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汉的户籍问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薄为兵”。
 
以往论者多从刘节宾客“前后未尝给繇”出发,认为这些宾客没有正式的户籍,他们附属于主人的户籍之内,不再由政府管辖。但唐长孺先生认为,这时豪强荫客的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司马芝差刘节宾客“王同等为兵”,就是因为王同等人在本地户籍上有名;这些千余家宾客之所以多年来在刘节庇护下不服徭役,是凭借刘节的权势,而非法律允许。①唐先生所论颇具卓识。《司马芝传》“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一语,恐怕就是对东汉末年宾客依附豪强,而法律并不承认的一个注脚。也就是说,宾客虽依附豪强,但他们的户籍有相当一部分仍被国家所掌握。
 
又,《全后汉文》卷四六崔寔《政论》载东汉官吏俸禄薄:“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尽管东汉后期,宾客的地位下降,但这里既言给宾客庸钱,则客与奴的身份截然不同,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
 
既然东汉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为什么有学者认为宾客是豪强的依附民,不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我想,他们主要是混淆了时代差异,把东汉末年以至魏晋时期宾客降为部曲、依附民的史实,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现象。
 
查诸史实,东汉末年的宾客确实下降到“奴” “僮”的地位,变成主人的私有财产。《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糜竺传》载:“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糜竺“进妹于先主为夫人,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三国志》卷五五《吴书·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
 
但宾客的私属地位一直到魏晋时期方被承认。魏晋时期颁布的复客、赐客制度,以及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的户调式,就是对东汉末年以来世家、豪强荫客权力的一种法律认可。②但如果把这种对荫客权利的认可,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事实,则未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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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4页。
    ②  有关宾客身份卑微化和依附关系的变化,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1—39页;何兹全:《汉魏之际人身依附关系向隶属关系的转化》,《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

三、奴婢的户籍问题
 
奴婢是汉代的一个重要社会阶层。关于奴婢的户籍,虽有争论,但学者基本认为奴婢是不入户籍的,而是作为民户的家赀登记在财产薄上,是主人的财产。①考诸事实,的确如此。
 
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薄书”残碑,记载有20余户财产的情况,其中奴婢是当作财产之一被登记在财产薄上的。现抄录几户如下:
 
    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十一头,万五千。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六十……田顷卅亩,□□□万;  中亭后楼,  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张王田卅□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利,并……”②
 
这些奴婢被标明了价格,说明是和田地、牛、房舍一样,作为主人的财产而被登记的。当然,这些被当作财产的奴婢,不可能作为家庭成员而入主人的户籍的。
 
奴婢不入户籍,还可以从东汉初年刘秀释放奴婢为庶民的诏书里得到一些线索。《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诏:“王莽时吏人没人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执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这些奴婢免为庶民后,身份变了,当然要著籍于郡县,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刘秀此举,既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取得平民的拥护,又可以增加国家的赋役人口。而后一点可能更重要。因此,笔者推测,刘秀颁布这些诏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奴婢不入户籍,从而影响了东汉初年的社会稳定和赋税收入,所以刘秀才有多次释放奴婢为庶人之举。
 
正因为奴婢不入户籍,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史书中屡有奴婢被当作财物赠送,或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的记载。
 
《太平御览》卷五○二注引谢沈《后汉书》载张奉:“太傅袁隗以女妻奉,送女奢丽,奴婢百人。”《后汉书》卷五一《李恂传》:“后复拜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厕之属,一无所受。”《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载朱晖:“后为郡吏,太守阮况尝欲市晖婢,晖不从。及况卒,晖乃厚赠送其家。”以上记载说明,奴婢经常被当作财物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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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年笫2期;傅举有:《论汉代“民赀”的登记及有关问题——兼答杨作龙同志》,《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12—217页。
    ②  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载汝南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载许荆祖父许武:“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初学记》卷一七注引张莹《后汉南记》载:“阴庆为鯛阳侯,其弟员及丹皆为郎,庆以明《尚书》修儒术,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员、丹。”以上记载说明,分家时,奴婢被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
 
奴婢尽管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但奴婢基本都是由平民转化而来:或因犯罪、或因买卖、或因投降、或因掠夺。《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字小娥,其姊字大娥:“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则左姬姊妹是因家属犯罪没官为奴;王符《潜夫论·实边》载:“或孤妇女,为人奴婢,远见贩卖,至今不能自活者,不可胜数也。”则是因被掠夺贩卖为奴婢;《后汉书》卷三四《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则是被权贵掠夺为奴婢;《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载:“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人弱口为奴婢。”则是因反叛而被没官为奴。
 
正因为奴婢多是从良人转化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和庶民似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前引《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虽然因其伯父之罪,被没官人宫当官婢,但后被清河王刘庆宠幸,生下安帝。
 
奴婢尽管身份为奴,但他们的人身安全已经和庶人相差无几,表明了东汉时期奴婢身份的提高。《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从记载来看,刘秀禁止杀伤奴婢的诏书确实得到了贯彻。《艺文类聚》卷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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