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知。也就是说,吴国初期,同样面临着恢复经济、控制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改善财政收支等类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推进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应是其中措施之一。因为这可以起到稳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改善财政收入之类的作用。这里,简单地算一笔账便可明白了。粗略统计,嘉禾四年是大灾年,但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仍有5113亩,以每亩1.2斛租米计算,便达6千1百余斛;余力田中定收田是1007亩,以每亩0.456斛计,便达5百余斛,两项相加,达6千6百余斛。该年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搜刮米8.5斛左右。吴国赋役中的田租是按户缴纳还是按亩缴纳,现在不清楚。曹魏是亩缴4升,8.5斛就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所缴纳田租的一倍多了。何况他们在缴纳地租后,田租仍是一粒也少不得的呢。嘉禾五年年景比去年较好,二年常限田中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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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晋书》卷14《地理志》,《三国志·吴书》卷3《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②  《宋书》卷54“史论”。联系前后文及历史过程,沈约所言似乎主要指永嘉之乱以来。但“自汉氏以来”,又包括汉末军阀混战,也是甚为明确的。
 
田达17954亩,收租米21544斛左右;余力田中定收田795亩,收租米3百斛左右。①两者相加,便达2万2千余斛左右,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榨取了米17.5斛。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的田租数倍了。这还是只算租米,布和钱尚未计算在内。推而广之,便将是相当惊人的一笔收入,很可能会超过正常赋税中田租收入的总量。只要事及财政,封建政府就必然会给予高度的重视,一笔笔一项项都必须开列清楚,不允许有丝毫的疏忽。请看《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披露的J22·2499简: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其十七斛九斗税米,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其二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亿钱米,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其十二斛私学限米,其三斛四升佃吏限米,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P31-32)。
    为避免各级官吏上下其手,贪污中饱,要求开列承租人的地址、姓名、身份、承租数量、承租土地类别、早熟、亩租额、缴纳地租的数量、收租人、收租时间、收租数量,并且必须校核等类作出一些规定,将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推向制度化,对封建政府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无非是发布几条律令而已。这种对其有利无弊的举措,何乐而不为。
    正由于这项收入事关财政,所以封建政府对出租国有土地的管理相当重视和严格。这里《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开头的几条简值得注意,现抄录如下:
    4·1简: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
授吏姓名年月都莂
4.2简:
        环*[环字外加口]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莂如牒
    4.3简:
       东*[东字外加口]乡谨列四年吏民田家别莂
    4.4简:
        口口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整理者注:.
    “谨嘉”二字之间右侧似有一字残痕,不能识别。)(以上四
简均见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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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田家莂)中有各户具体所缴租米数,笔者没有具体计算,故只能是约数,供参考而已。
 
    我们知道,两汉以来,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分乡、亭、里三级,上引四简出现了南乡、环*[环字外加口]乡、乐乡和东*[东字外加口]乡四个乡,它证明国有土地的租佃管理并非由县直接进行,而是分为县、乡两级,乡才是田家莂的直接经管者。《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虽然断言田家莂是左右两券式,但又说:“在发掘过程中,我们在基线深二二0厘米处发现一根长达一百六十三厘米的杉木条,其色泽、宽厚皆与大木简(笔者注:指制作《田家莂》的木简)相同,若截成大木简的话,恰好为三枚,这是否暗示着还存在其他的别券方式。”(P30)笔者在此作一个近于荒唐的猜测;如果国有土地的出租由县乡两级管理这一论断可以成立的话,田家莂就应有三分,一分呈县,一分存乡,一分由租佃者作为凭证。
    这种重视和严格还表现在出租土地的面积不是以亩为单位,是以步为单位,而且步竟然是个位数,不是十位数。如5·1简,“三州丘男子唐端,佃田廿町,凡廿八亩七步”(P166)。5·464简,“弦丘男子潘司,佃田十町……其廿六亩廿五步旱田不收布”(P218)。5·468简,“弦丘男子潘璋,佃田十町,凡廿四亩九十九步”(P218)。5·691简,“寇丘男子蔡务,佃田二町,凡十亩卌一步……定收五亩卌一步”(P244)。5·943简,“弹*[渔字下横改乂]丘男子黄张,佃田二町,凡十二亩一百六十四步……其四亩卌九步旱不收”(P272)。5·1118简,“其十亩百九步旱败不收布”(P291)等等。至于以十步为计数单位的就更加举不胜举了。与此相应,地租中米的单位精确到“合”,总账中竟精确到“合”以下;布的单位精确到“分”。真可谓寸土必争,锱铢必较了。对于租佃者来说,固然可以认为公平合理;对于具体工作的吏来说,也可认为是认真负责;但就封建政府而言,也未免过于刻薄寡恩,无怪当权的一些名臣要一再上谏说吴国的赋役过重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封建政府对这笔收入重视的程度。
封建政府是如此,对于吏民来说,同样也有租佃一些土地改善和维护其经济地位的需要。我国封建社会是建基在农民个体生产的基础上的,但在封建社会形成之际,李悝就对自耕小农的收支作了一个大致的描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在地主土地所有制行将确立之际,晁错又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照李悝的计算,自耕农每年大约有10%的亏损。至于晁错的说法,就更严重了。其实这不仅是战国至秦汉间自耕农的状况,应是我国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自耕农的真实写照,所以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的感叹流遍大河上下、长江南北。吴国当然也没有例外。骆统就说:“今强敌未殄,海内未乂,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征赋调数,由来积纪,加以殃疫死丧之灾,郡县荒虚、田畴芜旷……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小民……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每有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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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百姓虚竭,嗷然愁扰。”①显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想维持其经济地位,十分艰难竭蹶。其弥补亏损的途径,无非是男子力耕,妇女夜织,力求衣食自给,略有富裕;当佣工;搞点小手工产品;在城镇附近经营一点小买卖;发展一些适合本地的副业生产;佃种小量土地。那么,此时的吴国,具体到临湘县,那条途径较适合他们呢?
    临湘作为长沙郡的郡治,是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中心,有市集是肯定的。据《发掘报告》,关于赋税类的简牍中便有“酒租钱”、“市租钱”、“酱贾钱”和“僦钱”之类的名称。11·4601简是“僦钱”的简牍:“郡士张口僦钱月五百,大女王汝僦钱月五百,大女郑汝僦钱月五百”(P31)。“僦钱”就是摊位钱,王汝等人在临湘市集中租借了一块地,做些小买卖,每月缴钱五百。说明临湘城里有不少小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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