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汉的户籍问题(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注引谢承《后汉书》载:“长沙祝良为洛阳令。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
奴婢地位的提高,还表现为同庶人一样,可以做官。《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李善》载李善:“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时钟离意为瑕丘令,上书荐善行状。光武诏拜善及续并为太子舍人。”明帝时,李善迁日南太守、九江太守。李善曾为李元之奴,后因其忠义行为受到县令的褒扬和推荐,而进入仕途。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联系到安帝生母左姬,虽是官婢却受宠幸来看,奴婢和庶民的地位相差不大。所差的,可能主要是奴婢人身不自由、不在国家的编户罢了。
有感于汉代奴婢地位的提高和复杂,林剑鸣先生指出,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①此论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汉代奴婢绝非任人宰割的奴隶,却是至论。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奴婢不入户籍,但奴婢在放免后又极易人籍。国家为了控制更多的赋役人口,肯定会禁止变庶民为奴婢的行为。如《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载建武初年,“侍御史举奏兴奉使私买奴婢,坐左转莲芍令”。尽管郑兴所坐的法律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和国家禁止庶民脱离户籍,成为私人奴婢的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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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四、宗室的户籍问题
汉代的宗室,学者大多认为有特殊的户籍,即宗室籍①。很有道理。但诸家所论仅限于宗正掌握全国宗室的名籍,以及对宗室的优待。而对于郡县宗室户籍的管理、宗室属尽后著籍问题,却少有叙述。故补阙之。
宗室有特殊户籍,并经常得到优待,西汉时就是如此。《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即有属籍的宗室可以免除一切徭役、赋税。除此之外,宗室还可以经常得到赏赐。《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宗室籍在中央由宗正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丞一人,比千石。”刘昭注引胡广曰:“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
宗室的户籍,在地方仍由郡县掌握。上引《百官志三》:“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则宗室户籍的统计,和编户齐民籍一样,仍由郡国掌握。
宗室如被废或有罪,则被除宗室籍,其户籍归郡县管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十二月戊午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李贤注:“属所谓侯子孙所属之郡县也。录其见名上于尚书,封拜之。”则宗室被废后,其户籍归郡县管理,估计和编户齐民籍无多大区别。
被除籍的宗室人员,还可以复籍。《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阳嘉元年三月,“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随着宗室世系的繁衍,枝系的疏远,宗室成员被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1971年出土的甘谷汉简,记载了东汉顺帝到桓帝时期各地宗室特权遭到侵夺的情况,其中屡有“有属”和“属尽”的记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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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02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②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见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下《甘肃省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5页。释士稍有差异。
第8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永和六年六月……
第12简:
……州牧举宗室有属、[属]尽,励无所(豫)”
第13简:
诏书:宗室属尽,[尽]当复,谳廷尉……
第19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户令□……犯者,纡行罪罚,勿令为吏,……□书勅。诏书:发郡县士,或收宗室属尽钱,或不明□……复除,□□相指听章。有□……
甘谷汉简中将宗室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当是以宗室籍为依据的。只有“宗室有属”,即上报宗正并列入宗室属籍中,其宗室的地位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特权。《汉书·宣帝纪》载皇曾孙,“后有诏掖庭养视,上属籍宗正。”应劭曰:“诏勅掖庭养视之,始令宗正著其属籍。”皇曾孙属籍宗正后,才享受到“时会朝请”的礼遇。如果宗室“属尽”,则不再著籍于宗正。“属尽”的标准,可能是同宗五世以外。《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注引张晏曰:“礼,服尽于玄孙,故以世数名也。”
