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元代“食盐”法的推行有如下两个特点:(一)它的波及面很广。从时间上来说,早起世祖时,迄至顺帝初年,几与元代相终始。从地域上来说,北起辽阳,南达岭海,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二)它的推行是很紊乱的。并不是所有盐区都实行这个办法,就是实行这个办法的盐区之内,也往往有部分地区继续由客商贩盐。而且各区的实行时间互有先后,兴废无常。
“食盐”法的推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内在根源的。封建国家的支出日益浩繁,对盐课收入的要求必然越来越大。而增加盐课收入的办法不外是增加盐产量和提高价格。增加盐产量的结果是盐户日益贫困化,提高盐价的结果是消费者买不起官盐。二者的共同后果是导致了私盐的盛行;而私盐盛行反过来又使得官盐日益壅积不售,盐课收入减少。这样,为了增加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其结果是影响了收入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集团所通常采取的办法,便是诉诸政权强力,强行推销官手工业产品,藉以保证收入。这便是元朝政府要推行“食盐”法的根本原因。
元代各地推行“食盐”法不一致,也只能从这个根本原因上得到说明。有些地区,矛盾暴露得早,“食盐”法也推行得早,如大都、山东。有些地区,矛盾到后来才开始显著,“食盐”法推行得就比较迟,如陕西、福建。也有的地区,主要用对“行盐”法实施改革的办法来防止私盐买卖,因而便没有实行“食盐”法,如两淮等地。还应该指出的是,元代各盐司有较大的权力,“官以转运名,则夫开阖利柄,随时变通,诸使、判官固得专而制之,非如它有司受成法于上,按而行之,犹衡石之不可以轻重低昂也”[102]。各盐司可以任意“散民食盐”,因而便大大加强了各地区在实行“食盐”法时的差异程度。
(乙)“常平盐局”法。
“常平盐局”法始于至元二十一年,创议者是著名的“奸巧之徒”卢世荣。他提出这个办法表面上是为了抑止“官员、豪富、有气力的人们”,“把柄著行市,掯勒百姓”,使“百姓每天都得盐吃”;实际上则是以此作为一种增加国家收入的手段,使“国家更有利钱”[103]。具体办法是,在各地设立盐局,盐由各盐司支拨,按官价发卖。不久,卢世荣被处死,他的一些措施大都废而不行,“常平盐局”法也不例外。
大德时,大都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104]。后来屡有兴废。顺帝后至元三年,大都官盐局又被革除,“听从客旅兴贩”[105]。
大都设局卖盐之法,显然受到大都赈粜之制的影响。至元二十二年起,大都设立米肆卖米,最盛时达十五所。官局卖盐之法实行于粜米之法后,办法大体相同,盐局数目也相等,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常平盐局”法在山东部分地区也曾施行过[106],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未推行,它的影响是不大的。
(三)盐的运销过程的几个经济特点
上面就元代盐的运销的两种形式分别作了说明。总的说来,盐推入流通过程这件事本身,即表明了它与多数官手工业产品的用途、性质(它们主要用于供封建统治集团、统治机构消费)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盐在流通过程中又显示出若干特点:
一、无论在官运官销方式下,或是在商运商销方式下,盐都是国家专卖而不是自由买卖的物品。它的流通受到国家的周密控制,两种不同的方式只表明控制的程度略有差异而已。
二、盐既用来投入流通过程,就不免发生一定的货币商品关系。然而,封建国家将盐投入流通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盐的国家专卖性质,使得这种物品的销售,实质上成了人民群众对封建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封建义务。因此,盐的流通是一种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而实行的封建课税,这就使得它蒙上一层薄薄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外衣。
三、在盐的流通过程中,其价格既不取决于生产费用,也不取决于市场的供应需求关系。它主要由封建国家根据其对货币收入的需要来决定,同时也受到纸币贬值的影响。盐价由国家任意调整,这是盐为国家垄断专卖的结果,而这一事实又正好证明了盐的销售是变相的课敛。
四、封建国家从盐的流通中得到了巨额的收入[107]。这些收入除了极少一部分以“工本”形式发给盐户外,绝大部分都用以供皇室奢侈挥霍和维持封建统治机构之需,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
上述四个互相关联的特征,反映出:盐作为封建官手工业的一种产品,它的流通与一般私手工业产品的流通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些特征的存在,可以有助于认识封建官手工业经济的性质,也有助于认识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复杂性。
三 盐的产销与元代社会
盐的产销过程和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以及盐的消费者(广大群众)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对于贫苦盐户来说,从事盐业生产的结果是他们的生活日益贫困化,这不能不激起他们的反抗斗争。对于广大人民来说,盐的流通意味着盐课的不断加重,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更为困苦,因而大大加深了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对盐的产销过程的控制,又必然导致私盐贩卖的盛行和盐徒的大批出现,这使得元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下面,我们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贫苦盐户的日益贫困化和他们的反抗斗争
贫苦盐户承担着沉重的封建义务。缴纳额盐是封建义务的主要部分。封建国家为了增加盐课收入,不断提高各盐司上缴的盐额。从世祖末年到延祐、天历时,前后不过三四十年,全国盐产量增加了75%强[108]。如以延祐、天历时各盐司盐额与全国统一前后的盐额比较,可以发现,四、五十年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除了两淮盐司因为原来盐额太高,增长比例不大(但绝对值仍有很大增长。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为五十八万余引,天历二年(一三二九年)为九十五万余引)外,其他盐司普遍增加了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109]。随着总的盐额数不断提高而来的是各家盐户的“课额岁以增”[110]。当许多盐户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时,官府又将他们留下的盐额加摊到现存户头上,“勒令带煎”[111]。而在“逃亡户率令见户包纳其盐”时,照例是“豪强者以计免,而贫弱愈困”[112]。课额日增,结果是“煎户日困穷”[113]。
其他封建义务也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苦难。例如浙西一带盐户承担杂泛差役,“役又不得休,坐是败产者众”[114]。
除了沉重的封建义务之外,封建官僚机构的腐化营私也大大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贫困化。贪污腐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先天属性,元代此风更甚,盐政系统也不例外。发放“工本”是盐政系统官吏舞弊的主要目标。“亭民岁给工直,恒半入奸吏”,已成为元代的普遍现象[115]。而已被“主给者掊克于上”的“工本”,再经与官吏相勾结的“富强者包领于下”,贫困的“细丁罔有濡润”[116]。这样,在多数场合下,贫困的盐户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代价都得不到。
贫苦盐户的身份具有强烈的封建依附性质,社会地位近似农奴。盐政系统的官吏不仅作为封建皇权的代表,而且作为生产者的监工出现。他们的统治手段较之一般行政系统更为残酷凶暴。他们对待盐户“如圈置兔,狼残隼虐,无毫毛隐痛”[117]。每当征收额盐时,“追收急星火,犴狱常纠纷”;盐户缴盐不能满额时,便“往往死鞭扭”[118]。总之,贫困的盐户不仅在经济上受到苛重的剥削,而且人身受到种种凌辱。
元代贫苦盐户所受压迫是十分深重的,他们的命运是极其悲惨的。元末诗人王冕曾在一首诗中描述了浙东一家贫苦盐户的不幸漕遇,而这也正是所有贫苦盐户命运的深刻写照:
清晨度东关,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邻哭。敲门问野老,谓是盐亭族。
大儿去采薪,投身归虎腹;小儿出起土,冲恶入鬼箓。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