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长总是落在盐价的增长后面。
    发放“工本钞”的方式通常是生产开始时发给一半或一部分,其余则当盐户缴纳“其所当付”的额盐时补足[30]。如果盐户不能缴足额盐,政府除了使用政权力量强行追征外,同时便扣发“工本”。封建国家的官僚们把这种“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的办法说成是为了“以励勤惰”[31],其实质是以此来强迫盐户完成封建义务。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发给“工本”,既是对盐户进行剥削的方式,又是保证再生产进行的手段。
    额盐的缴纳是封建国家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并将盐户强行编制起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结果。盐业中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盐田、盐井、盐池这样一些“自然之利”,它们的所有权显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额盐的缴纳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32],额盐因而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额盐是以实物形态向国家缴纳的,似乎是一种实物地租形式。但这只是一种假象。盐业中的生产者是“在地主(在盐业中是封建国家——引者)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生产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生产者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以“工本”为名的勉强足以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需的费用。这说明他们提供的实际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因而额盐是劳役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农业经济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劳役地租意味着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他的剩余劳动[33]。而在元代盐业经济中,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或是在空间上都是不可分的,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同样消耗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盐田、池、井上,只有通过工本的形式,才使这种必要劳动得到体现。
    除了额盐之外,盐户还须承担其他封建义务。
    元代岁赋之法,北方主要有税粮(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二项。这是诸色人户(除了少数例外)都要缴纳的,盐户也在数内。偶尔蠲免盐户的税粮和科差,便成了封建统治者的“恩典”[34]。南方民户主要缴纳田粮,凡是有田的盐户均不得免[35]。
    元代杂泛差役负担极重。按照定制,“除大都、上都其间有的自备首思的站赤,除边远田地里出征军人外”,诸色人户都要承当[36],盐户也不例外。然而南方各盐区盐户在南宋时一切科敷差役,悉行蠲免;世祖统一南方之初,沿袭这一制度,规定“灶户自有其役”,不再承担其他差役[37]。但是这个规定和前述元朝基本制度相违,因之很快便成了一纸空文,在绝大部分盐区,盐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英宗时,下令民间行“助役”法,“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38]。虽然“助役之文初未尝及灶户”,但实际上官吏在执行时,“辄以赡盐地与民田概抽以充役”[39]。只有个别地区(如福建),盐户免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40]。因此,总的说来,元代盐户大都都要负担杂泛差役[41]。
    从上面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出,元代盐户的封建义务是十分沉重的。他们不仅要承担巨额的盐赋,而且要负担丁地税粮和科差。制盐本身已是一种繁重的役,统治者还要强迫他们担负杂泛差役。总之,元代盐户在当时较之其他诸色户所受压榨剥削,“尤为劳苦”[42]。
    同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封建义务主要是落在处于封建依附地位的贫穷的盐户头上的。富有的盐户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通过前一节对盐户来源、法律地位以及本节对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分析,我们对贫苦盐户的社会身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贫苦盐户是被强制束缚在基本生产资料上的,他们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生产是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最主要的封建义务是提供劳动力,亦即表现为劳役地租。这些征象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元代贫苦盐户的身份,大体和农奴相近[43]。
    (四)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在分析盐户与封建国家之间关系时,还必须注意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文献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富上盐户也要向国家缴纳额盐,但是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劳动,而是雇佣若干贫苦的盐丁,为自己从事制盐。例如浙东海宁黄湾马氏,便是“世业鬻海,借群卤丁以事淋熬”的[51]。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雇佣关系。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那些贫苦的盐丁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着富户的残酷剥削。封建国家也承认这种“富者出财,贫者佣力”的办法的合法性[52]。可以看出,富户所缴纳的额盐,其性质是与贫户的额盐不同的。后者具有劳役地租性质,前者则是地租的再分配。
    封建国家还利用这些富户来控制、管理一般贫穷盐户。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53]。元代的这种主户显然就是南宋的“上户”,也就是富户[54]。富户往往利用这种地位,通过包领和发散“工本”的机会,从中克扣,对贫户进行剥削[55]。
总之,富上盐户享有种种特权,属于封建剥削阶级。他们所处的地位与贫户是完全不同的。
 
二  元代盐的运销
 
    元政府垄断盐的生产,每年都掌握有数以百万引计的盐.如此大数额的盐,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供皇室、军队、工匠食用之外,绝大部分都用来投入流通过程,换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元代盐的流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商运商销”方式;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销盐方式作一些说明。
    (一)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方式即由商人向国家买盐,然后将盐运到各地发售。在这种方式下,盐的流通表现为如下关系:
    国家(盐的所有者)——商人——广大群众(消费者)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环节:一、商人向国家买盐;二、商人将盐运至各地,卖给消费者。
    “商运商销”方式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行盐”法,一是“市籴”法。“行盐”法和“市籴”法在后一个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不同的是前一个环节,即商人向国家买盐,有两种不同的办法。
    “行盐”法的基本程序是商人向各盐司(或户部[56])纳钱,换取盐引,凭引到盐场(或仓、埚)支盐[57],然后将盐运到各地销售。
    “市籴”法也叫“入中”法。它的基本程序是,商旅向国家指定的地点纳粮,由国家按照所纳粮数,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商人再凭引到各盐场(仓)支盐,销售各地。可以看出,它与“行盐”法不同的地方在于:(甲)所纳之物不是钱,而是粮食;(乙)所纳之地不是各盐司,而是国家另外指定的地点[58]。
    “市籴”法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施行过。元初,元、宋长期交战,元政府需要大量粮食,以供军需,因而便在河南[59]、关中[60]、四川[61]等地,募民入粟,给以盐引。这种办法曾使“钱粟充栋于军中”,对于保证元对南宋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种情况。全国统一以后,西北诸王屡兴叛乱,元朝不得不在和林一带屯驻重兵。当时每年需八十万斛粮食,然后“屯戍将士才免饥色”[62]。而“岭北地寒,不任穑事”[63],这样巨额的粮食主要须由内地运往。由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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