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大量盐徒参加了起义军。由于他们一般均具有较丰富的斗争经验和社会阅历,因而往往很自然地成为起义军中的一部分重要骨干力量。浙东的方国珍出身“鱼盐负贩”[163],淮东张士诚出身亭户,但也“兼业私贩”[164]。江阴起义军领袖朱定的出身也是“贩盐无赖”[165]。福建盐徒在起义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众盛称十二支,……攻破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长乐诸县及福清州。”[166]就是南系红军徐寿辉集团中,盐徒也不在少数;在这一支起义军向长江下游发展过程中,盐徒起了重要的作用:“江州在江南,舒州在江北。……私盐船上插红旂,下江攻城如翦急。前年江州李侯死,余侯今岁舒州没”[167]。

    必须指出,盐徒并不全是农民战争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往往站在统治者一边,是旧王朝的积极拥护者;还有一部分虽然参加了起义,但极易反复动摇。前一种情况的例子如全国农民战争前夕,集庆花山有一股起义武装,数量不多,“官军数万不能进讨,反为所败”,后来元政府招募盐徒,才将它消灭[168]。后一种情况的例子是元末浙东的方国珍,他虽然曾参与反元斗争,但很快就变节降元。

在阶级斗争风暴中,盐徒中间有着不同的政治态度,这是很自然的。盐徒包括两种身份截然不同的人,一种是豪强大姓,一种是贫民下户。豪强大姓从事私盐贩卖,既与封建国家有矛盾,但又往往与官吏相勾结,互为奸利。他们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可以起来反抗官府,但其根本的阶级利益是与封建王朝一致的。因而他们在阶级斗争高潮中不是坚决与元皇朝站在一起,便是在参加起义后动摇变节。而一般贫民下户出身的盐徒,除了少数受蒙蔽参加反动阵营一方外,绝大部分则是农民起义的坚决参与者。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巨额的盐课收入,主要是由于它严密地控制了盐的整个生产过程和运销过程。

    封建国家对盐业生产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它对劳动力的严密编制,是它对盐业生产实施严密控制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封建国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并强迫生产者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从而保证了对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而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又正为国家控制运销过程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无论在商运商销方式下,或是官运官销方式下,盐的销售都具有国家专卖性质,只是在程度上两者有所差别。

    盐的产销过程是封建国家对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和消费者(广大群众)进行残酷剥削和掠夺的过程。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日益加深封建国家与盐户和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多种形式。当它进一步深化时,便激发为武装斗争。

盐的产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是封建社会基本矛盾——地主阶级及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方面。而它的深化,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这个基本矛盾的尖锐化。

 

 



注释:

  ①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要盐引》,沈刻本,第57页下。

    解放前刘隽写有《宋元官专卖引法的创立与完成》(《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2期),一般地叙述了元代盐的运销制度。日本田山茂写有《元代の榷盐法について》(广岛史学会编:《史学研究》第9卷第2期,1937年),原文我未曾见到,只在其他地方看到其主要论点的介绍。解放后,还没有人就这个问题发表过论著。

  ③ 《元史》卷九四,《盐法》,百衲本,第9页上—下。

  ④ “(福建)所辖十场,除煎四场外,晒盐六场。所办课程,全凭日色晒曝成盐。”(《元典章》卷二二,《禁治砂盐》,第57页上)

    王讳:《重修盐池庙碑》,《河东盐法备览》卷一二,乾隆刊本,第30页上。

  ⑥⑧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统计得出的。此条为沈刻本所无,见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第51页下—54页上。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史》卷九四,《盐法》统计得出的。

    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此条所记系世祖末年情况),全国产盐额为一百七十一万余引(第51页上)。但据《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所列至元二十六一二十九年间各盐司盐额统计,则为一百七十七万余引。

 