宗室“属尽”尽管享有“皆勿事”的权利,但和“宗室有属”享受的待遇毕竟不一样。甘谷汉简第1、第2简的《乙酉示章诏书》载:
宗室审诸侯:五属內,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內,不得行复除。
诏书显示的“五属内”的宗室,即有属籍的宗室,享有有罪“先请”的权利;“五属外”,即“屑尽”的宗室,则和普通庶民一样,犯罪时“以法令治”。
从甘谷汉简《乙酉示章诏书》“五属外,便以法令治”一语,联系甘谷汉简记载的各地郡、县、乡官吏侵夺宗室权利的事,我怀疑“五属外”的宗室,因不再属宗正管辖,其户籍已经落籍于当地,受郡县管理,已经和普通编户无甚区别。
但为了维护刘氏皇族的体面和宗亲的利益,诏书还是规定了这些“属尽”宗室仍享有“皆勿事”,即免除赋税徭役的特权。但这些“属尽”的宗室,已著籍当地,受当地官吏的管理。地方官吏对这些“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①的宗室,已毫无敬畏和尊崇之意,已经把他们当作普通编户看待,所以才有“责更、算、道、桥钱”(第5简),“(责)更、算、水簿及门钱”(第6简)等行为。不愿失去特权的宗室,便上书告状,“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第2简)、“言郡被书不奉行(第5简)”。之所以出现地方官吏侵夺宗室特权的情况,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些“属尽”的宗室,已经是当地的编户,但又以宗室自居、以诏书当护身符,不承担一般编户应承担的赋税徭役,因而引发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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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诸侯王表》。
又,甘谷汉简第10简载地方官吏:“令宗室刘江、刘瑜、刘树、刘举等,著赤帻为伍长,守街治滞。”按:“赤帻”,为卑贱执事者所戴;“伍长”,即什伍组织的一伍之长。《续汉书·百官志五》:“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宗室刘江等,已经被编入什伍组织,并当了伍长,这暗示着刘江等已著籍于当地,已经是编户齐民。
总之,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指宗室各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
五、王侯的户籍问题
王侯的户籍问题,学人鲜有涉及。我们在这里也仅谈王侯及后代的著籍问题。下面分刘氏同姓王侯和异姓王侯两种情况叙述。
(一)刘氏同姓王侯
王侯中,刘氏宗亲的同姓王侯占了很大比例。这
奴婢地位的提高,还表现为同庶人一样,可以做官。《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李善》载李善:“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时钟离意为瑕丘令,上书荐善行状。光武诏拜善及续并为太子舍人。”明帝时,李善迁日南太守、九江太守。李善曾为李元之奴,后因其忠义行为受到县令的褒扬和推荐,而进入仕途。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联系到安帝生母左姬,虽是官婢却受宠幸来看,奴婢和庶民的地位相差不大。所差的,可能主要是奴婢人身不自由、不在国家的编户罢了。
有感于汉代奴婢地位的提高和复杂,林剑鸣先生指出,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①此论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汉代奴婢绝非任人宰割的奴隶,却是至论。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奴婢不入户籍,但奴婢在放免后又极易人籍。国家为了控制更多的赋役人口,肯定会禁止变庶民为奴婢的行为。如《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载建武初年,“侍御史举奏兴奉使私买奴婢,坐左转莲芍令”。尽管郑兴所坐的法律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和国家禁止庶民脱离户籍,成为私人奴婢的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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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四、宗室的户籍问题
汉代的宗室,学者大多认为有特殊的户籍,即宗室籍①。很有道理。但诸家所论仅限于宗正掌握全国宗室的名籍,以及对宗室的优待。而对于郡县宗室户籍的管理、宗室属尽后著籍问题,却少有叙述。故补阙之。
宗室有特殊户籍,并经常得到优待,西汉时就是如此。《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即有属籍的宗室可以免除一切徭役、赋税。除此之外,宗室还可以经常得到赏赐。《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宗室籍在中央由宗正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丞一人,比千石。”刘昭注引胡广曰:“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
宗室的户籍,在地方仍由郡县掌握。上引《百官志三》:“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则宗室户籍的统计,和编户齐民籍一样,仍由郡国掌握。
