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前  言
 
    元代,盐课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一般说来,盐课收入占“天下办纳的钱”的一半以上①。巨额盐课的取得,是元政府对盐业生产者(贫苦盐户)和盐的消费者(广大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的结果。这一剥削和掠夺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元政府凭借其政权强力,严密地控制了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而这一剥削和掠夺的后果,则大大加剧了元代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程度。
研究元代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剖析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各种矛盾,对于认识元代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迄今这仍是一个很少为研究者注目的课题②。本文试图作一些初步的探索。这些探索还不成熟,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一  元代盐的生产和盐户
 
    (一)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由于出产的地点和制作的方法不同,元代的盐有海盐、池盐、井盐之分。海盐产于沿海地区,主要由“煮海而后成”,也有部分地区利用阳光曝晒来制作。池盐主要产于河东解州盐池,“因自凝结而取”;此外,在辽东、宁夏等地也有出产。井盐产于四川,“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③。
    在制盐技术方面,元代大体上沿袭前代,但也有若干差异。第一,福建大部分盐场开始采用晒盐法④。从煮盐到晒盐的转变,既能增加产量,又能减低成本,因而是制盐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虽然在元代这一方法还不普遍,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开端,无疑值得重视。第二,河东解州盐池唐、宋以来采用畦晒法,即在盐池周围开辟畦子,将池中的卤水导入畦中,利用日光和风力蒸晒成盐。元代则听任其在池中凝结,然后捞取,“不烦人力而自成”⑤。这种办法实际上较畦晒法落后,到了明代,便重新恢复了畦晒法。
    元代盐的生产规模是很大的。从产盐的地区来说,北起辽阳,南迄岭海,旁及四川、河东等地。在这些地区,共设有盐场一百六十六所⑥,(后合并为一百三十七所⑦)以从事生产的人数来说,固定的专业劳动者共有五万二千余户⑧,此外国家还经常发配罪犯到盐场服役,参加生产。从产量来说,世祖末年全国盐产额达一百七十余万引(每引四百斤)⑨。以其中南方各盐区产额与南宋比较,有很大增长⑩(北方因金代缺乏具体数字,无法比较)。到了元中叶,总产量更激增至二百六十万引左右。
    (二)盐业生产的管理和盐户的来源
    元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不许民间经营⑾,因而制盐业是封建官手工业的一个部门。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垄断这个生产部门,首先是因为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归它所有;其次,由于它对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
    封建国家是“天地自然之利”的所有者⑿。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盐池、盐井、盐田均属于国家。煮盐需要柴薪,因而出产柴薪的荡地便成了盐业生产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也属于国家所有,并“非灶户己业”,而是由“官为分拨”的,“不许典卖,亦不许人租佃开耕”⒀。其他制盐的生产工具如铁柈、铁盘等,工本浩大,“柈一面亦用生铁一、二万斤”⒁,远非一家一户所能措办,也是由国家置办,交由生产者使用。只有小件生产工具才为生产者所私有。这种基本的和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制度,决定了盐业生产中国家和直接生产者的各种关系。
    元代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称为盐户⒂。由于各地制盐方式不同,又有捞盐户、灶户、晒盐户等名称。唐、宋时称盐户为“亭户”,在元代这一名称继续通用。盐户中的男劳动力称为“盐丁”、“卤丁”或“灶丁”。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涨,每引盐的“工本钞”额也随着有所变化。至元十八年前后煎制而成的盐每引“工本钞”为中统钞三贯,到了元代中期,即增至二十贯(有的地方因无官拨柴荡,另加五贯作为买柴钱)[29]。总的说来,盐的售价大致为“工本钞”的五六倍,差距最大时为十比一。一般来说,“工本钞”的增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