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路遥远,路程艰险,运粮队伍往往“人粟踣死道亡者过半”[64]。元政府看到了这一弊病,便在郭明德等建议之下,“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长芦盐引偿之”[65]。这一措施很有成效,元中叶,边境“困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66]。这是又一种情况。此外,在发生饥荒的年岁,元政府也往往“令商人输米中盐”,用来“赈济饥民”[67]。但这是临时性的措施,并非经常的制度。这是第三种情况。
    “商运商销”之盐在元代盐的流通中所占比重,前后有所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来叙述。从太宗到世祖末年是第一个阶段。太宗时初立盐法,从一些片断的记载看来,当时实行的正是商旅贩盐之法[68]。世祖时,虽然部分地区实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多数地区都由商旅贩盐。世祖一代有关盐法的条画和指令,主要也是关于客商贩盐的规定。第二阶段是从成宗到顺帝初年。很多地区相继推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一部分盐区(包括最大的两淮盐区在内)仍行客商贩盐之法,另有一部分盐区(山东、两浙、福建)则两法并行。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商运商销不如前一阶段那样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占很大比重。第三阶段从顺帝至正三、四年起到元亡止。至正三、四年间,元政府接连下令取消“食盐”法(国家直接销盐的一种主要形式),从而商旅销盐成了唯一的销盐办法。
    在“商运商销”方式下,商人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对他们的身份、活动,略作考察。
    元代盐商中,权豪贵族和官吏占很大部分。世祖时已多有“各位下并权豪势要之家,纳课买引,赴场支盐”[69];后来此风更甚。甚至最显贵的权臣,如顺帝丞相马札儿台,也“广贩长芦淮南盐”,从中取利[70]。官吏贩盐营利的现象也很普遍。大德时御史台曾建议“但有勾当里行的官吏人等休买盐者”;然而元政府恐怕“都禁了呵,不宜课程”,只是下令禁止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员买引了事[71]。由这件事可以充分看到官吏贩盐所占比重之大。这些权豪贵族和官吏,凭借权势,在取盐时“多带斛重”,甚至一引盐多取至七百斤[72],这样便大大加重了盐户的负担。而在出售时,他们又哄抬价格,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重利盘剥[73]。
    盐商中也有不少是出身民间的。他们从盐的买卖中取得巨额收入,成为富豪,“舆马之华,宫庐之侈,封君莫之过也”[74]。“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大农课盐折秋毫,凡民不敢争锥刀;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75]元末诗人杨维桢的这首诗,生动地说出了当时盐商的势力。这些盐商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是元代统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盐商在运盐时必须有“水程”[76],经过沿途关津时都要查验。每一盐司出产的盐都只能在固定的地区内发售,这个地区便是该盐司的“行盐地面”。在各“行盐地面”之间都“立碑额,大字直书:盐不得犯界”[77]。盐商如果贩盐过界,就要受罚[78]。当盐商贩盐到达目的地时,“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79],经所在官府查对才许发卖。他们将盐卖给当地的“铺户”时,又必须经过官府设立的“盐牙”之手[80]。盐商卖完盐后,“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司缴纳”[81]。在各地,一般都由“管民正官”直接管理销盐事宜[82]。这说明了,在客商贩盐方式下盐的全部运销过程是在元政府严密管理之下的。
    封建国家垄断经营整个盐业生产部门的目的,就在于独占全部盐课收入。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严禁私自制盐外,还要严防私盐进入流通过程。严密地控制盐的运销,就是为了杜绝私盐活动的可能性。这一事实,说明了盐虽由商人贩卖,但并没有改变其国家专卖的性质。
    (二)官运官销
    盐的“官运官销”的基本过程可以用如下形式来表示:
    国家——消费者(广大群众)
    在“官运官销”下,国家直接向消费者销盐,不再存在盐商这样一个中间环节。这是“官运官销”与“商运商销”的根本区别。
    “官运官销”包括“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两种具体形式。“食盐”法是“官运官销”的主要内容,“常平盐局”法影响很小。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叙述。
    (甲)“食盐”法。
    “食盐”法的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数(或户数)强行分摊盐额,按额征收盐价。这种办法也叫“桩配”,宋、金均曾实行过。
    早在太宗窝阔台时,便有人“请运盐按籍计口给民以食”,由于史楫反对,没有施行[83]。世祖忽必烈时起,部分地区开始实行“食盐”法。到了元中叶,“食盐”法在更多地区内推行。为了说明清楚起见,下面对各盐区分别加以考察。
    一、大都。“(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84]但不久之后,大都改行常平盐局卖盐法,取消了“食盐”制度。
    二、山东。世祖中统四年,下令“益都山东民户自买食盐三斤”[85]。此后山东各地“食盐”、“行盐”变化无常,有些地区还行“常平盐局”制度[86]。
    三、河东陕西。“食盐”法始行于何时不可考。据顺帝后至元二年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说,陕西之盐“近年散于民户”[87],可知推行时间较晚。
    这一地区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元初,太原民间私盐运入解州境内,价格较廉,解盐为之不售。元政府鉴于私盐禁不胜禁,便增加解州居民的赋税,用以弥补盐课损失,同时允许解州民食太原盐[88]。太原地区,“其地炙卤,民盗煮食。有司虽密其禁,犯者终不衰止,而赋日益不登。遂弛其禁,听民煮食,惟户责输赋漕司”[89]。黄河以西宁夏等地,也曾实行“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的办法[90]。上述三地实行的制度和“食盐”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国家直接强迫居民按口(户)数为食用盐而纳税——则并无区别。因而,它们应属于“食盐”法的范畴。
    四、两浙。浙东全部实行计口食盐,但各地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绍兴地区,“延祐中,计口食盐之法行”[91]。而昌国州,则“始于至元二十七年抄数之后,一应诸色人户计口请买”[92]。
    浙西大部分地区也都实行“食盐”法,只有平江、杭州等少数大城市没有推行[93]。
    五、福建。福建的建、汀、延、邵四路行“客商兴贩”,而漳、泉、福、兴四路则行“桩配民食”。这一“行盐”、“食盐”地区的划分,是“延祐元年……运司又从权改法”的结果[94]。
    六、广东。据元代方志《南海志》记载,“本司(广东盐课提举司——引者)各场周岁总办客旅盐八千九百引;散办盐二万一千一百九十三引。官吏食盐、民食盐、灶户食盐”[95]。所谓“客旅盐”即“行盐”之盐,“散办盐”即“食盐”之盐。由两个数字的大小可以看出“食盐”大于“行盐”。但其开始年代和地区划分均不可考。
    七、广海。成宗初年,史籍记载中已提到:“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征其直。”[96]可知“食盐”法推行较早,其他不可考。
    八、辽阳。辽阳出产池盐,但元政府“禁民盗食”,“转漕海盐以鬻民”。世祖时,改为均赋居民盐课,允许他们任意买食池盐、海盐[97]。此制与河东解州、太原等地实行的办法相同。此后的记载,如:“[至元]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延祐七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98]说明这一办法仍在继续推行。
    两淮、四川、河间三盐区,从现有记载来看,都没有实行过“食盐”法。但在这些全境“行盐”的地区,邻近盐场的居民也实行计口食盐。如淮东“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见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99]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漏私盐。
    以上便是“食盐”法推行的简单情况。到了顺帝时,由于“食盐桩配,害民为甚”,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在某些地区,甚至导致了武装起义,元政府终于被迫在至正三年下令:“罢民间食盐法”[100];四年,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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