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奴隶社会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马恩全集》第21卷第387页。

 

构,那么封建概念的拥护者则将其主要注意力用于研究处于公社形式中的自由农民经济。”①例如,尼科尔斯基这个被认为是古代东方封建说的最顽固的拥护者,在“表示信服1933—1936年讨论的基本结构的正确性,即关于古代东方奴隶占有制性质的原则”之后,把它的注意力集中于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租税、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占有制②。

    50年代第一个提出两类型论观点的是卢里叶。他在30年代曾激烈反对古代东方奴隶制说,直到1939年仍认为古王国的埃及是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后来,他虽同意古代东方是奴隶社会,但并不同意两阶段论。他在1952年和1953年写的关于《世界通史》一、二卷大纲的评论中指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不是相互交替的发展阶段,而是两个并存的奴隶制社会类型③。

    系统地论述两类型论的是久梅涅夫。他曾是古代东方奴隶制说的最初反对者之一。在放弃古代东方封建制说之后,他致力于研究楔形铭文,阐明两河流域南部对于劳动力的特殊剥削形式。1956年,久梅涅夫发表了《古代苏美尔的国家经济》一书,认为在苏美尔各国,奴隶制的剥削是对国内基本居民(自由民劳动者)的剥削交织在一起的,初步表达了两类型论的观点。次年,他发表《近东和古典世界》一文,全面阐述了两类型论。他认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在社会制度及命运上的差异,不能归结为发展阶段的先后,而是发展道路本身的不同。他说:“在古代东方和古典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的不是奴隶占有制的两个连续发展阶段,而是各具特点的两种奴隶占有制社会类型。”④久梅涅夫直到1959年6月去世之前,还撰写了几篇论文,重申并发展了这一观点⑤。

    久梅涅夫的《近东和古典社会》发表之后,两类型论在苏联史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由苏俄教育部核准、B.H.狄雅可夫和C.H.科瓦廖夫主编的师范学院历史系教科书《古代世界史》,其1952和1956年版,均按两阶段论编写,但1962版却批评了两阶段论,而接受了两类型论。该版古代东方部分的前言中说:“在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和国家具有某些专门的特点,这些特点同建立于希腊罗马领土上的古典奴隶制社会和国家,形成了对比。”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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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ю.M.卡里斯亚查:《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苏联《历史问题》1966年第2期第95—96页。

      《苏联对古代近东史的研究》第104、112页;阿甫基耶夫:《苏联对古代东方史的研究》(1917—1957年),《史学译丛》1958年第2期第23页。

      苏联《古代史通报》1952年第4期第172—173页,1953年第2期第233页。转引自苏联《历史问题》196年第11期第67页。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译文载《史学译丛》1958年第2、3期。

      и.д.阿姆辛《A.и.久梅涅地院士著作中的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载《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问题》一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3年版,第14—17页。

  狄雅柯夫、科瓦廖夫主编:《世界古代史》,莫斯科1962年版,第60、80页。

 

两类型论虽是50年代提出来的,实际可溯源到30年代。久梅涅夫早在30年代的手稿中,就涉及到后来两类型论的部分观点①。两类型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30年代古代东方封建制说的拥护者。两类型论的提出,可以说是古代东方封建制说与奴隶制说两个学派长期调节器合的产物。它吸收了奴隶制说关于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的基本主张,同时又保留了封建说关于自由农民是古代东方社会生产劳动主要承担者的观点。

应该承认,两类型论的提出,对于冲破两阶段论的陈旧历史模式,促使人们具体研究古代各国、尤其是古代东方各国的历史,有着一定的作用。但它又搞了一个新的历史模式,强调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走着两条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这实际是向历史的二元论、朝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倒退了一步。无怪乎在60年代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第二次大争论中,苏联一些主张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的学者,几乎一致抨击斯特鲁威而称赞久梅涅夫。我国主张古代东方封建说的同志,也肯定两类型论“不自觉地触及到了问题的本质——古代东方三是走着与古典世界大不相同的发展道路”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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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и.д.阿姆辛:《A.и.久梅涅地院士著作中的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载《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问题》一书,莫斯科一列宁格勒1963年版,第1417页。   

  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第62页。

 



 三、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异同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主要分歧在哪里?

    两阶段论认为,古代东方存在着双重的剥削形态:第一种是原始的家长制的剥削形态,其方式是由国家向农村公社的农民居民征收租税;第二种是奴隶制的剥削形态,这种形态是主导的、进步的,但它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大体上停留在家内奴隶制阶段。因此,古代东方社会是半奴隶制半家长制的社会,可称之为原始奴隶制社会,或早期奴隶制社会。而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奴隶制关系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充分的繁荣,因此,希腊罗马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便分属前后相承的两个奴隶制社会。

两类型论认为,古代东方经济基础的特征是,除了剥削奴隶劳动外,同时也极广泛地剥削当地居民——农村公社成员的劳动。后者是国内基本生产者,他们遭受奴隶制国家和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其残酷程度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这就是所谓的“普遍奴隶制”①。他们和战俘奴隶融合为一个共同的阶级,其间没有鲜明的界限。而在古代希腊罗马,一开始便走着发展私人占有制田庄的道路,剥削战俘奴隶即所谓最纯粹形式的奴隶制占绝对优势,而奴隶和自由民之间有一条鸿沟。因此,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两条发展道路,是彼此相异的两种类型的奴隶制社会。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在于对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分析,而在于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关键又在于如何理解古代东方自由民劳动者(农村公社成员)的地位问题。两阶段论把对这种劳动者的剥削解释为原始的、家长的剥削,它虽接近于奴隶制的剥削,但并不等于是这种剥削。由于这种原始剥削形式的存在,使古代东方一直处于早期奴隶制社会阶段,而未发展到像希腊罗马那样的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两类型论认为奴隶制度之有别于其他剥削形式,不在于它的剥削对象的不同,而在于他们是怎样被剥削的。既然在古代东方,奴隶主对自由民劳动者的剥削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那么就应把这种剥削解释为奴隶制的剥削,将这种剥削制度称之为普遍奴隶制。希腊罗马则是剥削战俘奴隶的纯粹奴隶制。所以,两者的发展道路不同,奴隶制的类型不同。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具体研究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对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叙述时,却发现它们在基本的方面却是一致或者接近的。例如:

    在土地关系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而在希腊罗马,农村公社彻底瓦解,土地私有。斯特鲁威说,古代东方原始奴隶制社会与希腊罗马古典世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原始公社制度残迹与家长制关系成分的保留,表现在农村公社之长期存在及其发展缓慢而停滞的状态”②。阿甫基耶夫也说,古代东方社会制度最重要的突出特征,就是它长期地保存了古代的农村公社③。久梅涅夫也认为,古代东方国家“占有全部被灌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将这些土地的大部分直接作为国家田庄,即充作王室和寺庙的田庄,而只把承袭占有权留给公社”④。

    在阶级关系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纯粹奴隶制不发达,战俘奴隶数量少,直接生产者主要为农村公社成员。不过,斯特鲁威等认为农村公社成员只是实际处于奴隶的地位,而久梅涅夫则把他们看作是普遍奴隶制度下的奴隶。对于古代希腊罗马,双方都认为发达的奴隶制或纯粹奴隶制在这里占优势,基本生产者是战俘奴隶或纯粹的奴隶,自由民被排挤于生产劳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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