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发兵”制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关键词]发兵;信物;符节台;汉代


  「摘 要]汉代发兵有四种信物:虎符、节、羽檄、诏书。王朝设有符节台管理符、节、玺印。虎符要与诏书同时使用。节的使用没有地域限制。羽檄曾一度独立作为发兵信物,表示情况紧迫,请求援助的信物。西汉中央对地方控制力强,调兵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东汉地方统兵权与调兵权逐渐合一,虎符发兵之制很大程度上被破坏,节不断流行起来。


  汉代的“发兵”,就是指汉王朝或地方郡、国对于军队的调动,主要是指中央对地方军队的调动。这是军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然而,却没有得到学者足够的重视,多数与军制研究有关的论著对它根本不提,少数学者对它所作的论述也极其简略,而且互不相同。如宋代陈傅良说汉高祖刘邦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1。宋人钱文子说西汉“村官、骑士,非虎符不得辄发”。其门人陈元粹说:“(西汉)兵皆散于郡国,有事,则以虎符、檄召而用之。”2现代学者程树德说:“汉时发兵须有虎符。”3《中国军事史》说:“(汉代)发兵时,必须有皇帝的虎符和竹使符。”4《中国军事史辞典》说:“虎符,中国古代调发军队的一种信物”,“羽檄,汉代调发兵士的一种凭证。例同虎符。”5以上记述的互相歧异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迄今还从未有人将汉代“发兵”作为一个制度加以研究。 
  为弥补这一缺陷,我准备对汉代的发兵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指正。


  一 汉代发兵的几种信物


  汉代发兵的第一种信物是虎符。《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携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同样的记载又见《史记》卷10《孝文本纪》之《集解》及《后汉书》卷31《杜诗传》之李贤注。又《资治通鉴》卷13,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七月,胡三省注引“应劭曰”也基本相同。
  可见,说汉代以虎符发兵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从史书中能找到大量以虎符发兵的例子。应劭还说到了竹使符,是用竹制成,其形似箭,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五枚,每一枚长五寸,上面用篆书写有“一、二、三、四、五”等字样。《史记》卷10《孝文本纪》司马贞《索隐》引卫宏《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后汉书》卷31《杜诗传》:“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卫宏与杜诗都将“发兵”与“征调”(可能系“出入征发”的另一说法)区别开来。“发兵”是指军队调动,这是没有问题的。“征调”是不是指军队调动呢?很可能不是,因为我们遍检两汉的史籍,没有发现一个以竹使符调兵的例子。《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刺史,则用之。”这虽然是说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与汉制有继承关系,说得很明白,竹使符是中央为征召刺史等地方大臣而用的,与发兵无关。
  所以,我认为,竹使符不是发兵信物,《中国军事史》将竹使符也看作发兵的信物,恐怕是不正确的。
  汉代发兵的另一信物是节。汉节是竹制,长七、八尺,约合现在的五尺至五尺六寸;节上装饰是旄牛尾,共有三重,颜色时有变化,最初为赤色,武帝时因戾太子矫节发兵,乃加黄旄于第一重之上,以示区别;王莽时似乎节旄皆黄,光武又恢复汉旧,直至中平二年,因为袁绍弃节,董卓又改节上黄旄为赤6。汉代以节发兵的事例很多,如汉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派严助持节去会稽发兵以救东瓯7。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十二月,济南太守公孙遂督两将征朝鲜,因楼船将军行动不及时,即以节召楼船将军入左将军营计事,并命左将军麾下执楼船将军,兼并其军队8。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因东方盗贼猖撅,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击贼9。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闰四月,戾太子以节发长乐宫卫士,又使长安囚如侯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因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而不果;太子又以节令护北军使者任安发兵,任安知节有诈,受节而不发兵10。到东汉时,以节发兵越来越普遍。如光武建武二年(公元26年)八月,命太中大夫伏隆持节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国11。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冬,以皇甫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12。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以上著作在说汉代发兵信物时,没有一部提到节的。
  汉代初期,还曾以羽檄作为征发军队的信物。《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年九月,代相国陈豨反,帝谓左右说:“非汝所知也,陈豨反,赵代地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计唯独邯郸兵耳。”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这条材料又见《西汉会要》卷57《兵二》。所以陈傅良说汉高祖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以后,因羽檄而发兵的记载还屡见不鲜。但我认为,羽檄本身并不是一种发兵的信物。因为,羽檄不具有强制发兵的效力,见到檄的地方不一定非发兵不可。如,汉高祖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又如,淮阳王更始二年(公元24年)二月,刘秀与王郎都以羽檄向渔阳征兵,渔阳长官了解清楚刘秀是帝室之胄以后才以兵应之,而王郎的羽檄未被理睬13。而且,羽檄是很容易造伪的,如,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发兵造反的目的,就使人诈作羽檄,说“南越兵入”14。又如荆州刺史王叡与武陵太守曹寅矛盾,曹寅“诈作按行使者光禄大夫温毅檄移(孙)坚,说叡罪过,令收,行刑讫,以状上。坚即承檄勒兵袭叡”15。
  史书上还有很多矫檄的记录。由于檄容易被伪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强行规定见檄必发兵。 
  羽檄应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信物,统领军队的长官可以不经中央批准即调动军队,参与所需的军事行动,这一点后面还将进一步论述。
  玺书或诏令也是汉代调发军队的信物。
  卫宏《汉旧仪》:“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16又《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诸州刺史,则用之。”
  《隋书》所说是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是与汉制相仿佛。按,汉代玺书,又名制书,又称制诏,王国维《屯成丛残考释》简一、二,释汉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引蔡邕《独断》云:“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王:“故汉人亦谓之‘玺书’。”17又《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9《赵充国传》,书皇帝的玺书为“制诏”18。可见,以玺书发兵应该就是《汉旧仪》所说的“皇帝信玺”发兵,而以诏书发兵很可能即是玺书发兵的另一说法。所以《后汉书·杜诗列传》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学者们都没有论及玺书或诏书为发兵信物这一点。

  二 汉代发兵信物的使用方式及管理


  《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19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顺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汉代虎符是铜制,分成两半,右半部分留京师,左半部分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上面用篆书刻写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样。王国维《屯戍丛残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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