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制度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从一开始就是东方专制制度,希腊罗马则是城邦共和制度。斯特鲁威说,古代东方“部落领袖的权力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执政者的权力结合起来,从而创立了古代阶级社会的原始专制制度”⑤。久梅涅夫也说:“在两河流域,氏族制度的瓦解以及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确立是在氏族贵族同专制政权作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随着专制制度的胜利,国家确立的过程也告完成。”而在希腊罗马,古典城邦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从来不加改变”。因此,久梅涅夫认为,古代东方“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形式上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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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普遍奴隶制”是借用马克思的话,见《马恩全集》第46卷第493,496页。其实,马克思使用“普遍奴隶制”只是一个比喻,说明在所有制的亚细亚形式(公社所有制)下,单个的人不有成为所有者,就好比被剥夺了财产的奴隶似的,并非说明东方奴隶制的特征。
② 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序言,见华东师大函授部编《世界史论文选辑》,1950年。
③ 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第4页。
④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⑤ 斯特鲁威:《奴隶占有制度崩溃与封建主义形成的问题》,《史学译丛》1957年第1期,第161页。
建筑”,“必然估发生与古典城邦截然不同的影响和不同的作用”①。
在思想文化方面,双方也都认为古代东方的文化受宗教束缚,较古代希腊罗马落后。阿甫基耶夫说:“东方的文化比起希腊罗马的文化也同样是较为原始的,……由于宗教魔法世界观在古代东方占着统治地位,所以在那里只产生了科学底最初萌芽。在希腊和罗马,我们看到了科学和那想摆脱宗教桎梏的世界观都有进一步的大发展”②。久梅涅夫也说,在古代东方各国,“除要实行肉体压迫外,还要实行精神压迫,麻痹群众的思想意识。因此,这里的思想体系的发展没有超出旨在提高和建立专制政体的神圣威望的宗教思辨范围”。而在希腊罗马,“要保证对奴隶的统治,单是实行直接的肉体压迫就够了:监工的鞭子排除了对奴隶的心理进行任何思想影响的必要性。这种情况解放了希腊哲学家的思想”③。
以上种种关于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古典社会的差别的原因何在?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双方都首先而且主要归之于自然环境的不同。斯特鲁威认为,古代东方社会之所以和古典社会不同,是由于“主要的东方民族有以灌溉为其经济基础的缘故”。例如,“各公社加强团结以从事灌溉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产生了那形成东方专制制度形式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前提”④。久梅涅夫也认为:“在河流文化的国家里,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必须建立要求所有居民全都参加的庞大灌溉系统的建设。”⑤看来,无论两阶段论或两类型论,都是主张自然条件决定论的。
通过对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一系列共同点的分析,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二三十年代的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两阶段认和两类型论坚持人类社会五种基本经济形态的理论,坚持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性质的主张,这是和特殊形态论的观点根本对立的。但是,它们关于古代东方社会上述种种共同特点的看法,却和特殊形态论很相类似。
30年代的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者认为,从原始社会瓦解到近代殖民主义者入侵,东方的社会是一种独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这种社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用一种永佃制度转佃给人民,地租采取一种赋税的形式;
第二,全国分成无数的公社,公社都是各自独立的小社会;
第三,国家和官吏是社会事业的承担者,水利的掌管者,统治着那些各自独立的小社会,专制政权便由此而形成。⑥
特殊形态论者也是自然环境决定论者。他们说,东方社会的地理条件在东方和西方之间划出一个分水岭,水是亚细亚社会的主要基石,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也可称之为“水利社会”。
从水利灌溉事业之必需出发,导致古代东方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东方专制制度,这些,无论是两阶段论或两类型论,都与特殊形态论相吻合。因而,30年代形成的两阶段论,虽然排斥了特殊形态论,但却不能真正从理论上和史实上驳倒特殊形态论;50年代提出的两类型论,尽管仍然认为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但朝特殊形态论倒退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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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② 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第9页。
③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④ 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序言,见华东师大函授部编《世界史论文选辑》,1950年。
⑤ 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⑥ 参见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第8页。
四、关于古代东方的共同特点
从以上的比较可知,两阶段认和两类型论都认为古代东方社会具有和古典社会迥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即:农村公社长期存在,没有土地私有制,奴隶制(或纯粹奴隶制)不发达,东方专制制度,文化落后等。对这些所谓共同特点的具体分析,分别构成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基础。然而,历史事实却与这些“共同的特点”出入很大。
古代东方各国都长期保存农村公社,从而土地国有,没有出现土地私有现象吗?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晚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出现的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公社之内实行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结合,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统一体是比较牢固的。进入文明时代后,它继续残留到奴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中。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如印度、爪哇、俄国、爱尔兰、苏格兰、德国、瑞典等,农村公社的部分残迹一直保留到近代,直至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彻底摧毁。但是,农村公社毕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①,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两重性。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公有制必然走向瓦解,只不过由于各国具体条件的差异,其瓦解的速度和程度有差别。如果认为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都长期保存而不解体,那是片面的。相反,关于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解体、土地私有的材料,日益大量地被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早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苏美尔就出现了土地买卖,拉格什之王恩克格尔用铜、大麦等购买了土地150布尔(1布尔合6.35公顷)计952.5公顷②。阿卡德王朝的国王玛尼什吐苏在四个地方买了八项土地,其中七项(一项数字缺漏)总计合3158公顷③。加喜特时期的文物“界碑”,在当时是国王对其臣民颁赐土地的凭证,拥有界碑的所有者都是世袭的大地产所有主④。这些都说明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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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和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② G.A.巴尔吞《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王室铭文》,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3页。
③ 贾可诺夫:《苏美尔》第71—79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0页。
④ 《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90页。
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被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到古巴比伦王国,村社份地基本上已是私有土地。两河流域奴隶主制订的一系列法典,都有严格保护土地私有制的条文。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新发现的一条断片,就是处罚非法占有他人田地的①。在埃及历史上,买卖土地的最早记录是《梅腾自传铭文》,其中先后两次提到梅腾“他用酬金从许多尼苏提乌(国王的人)那里获得二百斯塔耕地”②。用酬金获得,即购买之意。被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作为土地国有典型的古代印度,也不乏有关农村公社瓦解和土地和私有的材料。《乔达摩法经》曾提到:“人通过继承、购买、分配、侵占或发现成为所有者。”③《政事论》中也有关于买卖土地的记载:“亲属、邻居、富人应依次购土地和其它财产。”④印度孔雀帝国时期,作为份地归各家耕种的农村公社土地,可以继承、出卖,自然基本上已是私有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