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⑾  成宗时,明令:“罢民间盐铁炉灶。”(《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下)后来四川一度开禁,但不久又禁止,见《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第3页下—4页上;《顺帝纪一》卷三八,第19页上;《顺帝纪二》卷三九,第2页上。

  ⑿ 《元史》卷九四,《岁课》,第1页上。

  ⒀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陈椿:《熬波图·铸造铁柈》,《上海掌故丛书》本,第38页上。

    元初北方签发民户为盐户之事见《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招募旧户复业之例见《长芦盐法志》卷一四,《越支场重立盐场记》,雍正刊本,第11页下;同卷,《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第5页下。

⒃ 《元史》卷一一,《世祖纪八》,第8页下。

⒄ 黄潛:《沿海上副万户石抹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七,《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又见唐元:《松江府判致仕吕公墓铭》。《唐氏三先生集·筠轩文稿》卷一二,明成化刻本,第3页下。

    它们是: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间、河东、四川、广东、广海。大都路曾设盐运司,大德元年并入河间。辽阳地区至元初立“开元等路运司”(《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上),但《元史·百官志》内不列此司,可能不久即废,待考。兴和路宝昌州有盐池,中统时“置盐使司”(《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8页下),张德辉在他的《记行》中亦提及昌州(即宝昌州——引者)有“盐司”(《秋涧文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此司于至元二十年废,见《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第18页下。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

    元代每“灶”户数已不可知,宋代“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淮浙盐》,光绪增刻武英殿本,第8页下),料想元代相去不远。

  [21]  陈椿:《熬波图·筑垒围墙》,第3页上。

  [22]  危素:《翰林侍讲学士黄公墓志铭》,《危太朴文续集》卷二,《嘉业堂丛书净本,第19页上。

  [23] 《元史》卷一○四,《刑法·盗贼》,第12页上;卷一○四,《食货》,第1页下。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1章,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0页。

  [25]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3页上。

  [26]  黄潛:《江浙行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一,第11页下。

  [27][31][53]  陈椿:《熬波图·日收散盐》,第47页上。

  [28]  如煎盐每引“工本钞”为五贯时,晒盐为四贯;煎盐增为八贯时,晒盐亦相应增为六·四贯。见《元典章》卷二二,《添支煎晒盐本》条,第56页。

  [29]  陈椿:《熬波图·樵砍柴薪》,第31页上。

  [30]  王恽:《顺德路同知宝坻董氏先德碑铭》,《秋涧文集》卷五五,第8页上。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第828页。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7章,第1033页。

  [34]  此类事例如《元史》卷九六,第26页下、第28页上;《元典章》卷三,第6页上。

  [35]  如“右诸场工本,较之浙东,每引减楮泉五缗者,以有涂荡供菹薪也。繇亭户稍耕之,遂收其税,既而又加重焉”。(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清嘉庆刊本,第19页上)

  [36] 《均赋役》,《元典章》卷三,第2页下—第3页上。

  [37][39] 《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38]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第13页下。

[40]  苏天爵在《齐文懿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适园丛书》本,第4页上)中,吴海在《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上)中,都提到福建大户“妄称煮盐避役”的现象,可见当地盐户是免役的。

[41]  元代役法问题颇为复杂,这里所述只是一些初步看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42] 《元典章》卷三,《息徭役》,第11页下。

[43]  盐丁“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很多盐丁,不得不靠贩卖私盐为活。他们冒着很大危险,才能赚得一升半合,因而他们的生活很不安定,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可划为游民无产者。”(王崇武:《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盐丁绝大多数并非“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而是为国家强制征调被迫依附于土地(盐田)之上的民户。贩卖私盐,固然可以作为“生活很不安定”的一个证据(其实也不尽然,豪强大姓也贩卖私盐,见下),但根本不能用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志。

  [44]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45][47]  杨瑀:《山居新话》,《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8页下。

  [46]  宋濂:《元知婺州路总管府事致仕赵侯神道碑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四二,《四部丛刊》本,第2页上。

