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令:“不许抑配食盐”[101]。自此以后,各地都取消了“食盐”法,恢复了商旅贩盐之法。
    综上所述,元代“食盐”法的推行有如下两个特点:(一)它的波及面很广。从时间上来说,早起世祖时,迄至顺帝初年,几与元代相终始。从地域上来说,北起辽阳,南达岭海,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二)它的推行是很紊乱的。并不是所有盐区都实行这个办法,就是实行这个办法的盐区之内,也往往有部分地区继续由客商贩盐。而且各区的实行时间互有先后,兴废无常。
    “食盐”法的推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内在根源的。封建国家的支出日益浩繁,对盐课收入的要求必然越来越大。而增加盐课收入的办法不外是增加盐产量和提高价格。增加盐产量的结果是盐户日益贫困化,提高盐价的结果是消费者买不起官盐。二者的共同后果是导致了私盐的盛行;而私盐盛行反过来又使得官盐日益壅积不售,盐课收入减少。这样,为了增加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其结果是影响了收入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集团所通常采取的办法,便是诉诸政权强力,强行推销官手工业产品,藉以保证收入。这便是元朝政府要推行“食盐”法的根本原因。
    元代各地推行“食盐”法不一致,也只能从这个根本原因上得到说明。有些地区,矛盾暴露得早,“食盐”法也推行得早,如大都、山东。有些地区,矛盾到后来才开始显著,“食盐”法推行得就比较迟,如陕西、福建。也有的地区,主要用对“行盐”法实施改革的办法来防止私盐买卖,因而便没有实行“食盐”法,如两淮等地。还应该指出的是,元代各盐司有较大的权力,“官以转运名,则夫开阖利柄,随时变通,诸使、判官固得专而制之,非如它有司受成法于上,按而行之,犹衡石之不可以轻重低昂也”[102]。各盐司可以任意“散民食盐”,因而便大大加强了各地区在实行“食盐”法时的差异程度。
    (乙)“常平盐局”法。
    “常平盐局”法始于至元二十一年,创议者是著名的“奸巧之徒”卢世荣。他提出这个办法表面上是为了抑止“官员、豪富、有气力的人们”,“把柄著行市,掯勒百姓”,使“百姓每天都得盐吃”;实际上则是以此作为一种增加国家收入的手段,使“国家更有利钱”[103]。具体办法是,在各地设立盐局,盐由各盐司支拨,按官价发卖。不久,卢世荣被处死,他的一些措施大都废而不行,“常平盐局”法也不例外。
    大德时,大都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104]。后来屡有兴废。顺帝后至元三年,大都官盐局又被革除,“听从客旅兴贩”[105]。
    大都设局卖盐之法,显然受到大都赈粜之制的影响。至元二十二年起,大都设立米肆卖米,最盛时达十五所。官局卖盐之法实行于粜米之法后,办法大体相同,盐局数目也相等,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常平盐局”法在山东部分地区也曾施行过[106],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未推行,它的影响是不大的。
    (三)盐的运销过程的几个经济特点
    上面就元代盐的运销的两种形式分别作了说明。总的说来,盐推入流通过程这件事本身,即表明了它与多数官手工业产品的用途、性质(它们主要用于供封建统治集团、统治机构消费)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盐在流通过程中又显示出若干特点:
    一、无论在官运官销方式下,或是在商运商销方式下,盐都是国家专卖而不是自由买卖的物品。它的流通受到国家的周密控制,两种不同的方式只表明控制的程度略有差异而已。
    二、盐既用来投入流通过程,就不免发生一定的货币商品关系。然而,封建国家将盐投入流通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盐的国家专卖性质,使得这种物品的销售,实质上成了人民群众对封建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封建义务。因此,盐的流通是一种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而实行的封建课税,这就使得它蒙上一层薄薄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外衣。
    三、在盐的流通过程中,其价格既不取决于生产费用,也不取决于市场的供应需求关系。它主要由封建国家根据其对货币收入的需要来决定,同时也受到纸币贬值的影响。盐价由国家任意调整,这是盐为国家垄断专卖的结果,而这一事实又正好证明了盐的销售是变相的课敛。
    四、封建国家从盐的流通中得到了巨额的收入[107]。这些收入除了极少一部分以“工本”形式发给盐户外,绝大部分都用以供皇室奢侈挥霍和维持封建统治机构之需,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
上述四个互相关联的特征,反映出:盐作为封建官手工业的一种产品,它的流通与一般私手工业产品的流通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些特征的存在,可以有助于认识封建官手工业经济的性质,也有助于认识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复杂性。

  盐的产销与元代社会

 

    盐的产销过程和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以及盐的消费者(广大群众)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对于贫苦盐户来说,从事盐业生产的结果是他们的生活日益贫困化,这不能不激起他们的反抗斗争。对于广大人民来说,盐的流通意味着盐课的不断加重,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更为困苦,因而大大加深了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对盐的产销过程的控制,又必然导致私盐贩卖的盛行和盐徒的大批出现,这使得元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下面,我们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贫苦盐户的日益贫困化和他们的反抗斗争

    贫苦盐户承担着沉重的封建义务。缴纳额盐是封建义务的主要部分。封建国家为了增加盐课收入,不断提高各盐司上缴的盐额。从世祖末年到延祐、天历时,前后不过三四十年,全国盐产量增加了75%强[108]。如以延祐、天历时各盐司盐额与全国统一前后的盐额比较,可以发现,四、五十年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除了两淮盐司因为原来盐额太高,增长比例不大(但绝对值仍有很大增长。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为五十八万余引,天历二年(一三二九年)为九十五万余引)外,其他盐司普遍增加了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109]。随着总的盐额数不断提高而来的是各家盐户的“课额岁以增”[110]。当许多盐户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时,官府又将他们留下的盐额加摊到现存户头上,“勒令带煎”[111]。而在“逃亡户率令见户包纳其盐”时,照例是“豪强者以计免,而贫弱愈困”[112]。课额日增,结果是“煎户日困穷”[113]。

    其他封建义务也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苦难。例如浙西一带盐户承担杂泛差役,“役又不得休,坐是败产者众”[114]。

    除了沉重的封建义务之外,封建官僚机构的腐化营私也大大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贫困化。贪污腐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先天属性,元代此风更甚,盐政系统也不例外。发放“工本”是盐政系统官吏舞弊的主要目标。“亭民岁给工直,恒半入奸吏”,已成为元代的普遍现象[115]。而已被“主给者掊克于上”的“工本”,再经与官吏相勾结的“富强者包领于下”,贫困的“细丁罔有濡润”[116]。这样,在多数场合下,贫困的盐户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代价都得不到。

    贫苦盐户的身份具有强烈的封建依附性质,社会地位近似农奴。盐政系统的官吏不仅作为封建皇权的代表,而且作为生产者的监工出现。他们的统治手段较之一般行政系统更为残酷凶暴。他们对待盐户“如圈置兔,狼残隼虐,无毫毛隐痛”[117]。每当征收额盐时,“追收急星火,犴狱常纠纷”;盐户缴盐不能满额时,便“往往死鞭扭”[118]。总之,贫困的盐户不仅在经济上受到苛重的剥削,而且人身受到种种凌辱。

    元代贫苦盐户所受压迫是十分深重的,他们的命运是极其悲惨的。元末诗人王冕曾在一首诗中描述了浙东一家贫苦盐户的不幸漕遇,而这也正是所有贫苦盐户命运的深刻写照:

    清晨度东关,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邻哭。敲门问野老,谓是盐亭族。

    大儿去采薪,投身归虎腹;小儿出起土,冲恶入鬼箓。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