要是为了征收财产税。《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载建武年间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就是百姓为了感恩,在申报家赀时,增加数额而多纳财产税。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载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则乡啬夫的主要职责就是掌握每户的赀产情况,据此来征收赋税。
但户等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户籍上的差异。不管大家、中家或者小家,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都需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如汉宣帝时,“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④,成帝鸿嘉四年,“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⑤。也就是说,不管是赀产百万以上的高赀富人,或是赀产不满三万的下户贫民,他们在身份上都是“民”,都是国家控制的编户,所不同者,唯财产的多少而已。
清楚了户等的划分与户籍的区别,再回到依附民的户籍问题上来。历来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史料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崔宜的《政论》:
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士……故下户琦区,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⑥
王育民先生认为这些“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的下户贫民,就是豪强地主田庄里的依附民,是豪强地主的荫户,是典型的农奴。⑦
————————————————————
①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又《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文字稍异。
② 王育民:《东汉人口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③ 汉代户等划分的财产标准,各家认识上稍有差异。分见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96—201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④ 《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9页。
⑤ 《汉书·成帝纪》,第318页。
⑥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26页。
⑦ 王育臣:《东汉人口考》。
此论值得商榷。仔细检阅崔寔原文,发现崔寔在这里所论的是上家富人役使下户贫民及下户贫民生活悲惨的情况;而且这种役使只是对下户贫民的“劳动”剥削,并不是人身的占有。所谓“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蹙”,揭示的是上家和下户的经济差异。这些下户贫民在灾荒年月,还可以“嫁妻卖子”,则进一步说明这些依附民仍有社会人身自由,绝非农奴。因此,这些下户贫民,虽然“奴事富人”,“历代为虏”,行为卑下,生活悲惨,但这种依附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关系上的,而非人身占有关系上的。这些下户的身份仍是国家编户。
又,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言:“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揭示的仍是编户中的豪富与下户贫民经济的差异而导致行为的依附。与崔寔所论,甚为相似。
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另一条史料,是仲长统的《昌言·理乱篇》:
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埤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荚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纯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从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夫乱世长而化世短。乱世则小人贵宠,君子困贱……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斯下世人主一切愆也。①
以往学者,多据“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之言,认为东汉豪强地主势力大发展,豪强地主控制着大量的依附农民。这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准确,原因是缺乏对这条史料的具体分析。
————————————
①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49页。
下面对这条史料作一分析:1.徒附的身份。李贤注:“徒,众也。附,亲也。”依李贤注,则徒附似为豪强的宗族宾客。即使徒附是豪强的宗族宾客,笔者仍倾向于认为徒附就是汉代户等中的下户贫民。2.徒附的户籍。据“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之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明确
上一篇:秦汉长城的生态史考察
下一篇:关于清末新政研究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