  [48]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清嘉庆刻本,第26页上。

  [49]  苏伯衡:《江浙行省参知政事周公墓志铭》,《苏平仲文集》卷一二,《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

  [50]  吴莱:《李仲举、岑尚周哀诔辞》,《渊颍集》卷六,《续金华丛书》本,第14页上。

  [51]  徐一夔:《黄湾马公墓表》,《始丰稿》卷一三,《武林往哲遗著》本,第20页下。

  [52]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两浙盐法志》卷二三,第19页上。

  [54]  宋代盐户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户为下户发本,此不可无者也。中间上户为官司催盐,亦尚可留者也”。(黄震:《浙东提举到任榜》,《黄氏日抄》卷八○,清乾隆刻本,第2页上)可见南宋的“上户”,即元代的“富户”。但上、中、下户三等盐户之分,元代不复见。

  [55]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

  [56]  元代盐引通常归各盐司发卖。但大德十一年武宗初即位时,曾“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8页下)。又据刘敏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刘楫——引者),议罢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统之。公言:岁已过半,恐误课计。若及今告戒,始自来岁正月改行,为可。堂议是之而止。”(《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中庵集》卷八,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2页上),但后来未实行。

  [57]  两淮盐司原来由盐商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大德四年,“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6页上;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27页下—30页下)

    两淮改制后,两浙于延祐年间也设立盐仓,见《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17页下;《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2页上。山东于顺帝时立盐仓,见《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第14页。

    北方河间盐司“积盐而席其钧石之所”,称为“埚”。各盐场出产的盐,都要运至“埚”集中。可知“埚”即盐仓。见姚燧:《金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第10页下—11页上。

  [58]  日本田山茂将“入中”法和“计口卖盐”法说成是“官卖”法(“食盐”法)的两种形式,而以“官卖”法与“通商”法(“行盐”法)并列,由《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一文转引,《东洋史研究》第一六卷,第二号第152页注⑨)这是不妥的。从上所述,可知“入中”法是客商贩盐的一种形式,它的基本程序与“行盐”法相同而与“食盐”法(即“计口卖盐”法,见后)完全不同。

  [59] 《元史》卷一七三,《崔斌传》,第2页下。

  [60]  姚燧:《中书左丞姚文献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一五,第7页下。

  [61]  姚燧:《中书左丞李忠宣公行状》,《牧庵集》卷三○,第5页上。

  [62][64][66]  柳贯:《送刘宣宁序》,《柳待制文集》卷一六,《四部丛刊》本,第7页上。[63] 《元史》卷一四○,《铁木儿塔识传》,第9页下。

[65]苏天爵:《郭敬简侯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一一,第8页上。

  [67]  此类事例甚多,如《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7页下;卷二二,第23页上;《文宗纪二》卷三三,第8页上。

  [68]  如:“甲午(太宗六年——引者)之秋,受旨煎造。……河路通便,商贩往来。”(王鹗:《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长芦盐法志》卷一四,雍正刊本,第5页下—6页上)

  [69] 《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25页下。

  [70]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学海类编》本,第11页下。

  [71]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盐引》,第57页下;参见《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第2页下—3页上。

[72]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第23页下。

[7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74]  余阙:《两伍张氏阡表》,《青阳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11页上。

[75]  杨维桢:《盐商行》,《铁崖先生古乐府》卷五,《四部丛刊》本,第3页上。

  [76] “水程”是一种填明引数、盐商姓名、运销地区的运盐凭证。

  [77] 《元典章》卷二二,《提调课程》,第81页下。

  [78] “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一等”,见《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79]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9页下。

[80]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5页下—36页下。

[81] 《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50页下。

[82] 《元典章新集》,《盐法》,第17页上—下。

[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附史楫传》,第12页下。

[84]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下。

[8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86]  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第10页下;《中庵集》卷二,《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第12页下;《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1页下—12页下等有关记载。

