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发兵”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杂事类》说:“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当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调动军队时,就派使者去合符,两半符的文字能够完全合起来时,就可发兵。汉代对于虎符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虎符一般要与玺书或诏书同时使用,《汉书》卷35《吴王濞传》:“七国败,弓高侯告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去义国……王其自图。’卬遂自杀。”诏书与虎符同时使用,虎符是发兵信物,诏书则是为了明确统兵长官的职权和任务,以免造成统兵者滥用权力,危害治安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玺郎中四人。
  本注曰:旧二人在中,主玺及虎符,竹符之半者。”李贤注:“《周礼》:掌节有虎节、龙节,皆金也。干宝注曰:‘汉之铜虎符,则其制也。’《周礼》又曰:以英荡辅之。干宝曰:‘英,刻书也。荡,竹箭也。刻而书其所使之事,以助三节之信,则汉之竹使符者,亦取则于故事也。”’可见,汉代竹使符上必刻要求地方官办理的事情,铜虎符上是不能补刻文字的,所以必须用诏书加以说明。汉代中央设有符节台保管玺和符节,《汉书》卷68《霍光传》孟康注:“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我们已证,皇帝信玺是发兵玺。符节台有符节令、尚符玺郎等官,《北堂书钞》卷68《设官部》:“符节令,领尚符玺郎四人。”《职官分记》卷22引环济《要略》:“符节令掌天子符玺及节麾幢,有铜虎、竹使符,中分之,留其半,付受为信。”类似记载又见《文献通考》卷115及《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节郎最主要的素质是明晓法律,清代孙星衍辑录的《汉官》曰:“符节,当得明法律郎。”20这大概是因为符节玺印的出入事关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识不可。地方官赴任之前,由符节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给相应的符节,《太平御览》卷274:“挚虞《新礼》:‘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钺于朝堂。’《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按:《御览》此处引文有不恰当的删节,《晋书》卷21《礼志下》:“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其后荀顗等所定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可见,尚书郎授节钺是西晋荀顗等人改定礼仪之后的事,汉魏时期是由符节郎授节钺,不由尚书郎。汉代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使者,迅速地往来于两地之间,以传达信息,清代纪昀辑录汉卫宏的《汉宫旧仪》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21有了虎符、玺书后,还得有当地主要的长官在场,发兵才算合法。具体说,郡须有太守、都尉,县须有令长、丞尉,国须有王、相、内史、中尉——这些官同时在场,才能合法地完成发兵之举。如淳说:“太守、都尉,令长、丞尉会都试,课殿最。”22《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安欲发王国兵反,“恐相、二千石不听,王乃与伍被谋,为失火宫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杀之。”又“与太子谋召相、二千石,欲杀而发兵。召相,相至;内史以出为解。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王念独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无益也,即罢相。”这是没有虎符与诏书授权情况下的发兵之举,虽未成,但从反面说明王国发兵必须有相、内史、中尉同时参与。这一点,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15已言之,可参看。在情况并不很紧急的情况下,无虎符而动用军队是算作“乏军兴罪”的,《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颜师古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而乏军兴通常是处死罪,严重的还要收妻子、于女为官奴婢或刑徒。但汉代还是有不少擅自发兵的事例,如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齐王发本国兵及琅邪国兵,以图诛诸吕23;景帝时吴楚七国擅发兵造反24;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冯奉世以节擅发西域诸国兵击莎车25。这些“擅发”的成功,说明汉王朝虽有严刑峻法惩治擅发之举,却没有有力措施防范擅发之举于未然。
  相形之下,以节发兵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材料,如《汉书》卷66《刘屈氂传》:“(戾)太子召监北军使者任安发北军兵,安受节已,闭军门,不肯应太子……(任)安坐受太子节,怀二心,腰斩。”
  这说明汉朝对于以节发兵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相关的人不得不慎。但我认为,比起虎符来说,以节发兵是比较随便的。首先,虎符是要与玺书或诏令相伴而行的,节却很可能不需要。《汉书》卷64《严助传》: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严助被派遣持节发会稽兵救东瓯,“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旨,遂发兵浮海救东瓯。”如果严助持有武帝的诏书,他以节发兵是不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的;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闰四月,戾太子派人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如果节与诏书要同时使用才能发兵,他的骗局不待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就将被识破,因为戾太子有节却并无诏书。其次,虎符是一地一符,甲地的符不能用来调乙地的兵,反之亦然,而节却并无地区限制,如,戾太子持一根节,先发了长乐宫卫士,接着又发长水与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只是因为侍郎莽通告胡人说“节有诈”才最终未果。又如,更始二年(公元24年),萧王刘秀准备讨铜马、大彤等地贼,以吴汉为大将军,“持节北发(幽州)十郡突骑。”26可见,一节能发动十郡甚至更多郡的军队。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东汉后期边境和地方动荡加剧之后,节会不断流行开来,又不难理解为什么兵戈扰攘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大都带将军号,持节出镇。
  我们前面论证过,玺书或诏书是与虎符同时使用的。但,玺书或诏书也可独立作为发兵的信物,《后汉书》卷31《杜诗传》:“初,禁纲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臣闻兵者国之凶器,圣人所惧。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符第合会,取为大信,所以明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虏未敛,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书奏,从之。”此书上于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后,可见,在东汉初期曾一度仅以玺书或诏书而不用虎符向郡国征兵。西汉偶尔也用诏书发兵,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西域副校尉陈汤曾“矫制发城郭诸国兵、车师戊已校尉屯田吏士”以击康居27。“矫制”可能是伪造皇帝制书以发兵。我认为,王朝对中央兵的调遣可能主要以诏书或玺书为凭证,武帝时丞相刘屈氂发京师军队讨戾太子之前,先由武帝授予玺书,见《汉书》卷66《刘屈氂传》。当然,这是推测,尚无确证,因为史书对于中央军的调发方式极少记载。
  羽檄在汉高祖刘邦时也独立地作为向郡国征兵的信物,我们在第一部分曾引用过《汉书·高帝纪下》的材料,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示速疾也。”可见,檄本来是一种用以征召的文书,羽檄就是在这种文书上插了鸟羽,表示情况紧急。在收到羽檄情况下,是可以不经中央授权就发兵的。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没有虎符和诏书情况下发兵造反的目的,曾令人持羽檄从南方来,呼曰:“南越兵入界!”《后汉书》卷31《廉范列传》:明帝永平年中为云中太守,匈奴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吏欲传檄求救,范不听。自率士卒拒之。”可见,檄是一种请求附近地区加以援助的文书,收到这种文书的地方,可以不待中央指示就发兵援助,但,我们已说,羽檄不具有发兵的强制效力,发不发兵当然由当地自行决定。

  三 汉代发兵制度的实施情况


  西汉实行郡、国统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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