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简文在书明余力田的定收田后有“亩收米四斗伍升六合”之语,但大部分简省略了,只写租米的总额。如果计算一下,便可发现其亩租额并没有差别。当然在租佃总亩积和各类土地的亩积之间,在旱、熟地应缴纳的租额及总租额之间,在布、钱折纳成米时,有时也难免出现错误,原因何在?今天不甚清楚。不过总体来说这类错误不算太多,误差也不算太大。一类是同义语引起的。如“町”在有的简中写成“处”;“定收田”有时写成“熟田”;“旱田”则写成“旱不收”、“旱败不收”、“旱亩”、“旱”、“悉旱”、“旱田亩”;“佃”有时写成“田”;米有时写成“租米”、“税米”;“田户曹史”有时写成“主者史”、“田户经用曹史”、“田曹”、“户曹”或“主者”等等。但不管怎么变,其意思都是明确无误的。
    我们说《田家莂》标志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已经基本制度化,除了上述外,更看重以下一些情况。
    其一,《田家莂》已根据土地开垦的情况或土质,将其划分为四个类别,即“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特别是“二年常限”田最常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甚少,且仅见于嘉禾四年。所谓“二年常限”田,指的是租佃者对其佃种的土地只有两年佃种权,封建政府规定的亩租额也只在两年中有效的熟地。期限一到,租佃者需另行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①“余力田”则是指租佃者“行有余力”而佃种的土地,大概是荒地,因此其定收田的亩租额低于二年常限田。受二年常限田制约,很可能也有佃种年限,估计也是两年。期限一到,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②。“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应如何诠释,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二,不论何种土地类别,都必须区分“旱”、“熟”,并以此确定亩租额。
其三,土地类别不同,早熟不同,身份不同,其应缴的亩租额不同,但同一年中,同一身份、同一土地类别所缴纳的亩租额是一致的。嘉禾四年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军吏等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1.2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但必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同二年常限田的旱田。州吏和复民享有优惠,其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586(有的略有差异,但也在一二合之间)、布2尺、钱70,旱田和余力田的亩租额和男子相同。士享有优惠最大,“依书不收钱布”(4·491简、4·492简等,P135),但只指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不在内,和男子相同。“书”指的是国家颁布的法令。就该年的租佃情况看,士佃种二年常限田甚少,且荒旱的比例相当高,而其余力田则和男子一样缴租,实际上没有享有什么优惠。粗略统计,该年佃种火种田的有6人,余力火种田的有7人。这13人中10人是男子,1人是郡卒,其余2人因简文残缺身份不明。简文表明,火种田也被叫做“二年常限”田(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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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拙文《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②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载《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收入本书。
4·202、4·208简),其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火种田的亩租额和余力田以及火种田并没有什么区别,其特殊之处是余力火种田的佃种者在缴纳定收田的地租时,在总租额中要“斛加五升”(4·21、4·391、4·463、4·587简),这在余力田中极少见到。为什么余力火种田有此特殊,什么情况下才“斛加五升”,有待今后的研究。嘉禾五年亩租额略有变动,男子、大女、男、县卒、郡卒、州卒、县吏、郡吏、军吏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为米1.2斛、布2尺、钱80,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O.4斛、布2尺、钱80。州吏情况特殊,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有两种亩租额,一种维持嘉禾四年的优惠,为米0.586斛,一种免除优惠,为1.2斛①,此外还有布2尺,钱80。其余力田中定收田则和男子相同。该年无论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其中旱田一律免缴米布钱。该年未见士和复民,也未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故对此不敢置辞。②
    其四,不论何种身份,其应缴纳的米布钱都有权缴纳本物,也有权折纳。简文中大量出现的“准入米”三字,便是将布或钱折成米缴纳的记录。嘉禾四年更有折纳的统一标准: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略有浮动,一般一斗米折成1.6至1.66尺布之间,少数可折1.84尺布,低时为1.4l尺布。钱折米的浮动更大,低时一斗米折钱50,高时达150,竟有三倍的差距,③为什么如此,原因不明。很可能和年景有关,因为米折钱时,价格便宜多了。由于布和钱,特别是钱在亩租额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亩租额影响不大,基本上还是统一的。
    上述一切表明在吴国,国有土地出租已经基本上制度化了,标志我国封建时代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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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1年第1期)。收入本书。
   ②  亩租额均据《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③  折纳情况也据两《解题》。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和制度化原因浅说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基本制度化并非偶然出现,是有其历史渊源的。西汉时期,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之际,“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成为普遍情况时,国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受其制约和影响,租佃关系也日益发展起来。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的诏令说:“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颜师古诠释说:“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①表明了租佃国有土地,是立有契约的。虽然史籍中既没有留下两汉的租佃契约,迄今的考古中也没有发现,但《田家莂》继承和发展了两汉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应是没有疑义的。绝无疑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走向成熟,与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成熟密不可分。但若要制度化,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出现。因为只有封建政府才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以“书”的形式,也即以法令的形式给予统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地主虽有“典计”之类的管家主持其土地财产的经营,各地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各个地主的随意性也较大,要他们整齐划一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小地主,就更难做到。不过,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毕竟也会影响地主对其土地的经营配置,促使其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成熟并基本制度化,除了历史渊源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经济状况使然。
汉末军阀混战的主战场虽然在中原,但在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内部,荆、扬两地要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单就人口骤减便可以看到军阀混战给长江中下游带来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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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9《沟洫志》。
 
灾难。东汉全盛时期,据《后汉书·郡国志》,荆、扬两地已超过了千万人。但直到吴国灭亡前后,包括交广在内,其境内人口却只有“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或者是“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①这些都是在籍人口,不包括非在籍者。就后一个统计数字而言,兵和吏似乎只指服役者本人,不包括其家属。但无论哪一个数字都不能否认人口骤减的事实。荆、扬两地比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鉴于荆州一度是曹、刘、孙三家争夺的焦点,受到的破坏更大。沈约就说:“自汉氏以来,民户凋耗,荆、楚四战之地,五达之郊,井邑残亡,万不余一也”。②经过近80余年的休养生息,尚且如此,汉末战乱方休时更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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