[87]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

[88] 《元史》卷二○五,《阿合马传》,第2页上;参看《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20页上。

[89]  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一八,第14页下。

  [90]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4页下。

  [91]  陈旅:《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北京图书馆钞本,第4页下。

  [92]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烟屿楼刊宋元四明六志》本,第6页下。

  [93]  元中叶,王艮反对浙东“食盐”制度,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浙西某些地区没有行“食盐”法。据陈旅记载,他说:“夫苏、杭,商旅之所集也;它郡口会,苏、杭未尝会也。”(《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第4页下)据黄溍记载,则是“且浙右大都,商旅辐辏,未尝以口计也”(《淮东道宣慰副使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四,第15页下)。《王艮传》大体据墓志铭,作:“浙右之郡。”(《元史》卷一九二,第8页下)

    三者之中,应以前者为是。(一)《王经历惠政记》作于王艮生前,是同时代人的记述,自然比较翔实;后二记载,作于王艮死后,难免失真。(二)从其他记载来看,除了苏、杭之外,浙西其他地区,包括松江(《松江府志》卷五○,《古今人传·费案》,嘉庆刊本,第27页上)、嘉兴(俞镇:《卢侯颂德诗序》,《嘉兴府志》卷八二,光绪刊本,第68页下—69页下)都实行过计口食盐制度。笼统地说“浙右大都……未尝以口计也”,自然是不确切的。

  [9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上。

  [95] 由《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广字部》转引,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00册,第60页上。

  [96]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第9页下。

  [97]  姚燧:《江东宣慰使珊竹公神道碑铭》,《江苏金石志》卷一九,江苏通志局刊本,第49页下。

  [98]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

  [99]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上。

  [100]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3页上。

  [101]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4页下。

  [102]  柳贯:《嘉兴盐运分司纪惠颂》,《柳待制文集》卷九,第24页。

  [10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25页上。

  [10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10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

  [106]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07]  世祖晚年(至元二十六—三十年间),全国盐产为一百七十余万引(见第一部分第一节),此时盐价为每引中统钞一锭,盐课收入应为一百七十余万锭。至元二十九年,“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元史》卷一七,《世祖纪一四》,第14页上)。以此计算,盐课占“天下所入”57%—60%左右(我认为这里所谓“天下所入”并非全部财政收入,而是财政收入中的钱钞部分,不包括实物。从下面元中叶的数额可以证明这一点)。元中期的财政收入只有文宗天历二年有记载,计钞九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锭,粮一千余万石,此外有币帛、金、银、丝绵等项(《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二》,第25页上)。同一时期盐课收入为七百六十六万余锭(《经世大典序录·盐法》,《国朝文类》卷四○,《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盐课应为财政收入中钱钞部分的十分之八左右。

    日本井ノ崎隆兴说:“至元二十六年度盐课二百万锭,和至元二十九年的总岁办额相比,占67%强。……到元中期以后,盐课收入常占财政收入的七八成,这是可以断定的。”(《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前引杂志,第146页)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他的结论是不很准确的。

  [108]  参看本文第一部分第一节:《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109] 《元史》卷九四,《盐法》各有关记载。

  [110][113][118]  王沂:《傅梦臣淮漕使遗爱诗》,《伊滨集》卷一,《四库珍本丛书》本,第16页上。

  [111]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12] 《元史》卷一七六,《谢让传》,第12页上。

  [114]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115]  贡师泰:《送朱元宾赴南靖县尹序》,《玩斋集》卷六,清乾隆刊本,第9页上。

  [116]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24页上。

  [117]  杨维桢:《两浙盐使司同知木八刺沙侯善奴碑记》,《东维子文集》卷二三,《四部丛刊》本,第1页上。

  [119]  王冕:《伤亭户》,《竹斋诗集》卷一,清嘉庆诸暨王氏刻本,第10页下。

  [120]  杨维桢:《送芦沥巡检范生序》,《东维子文集》卷四,第4页上。

  [121]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奉,第32册,第4页下。

  [122]  郭五常:《悯灶丁》,《山东盐法志》附编,清嘉庆刊本,第40页上。

  [123]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8页下。

  [12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25] 《元史》卷一○,《世祖纪七》,第11页下。