宗室如被废或有罪,则被除宗室籍,其户籍归郡县管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十二月戊午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李贤注:“属所谓侯子孙所属之郡县也。录其见名上于尚书,封拜之。”则宗室被废后,其户籍归郡县管理,估计和编户齐民籍无多大区别。
被除籍的宗室人员,还可以复籍。《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阳嘉元年三月,“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随着宗室世系的繁衍,枝系的疏远,宗室成员被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1971年出土的甘谷汉简,记载了东汉顺帝到桓帝时期各地宗室特权遭到侵夺的情况,其中屡有“有属”和“属尽”的记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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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02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②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见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下《甘肃省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5页。释士稍有差异。
第8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永和六年六月……
第12简:
……州牧举宗室有属、[属]尽,励无所(豫)”
第13简:
诏书:宗室属尽,[尽]当复,谳廷尉……
第19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户令□……犯者,纡行罪罚,勿令为吏,……□书勅。诏书:发郡县士,或收宗室属尽钱,或不明□……复除,□□相指听章。有□……
甘谷汉简中将宗室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当是以宗室籍为依据的。只有“宗室有属”,即上报宗正并列入宗室属籍中,其宗室的地位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特权。《汉书·宣帝纪》载皇曾孙,“后有诏掖庭养视,上属籍宗正。”应劭曰:“诏勅掖庭养视之,始令宗正著其属籍。”皇曾孙属籍宗正后,才享受到“时会朝请”的礼遇。如果宗室“属尽”,则不再著籍于宗正。“属尽”的标准,可能是同宗五世以外。《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注引张晏曰:“礼,服尽于玄孙,故以世数名也。”
宗室“属尽”尽管享有“皆勿事”的权利,但和“宗室有属”享受的待遇毕竟不一样。甘谷汉简第1、第2简的《乙酉示章诏书》载:
宗室审诸侯:五属內,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內,不得行复除。
诏书显示的“五属内”的宗室,即有属籍的宗室,享有有罪“先请”的权利;“五属外”,即“屑尽”的宗室,则和普通庶民一样,犯罪时“以法令治”。
从甘谷汉简《乙酉示章诏书》“五属外,便以法令治”一语,联系甘谷汉简记载的各地郡、县、乡官吏侵夺宗室权利的事,我怀疑“五属外”的宗室,因不再属宗正管辖,其户籍已经落籍于当地,受郡县管理,已经和普通编户无甚区别。
但为了维护刘氏皇族的体面和宗亲的利益,诏书还是规定了这些“属尽”宗室仍享有“皆勿事”,即免除赋税徭役的特权。但这些“属尽”的宗室,已著籍当地,受当地官吏的管理。地方官吏对这些“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①的宗室,已毫无敬畏和尊崇之意,已经把他们当作普通编户看待,所以才有“责更、算、道、桥钱”(第5简),“(责)更、算、水簿及门钱”(第6简)等行为。不愿失去特权的宗室,便上书告状,“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第2简)、“言郡被书不奉行(第5简)”。之所以出现地方官吏侵夺宗室特权的情况,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些“属尽”的宗室,已经是当地的编户,但又以宗室自居、以诏书当护身符,不承担一般编户应承担的赋税徭役,因而引发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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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诸侯王表》。
又,甘谷汉简第10简载地方官吏:“令宗室刘江、刘瑜、刘树、刘举等,著赤帻为伍长,守街治滞。”按:“赤帻”,为卑贱执事者所戴;“伍长”,即什伍组织的一伍之长。《续汉书·百官志五》:“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宗室刘江等,已经被编入什伍组织,并当了伍长,这暗示着刘江等已著籍于当地,已经是编户齐民。
总之,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指宗室各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
五、王侯的户籍问题
王侯的户籍问题,学人鲜有涉及。我们在这里也仅谈王侯及后代的著籍问题。下面分刘氏同姓王侯和异姓王侯两种情况叙述。
(一)刘氏同姓王侯
王侯中,刘氏宗亲的同姓王侯占了很大比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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