  [126]  叶子奇:《克谨篇》,《草木子》卷三上,中华书局,1959年,第53页。

  [127]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下。

  [128] 《洪武实录》卷二○,江苏国学图书馆影印本,第6页上。

  [129]  姚桐寿:《乐郊私语》,《学海类编》本,第17页下—18页下。

  [130]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第26页上。

  [131][132]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13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134]  叶知本:《减盐价书》,《两浙盐法志》卷二七,第10页上。

  [135] “长儿五岁方离手,小女三周未能走,社长呼名散户由,下季官盐添两口。”(王冕:《江南妇》,《竹斋诗集》卷二,第10页上)

  [136][138]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第6页下。

  [137][140]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39]  黄溍:《中兴路石首县尹曹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三,第6页下。

  [141]  蒋易:《送韩士敏从尚书行部还朝序》,《鹤田文集》卷下,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9页上。

  [142]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下—14页上。

  [143]  郑元祐:《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侨吴集》卷一二,明弘治刊本,第14页下。

  [14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

  [145]  朱德润:《平江路问弭盗策》,《存复斋续集》,《涵芬楼秘籍》本,第40页下。

  [146]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参看《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下—33页上。

  [147]  世祖中统年间,令各地设巡禁私盐军(《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12页上),平南宋后,在江淮一带设置了一支五千人的巡盐军(《元典章》卷二二,《镇守军人兼巡私盐》,第59页)。成宗时江浙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此外,各地镇守的军队,地方上的弓手,都有缉拿私盐的职责。

  [148]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元史》卷一○四,《食货》,第1页上)。按:元代私盐,“不计斤两”,一体处刑,与唐、宋之制不同。后来明代继承了元制而又加重,见沈家本:《盐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1929年刊本,第9页。

  [149]  王崇武先生将盐徒、盐丁混为一谈(《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注⑤),这是不准确的。元代官私文献中都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指私盐贩,后者指盐业劳动者。

  [150][152] 《元南台备要·建言驼赃马匹》,《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14页下。

  [151]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3]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6页上。

  [154] “而私鬻盗贩者,皆猾民豪室”。(王沂:《送李舜举转运判官序》,《伊滨集》卷一五,第19页上)

  [155]  王棉:《绍兴谳狱记》,《王忠文公集》卷八,《金华丛书》本,第34页上。

  [156] “乡邻有以阻饥而与旁县民私鬻盐者,类辈数十百人。”(苏伯衡:《韩君墓志铭净,《苏平仲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15页下》

  [157] 《福宁州谣》,《元诗选》癸集,壬卷下,清康熙刊本,第35页下。

  [158]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9]  王逢:《忧伤四首》,《梧溪集》卷二,《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2页下。

  [160]  刘基:《感时述事十首》,《诚意伯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33页下。

  [161]  黄溍:《广东道都转运盐使合剌普华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五,第2页下。

  [162]  苏天爵:《新升徐州路记》,《滋溪文稿》卷三,第10页下。

  [163] 《洪武实录》卷七,第1页下。

  [164]  陶宗仪:《纪隆平》,《辍耕录》卷二九,中华书局,1959年,第356页。

  [165] 《洪武实录》卷六,第1页上。

  [166]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第5页下。

  [167]  盛景年:《哀歌行》,《元诗选》癸集己卷上,第43页上。江州即九江,舒州即安庆。李侯指李黼,元江州守官。余侯即余阙,元安庆守官。二人先后为南系红军所杀。

  [168]  陶宗仪:《花山贼》,《辍耕录》卷二八,第351页。参看《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第13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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